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东铁路运输法院

公诉机关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略)。1997年4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5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沈阳铁路公安局丹东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同年8月23日被丹东铁路运输法院取保候审。

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丹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从五龙背车站窜上丹东开往北京的2258次旅客列车,在X号车厢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其挂在衣帽钩上白色夹克衫左侧里怀兜内黑色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等物品。201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提请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与证人郭某某、马某某证言相互印证,证明财物被盗及被盗财物数额的事实;被害人李某和证人马某某辨认笔录、证人鲁某、赵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提取记录、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及所附明细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所附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单、铁路凤凰城站出入口录像、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等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实施盗窃的事实;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赃款被扣押及返还被害人的事实;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照片等证明相关案件事实。另有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曾因罪犯被判刑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念较深,本应酌情从重处罚。但本次犯罪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经追缴、返还已挽回大部分。故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四百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阳

附: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丹铁 盗窃 陈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