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孙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承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以来,刘建平(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淮滨县农业机械局农机监理站站长主管全县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上牌、年检的职务便利,要求全县所有农用机动车在入户和年检时,必须到指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四家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并要求保险公司给其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否则不予入户或年检。经刘建平安排,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均由其女儿被告人孙某某领取手续费。

1、2006年至2008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以被告人孙某某的名义造工资表,由孙某某签字从该公司领取代理农用车保险手续费x.58元。2、2007年至2008年,由被告人孙某某造代办手续费结算单,并签字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支公司领取代理农用车保险手续费x.63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刘建平,利用刘建平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款x.48元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我在保险公司上班我爸不知道。业务都是靠我二叔刘建军和我自己拉的,与我爸无关。我认为我无罪,请法庭公正判决。

辩护人张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要件。二、被告人不具有受贿罪的共同犯罪故意。三、客观上孙某某不存在受贿和共同受贿行为,1、孙某某提手续费是合法行为。①保险提手续费是合法的。②所提手续费均为孙某某业务所得。③这些业务均为孙某某本人所办。④能证实孙某某在公司做保险业务,从未领取过不是自己办的保险手续费。⑤没有证据证实哪一笔保险不是孙某某所办。2、孙某某从事保险业务与刘建平主管农机监理业务无牵连。首先,刘建平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保险公司谋取利益。①农机入户买保险是法律规定,农机部门依法行政。②农机部门与保险公司加强联系,发展交强险业务有政策规定。③没有证据证明刘建平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农户必须交纳交强险、商业险,否则不予入户、年检;其次,孙某某从事保险业务没有利用任何人职权。①孙某某进保险公司是母亲孙某莉安排,刘建平不知情。②孙某某进保险公司后曾找过刘建平,但没理。③刘建平没安排孙某某代领手续费,孙某某也没给刘建平代领过手续费。四、从证据上分析,证人万世豪、霍某等人证明孙某某做的有车辆保险业务,控方无证据证实哪一部分业务不是孙某某所做。五、孙某某做到业务别人也可以做,也领取了手续费。综上所述,孙某某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犯罪构成,控方指控证据不足,建议法庭依法裁判。

经审理查明,刘建平利用其担任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主管全县农用机动车辆登记上牌、年检的职务之便,安排经办人让车主在入户和年检时,到其事先联系好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等几家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然后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按一定的比例给刘建平的女儿孙某某提取手续费。2007年3月至2008年,被告人孙某某离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营销服务部,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支公司工作后,仍从该公司领取保险手续费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上班的时候,由于需要做车辆保险业务,我就到农机监理站我爸的办公室给我爸说,让他帮我介绍一些车辆保险。我在中华联合做内勤工作,负责用电脑帮保险公司打保险单。我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服务部用的是韩彦佳的名字签的单。我没有代保险资格证。直接造表发工资,我领钱时签的有字。我到人保任内勤后,继续领(中华联合的)手续费,不领基本工资了。”

(2)证人霍××证言:孙某某主要靠她爸刘建平的关系联系的农用车保险业务,因为她爸刘建平是农机监理站站长。出的保单上并不显示孙某某的名字,经办人一概落的是韩彦佳。孙某某不愿意让用她的名字出单子。这些钱(手续费)是孙某某领走的。2007年3月份孙某某离开我公司后,仍然在我公司领取手续费。

(3)证人李××证言:2006年元月份我到公司以后,就开展了农用车保险业务,主要是由农机监理站介绍过来的,具体经理霍某与农机监理站咋谈的我不清楚。我只负责收取保费,到月底以后霍某安排我哪些单子是算给农机监理站的手续费,我就将哪些单子专门进行核算。算给农机监理站的手续费都以造工资表的形式算出来,由孙某某来领取,并由她签字。2007年2月份以前她在公司任内勤,以后都不在单位工作了。

(4)证人李××证言:公司与农机监理站联系的业务,有一部分是车主直接到我公司办理的投保业务,还有一部分是车主不知道我公司在哪,农机监理站给霍某打电话,霍某就安排我开公司的车到农机监理站把车主接过来。

(5)证人杨××证言:刘建平站长安排我推荐农用车车主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等公司购买保险。2006年刘建平安排我推荐车主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农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2007年年初的时候刘建平安排我让农用车来入户的时候必须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2008年的时候又增加一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具体刘建平安排我确切的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

(6)证人吕××证言:2006年刘建平安排我让农用车年检和入户时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2007年年初的时候刘建平安排我让农用车来年检和入户的时候必须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淮滨县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2008年的时候又增加一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淮滨营销部,具体安排我的确切时间我记不清了,之后这样安排我的。为了给农用车车主提供方便,如果遇到不知道保险公司地点的,我们就通知保险公司来接车主。刘建平安排在其他保险公司买保险的不给年检,但我还是给他们的车年检了。

(7)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2007年3月至2008年12月工资表在卷,孙某某共领取保险提取费合计x元。

(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证明二份在卷。

(9)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淮检技鉴(2009)X号文件检验鉴定书在卷,证实手续费制表人和领款人的字体均为孙某某所写。

x%被告人孙某某工作证明及户籍证明及刘建平身份证明在卷。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父亲刘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淮滨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监理站站长主管农用机动车辆入户、年检的职务便利,与多家保险机构联系,为其介绍保险业务。在车辆入户及年检时要求车主到其推荐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其中,由特定关系人被告人孙某某,收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滨营销部手续费x元,归个人所有。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与刘建平受贿共犯,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收取其他手续费的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主观恶性小,对于犯罪事实的发生所起到的作用很轻,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无犯罪前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翔

审判员李锦

审判员陈本才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鹤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