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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张某某诉贾某乙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甲,男,66岁。

原告张某某,女,66岁。

被告贾某乙,男,33岁。

二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二原告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1978年8月,我们夫妻俩收养一岁半的被告,取名贾某乙。当时其身体瘦弱,发育不良。收养他后,我们夫妻俩省吃俭用,艰难抚养,后又供其上学,抚育成人,娶妻成家,并生女儿贾某妍。被告这个女儿三岁开始,就由我们抚养,被告夫妻借此外出务工,期间他与现在的妻子相识生子,与前妻离婚,现已十年。其女儿一直与我们共同生活和上学。被告再婚后无视我们年老体弱,不仅不赡养,反而与其妻子经常找茬辱骂我们,特别是近年来,被告知道其为养子,是家庭关系更加恶化,如同仇某,始终无法沟通,继续和善生活,其并四处扬言不养我们。五年前,作为母亲的张某某,被被告及妻子骂得无可忍受而跳大渠,被人救起后,才活到现在,还因生气多次生病住院治疗。我们夫妻均年近七十,已丧失劳动能力,还负担被告女儿的生活费和学费,实在无能为力。我们也再经受不起被告的精神打击,经济折磨,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我们与被告的收养关系,支持我们的各项请求,保证我们平安生活,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特此起诉,请依法判决解除我们与被告的收养关系;补偿我们抚养其成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给付我们老年期间的生活费;承担对其女儿的抚养责任,支付我们对其女儿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1、二原告说我不养活他们不是事实,是他们没事找事,要钱我没说不给,治病我拿钱,农活我没少干。2、我离婚后让我女儿与我一起生活,但二原告说我哥无儿女,将我女儿户口报到我哥名下。3、母亲说我找茬骂她,那是她自己办的事。村中人谁找我玩她就开骂,谁和我关系好,她就骂人家,还找事和人家吵架,这可到我们村调查一下,就知道谁无理取闹。4、自从我二姐和她婆闹翻搬到我家后,家里矛盾产生,不断上升。我母亲说:“谁养贾某星(我哥),家里房子归谁。”我说我养,可母亲不同意。5、我儿子出生后,我母亲说我儿子方她。还说我要不把他方死,他就会把我方死,这是她说孙子的话。从此,她和我媳妇开始吵架,并在我儿不满一个月,就要和我分家,还锁我厨房门,不让我做饭,无奈,只得分家。我母亲还要将院子从中间隔开,我也同意了。6、生活中,只要我们在孩子不听话时对其打骂,母亲就说是骂她,就和我们吵架,我不理她,她就上房往我们院扔砖头,把我们这边的石棉瓦砸坏,我们仍不理她,抱着孩子躲出去。实在无法,我父亲就和我商量,让我暂时先搬出去住一段时间再说,我不想把事情闹大,也不想让母亲寻死觅活,就先搬出去。7、他们说我老婆天天在家骂,这可去村里问一下,就可知道谁在说谎。为此,我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把我送到我生身父母身边,把我女儿贾某妍还给我。

经审理查明:1978年8月,二原告因生育的儿子贾某星重度残疾,无劳动能力,收养了一岁半的被告,取名贾某乙。二原告收养被告后,省吃俭用,精心抚养,供其读书,培育成人,并给其娶妻成家。生活中,被告夫妻生育一女,名叫贾某妍,后被告为家庭致富,在其女儿三岁时,外出打工,将其女儿贾某妍交付二原告抚养,至今十年。期间,被告离婚,并又再婚,这期间,在与二原告的相处中,经常为家务琐事吵骂产生纠纷,使双方的父母子关系紧张进而恶化,且双方分开单过已四年,无法在一起沟通,相处生活。双方之间的矛盾经所在村委多次调解也不能和解。无奈,二原告状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当庭调解,但二原告拒绝调解,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养父母子关系,因家庭矛盾,对抗情绪比较严重,不愿再与被告保持养父母子关系,且被告要求二原告将其送到生身父母身边,表明双方均不愿继续维持现养父母子关系,双方的养父母子关系应依法解除。二原告诉称被告应补偿抚养其成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支付对其女儿的抚养费,但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原告诉称被告应给付其老年期间的生活费,现二原告均已超过66岁,既没有经济来源,又没有劳动能力,被告应适当支付原告老年期间的生活费,确定为每月每人一百元,每半年清付一次为宜。二原告诉称被告应承担其女儿的抚养责任,而被告辩称也要求二原告将其女儿归还,双方意见一致,二原告只要将被告女儿交付他即可,且该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诉讼,本院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7条、第3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贾某甲、张某某与被告贾某乙的养父母子关系。

二、被告贾某乙每月支付原告贾某甲、张某某各一百元生活费,于判决生效后每半年清付一次。

三、驳回原告贾某甲、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二原告预交,执行时,被告将其承担的诉讼费用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香玲

审判员王光仁

人民陪审员赵国涛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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