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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城固县X镇X村一组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全智建,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系二里镇财政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夏周,城固县X镇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09)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一审判决的财产分割及债务分担重新判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廖某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廖某彤,现随被上诉人廖某父母生活。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及性格、脾气差异,双方发生纠纷,并于2009年初分居生活。上诉人张某某于2009年5月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廖某离婚,被上诉人廖某于2009年5月30日书写承诺书后,上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2009年9月30日双方曾达成离婚协议。2009年10月被上诉人廖某起诉要求与上诉人张某某离婚。

另查明,上诉人张某某于2007年8月31日与晏贵仁达成了二里中街移动营业厅的转让合同,转让费3500元。张某某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城固分公司交纳业务合作保证金1.6万元。营业厅内添置的财产有佳能复印机一台、打印机一台、电脑一台、柜台两节。上述财产现由张某某经营管理。2008年6月30日廖某借给陈怀智x元。2009年5月28日,被上诉人之母代志秀替张某某归还了拖欠的营业款2385元。上诉人张某某的陪嫁物品有海尔电冰箱一台、煤气灶一套、29寸康佳彩电一台,现仍在廖某家中。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一并进行了处理,上诉人张某某不服财产分割,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廖某与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廖某彤由被上诉人廖某抚养,上诉人张某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x元,张某某对子女有探视权;

三、城固县X街移动营业厅的财产,即上诉人所交保证金及营业厅内添置的物品归上诉人张某某所有,经营权由上诉人张某某享有,由上诉人张某某补偿被上诉人廖某4787.50元;

四、婚后共同债权x元,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廖某各分得5180元;

五、婚后共同债务2385元,上诉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廖某各承担1192.50元;

六、上诉人张某某的陪嫁物品,海尔电冰箱一台、煤气灶一套、29寸康佳彩电一台,归廖某所有。

上述二、三、四、五项给付内容相抵后,上诉人张某某还应给付被上诉人廖某x元,限2010年9月10日前一次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上诉人廖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其余150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稷藜

审判员杨利刚

审判员赵明新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龙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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