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韬,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亚平,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秋芳,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合同纠纷。

上诉人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

经审理查明,孔某某原系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2000年,孔某某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其他27位合伙人平均出资共同购买了位于郑州市X路X号建达大厦三楼X.9平方米的房产并约定每人拥有房屋产权的二十八分之一。2003年12月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定了《建达大厦房产的出资和收益制度》,该制度主要约定房产的所有人对认购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权、收益权、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房屋所有人负有偿还银行贷款的义务;房产由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有偿使用,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计算使用费,一年使用费为x.5元,平均每人应享有x.5元。2003年12月24日建达大厦房产管理委员会召集人房晓东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当时负责人高建平签定了《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房屋有偿使用协议》,2004年、2005年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均按上述制度及协议履行。2006年开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不再向孔某某支付使用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达大厦房产的出资和收益制度》是当时28位房产所有人的一致意思表示,2003年12月24日签订的《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房屋有偿使用协议》是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使用建达大厦三楼办公用房依据。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建达大厦房产按揭贷款还清之日期间,孔某某同意建达大厦房产每年使用费为每年偿还贷款费用加房产使用税,原约定超出部分孔某某自愿放弃。

此期间,孔某某每年所得房产使用费不再收取,由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直接代孔某某归还银行贷款和孔某某应交纳的房产使用税。

三、按照上述费用标准和承担原则,清理孔某某个人在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的账户,包括孔某某账上留存款项和紫光阁房产转让所得部分收入。

双方对账确认: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应支付孔某某人民币2827.32元。

四、按揭贷款还清之后的房产使用问题及收费标准,由孔某某和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另行协商。

五、本调解书生效后,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在三日内向孔某某支付2827.32元。

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孔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郭苗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