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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诉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熊某某,男,46岁。

被告: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财产分割纠纷一案,被告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争议标的额超过500万元,应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来审理此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产位于洛阳市老城区X街X号楼X-X层商业用房,被告提出该房产超过50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产位于洛阳市老城区,故本案属本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洛阳市粤迪物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庆山

审判员党彤彬

审判员郭荣芬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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