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畅想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宇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8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畅想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X号西楼X室。

负责人田某甲,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韩予洹,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X号庄胜广场3A19、3AX室。

负责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巨松,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畅想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智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威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威宇律师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晶雪、贾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宇律师所在一审中起诉称:2007年3月10日,威宇律师所与畅想智业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威宇律师所代理畅想智业公司追讨北京卓尔不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卓尔公司)应付的欠款。协议签订后,在威宇律师所依约履行代理行为过程中,畅想智业公司以清算组名义,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2007年5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威宇律师所认为,畅想智业公司在未同威宇律师所商议的情况下的撤诉行为,已构成无故终止委托,为此,威宇律师所于2007年6月4日向畅想智业公司发出催告函,催讨代理费,但畅想智业公司至今未支付,故威宇律师所起诉要求畅想智业公司给付代理费15万元。

威宇律师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委托代理协议,2、威宇律师所给畅想智业公司的催告函,3、畅想智业公司出具的证明、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5、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公告,6、畅想智业公司给威宇律师所的回函。

畅想智业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威宇律师所所述委托代理协议第8条规定:“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该委托代理协议未经畅想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故该协议并未生效。因本案所涉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案件是畅想智业公司股东之一董英双自行决定起诉的,并未经过畅想智业公司的同意,故该委托代理协议无效。另,由于该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委托人不得终止委托的约定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该委托代理协议无效。由于董英双多次委托威宇律师所处理法律事务,二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威宇律师所无权向畅想智业公司主张代理费。

畅想智业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畅想智业公司的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10日,威宇律师所与畅想智业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因2005年3月10日,畅想智业公司与卓尔公司就《智趣情景数学》出版发行等签署一份合同书。此后,卓尔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义务,而且在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注销了企业。为此,畅想智业公司与威宇律师所就畅想智业公司追讨合法权益事宜达成本委托代理协议。威宇律师所的代理范围:1、向畅想智业公司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2、为畅想智业公司或协助畅想智业公司草拟、修改、审查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3、接受畅想智业公司委托,处理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畅想智业公司同意威宇律师所委派张巨松律师担任本案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为经过特别授权的全权代理。畅想智业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1、及时、真实、详尽地向威宇律师所提供与本案有关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并对因违反本条款而造成的损害,包括对威宇律师所造成的损害负责,2、积极、主动地配合威宇律师所律师为畅想智业公司利益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威宇律师所律师提供其他便利,3、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畅想智业公司向威宇律师所支付一审代理费15万元,如该笔代理费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未能支付,威宇律师所同意延付,但如果是在一审完结后7日内支付,则需支付18万元,如果是在执行完结后支付,则需支付20万元。如果该案进入二审程序,且由威宇律师所代理,畅想智业公司向威宇律师所支付二审代理费8万元。如由威宇律师所担任执行代理人,畅想智业公司应向威宇律师所支付执行代理费5万元。如果本案在诉讼或执行的任何阶段以和解方式结案,畅想智业公司向威宇律师所支付的代理费总和应不少于20万元。如果畅想智业公司无故终止委托,威宇律师所不退已收的费用,如果威宇律师所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威宇律师所全部退还畅想智业公司已交付的费用。威宇律师所为处理本案所发生的差旅及其他费用由畅想智业公司承担。本协议自威宇律师所、畅想智业公司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007年5月25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北京畅想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起诉。

2007年6月4日,威宇律师所给畅想智业公司一份催告函,该函件载明:“依据你司与我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张巨松律师代理你司以公司之名义向田某甲等四人提起了民事诉讼。但你司清算组在没有征询我所及张巨松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向顺义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并得到了顺义区人民法院的准许。我所认为此行为构成了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协议》,应立即向我所支付不少于壹拾伍万人民币的律师代理费。如你司在收到本《催告函》之日起三日内没有付清该笔律师费,我所会认为你司承认欠费但无力支付。有关法律责任将由你司独自承担。”2007年6月10日,畅想智业公司给威宇律师所回函载明:“你所6月4日送来的《催告函》收悉。我司清算组的撤诉行为不仅损害了我司的整体利益,而且损害了你所的合法利益,为此,我司深表遗憾。我司强调:1、对你所张巨松律师代理我司进行诉讼中所表现出来的尽职尽责的精神表示敬佩。2、我司承认应当向你所支付不少于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律师代理费。3、由于我司清算组被田某甲、田某乙掌控,且有关债权无法收回,目前无力向你所支付律师费。4、你所有权利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对此,我司表示尊敬。”

2007年6月22日,董英双签字并加盖畅想智业公司公章给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谨以北京畅想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及董英双个人名义确认:1、2007年3月10日,公司与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威宇所)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并且,在此之前,《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内容便由双方当事人合意一致。2、威宇所张巨松律师在代理公司状告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的民事诉讼中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诉前调查取证,提供咨询意见,确定适格被告及管辖法院,拟就并提交法律文书,缴纳诉讼费用,协查被告住所,与主审法官沟通情况等。3、撤诉是田某甲等人以公司清算组名义所为,目的是逃废田某甲等人所欠公司债务。4、公司确认所欠威宇所律师代理费不少于壹拾伍万整。5、由于田某甲等人阻挠,公司目前无力向威宇所支付律师代理费。6、公司认为其所欠威宇所的律师代理费已经到期,对此,公司没有任何异议。”此后,畅想智业公司未给付威宇律师所律师代理费。

一审法院另查明,畅想智业公司系于2003年10月16日由股东董英双、孙畅、田某乙、田某甲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畅想智业公司于2006年10月16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2007年5月8日,畅想智业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人为田某甲。因董英双一直持有畅想智业公司印章等资料,畅想智业公司清算组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英双返还畅想智业公司印章等资料,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畅想智业公司清算组的诉讼请求。因董英双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此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威宇律师所与畅想智业公司所签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委托代理协议合法有效。威宇律师所依约履行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义务,畅想智业公司理应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费给付威宇律师所,因畅想智业公司未能支付威宇律师所代理费,威宇律师所起诉要求畅想智业公司给付代理费,该院应予支持。畅想智业公司以该委托代理协议未经畅想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该委托代理协议并未生效,委托代理协议并非畅想智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委托代理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不同意威宇律师所的诉讼请求,委托代理协议虽未经畅想智业公司人员签字,但该委托代理协议加盖了畅想智业公司公章,并且已实际履行,故应认定委托代理协议系畅想智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代理费数额,该约定亦是畅想智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畅想智业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畅想智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威宇律师所代理费15万元。

畅想智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代理案件是由畅想智业公司股东之一董英双自行决定起诉的,未经畅想智业公司同意。董英双并非畅想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其无权代表畅想智业公司对外为民事行为。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而该协议上并没有畅想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协议上畅想智业公司的公章也是董英双未经畅想智业公司同意私自加盖的。因此,该委托代理协议并非畅想智业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二)威宇律师所与董英双假借畅想智业公司之名订立合同、互发信函,属恶意串通,损害畅想智业公司利益,二者的上述行为对畅想智业公司均无约束力。1、由于威宇律师所及张巨松律师长期作为董英双的代理人,代其处理法律事务,故双方关系密切,存在利害关系。2、威宇律师所及张巨松律师是法律执业机构及法律执业者,熟练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又长期代理董英双处理法律事务,明知董英双无权代表畅想智业公司对外为民事行为,明知公司清算期间由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事务,明知董英双无权掌管公司公章等资料。3、在畅想智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威宇律师所及张巨松律师却仍与董英双假借畅想智业公司之名订立合同。在畅想智业公司清算期间及畅想智业公司要求董英双返还公章等资料的诉讼期间,威宇律师所仍向董英双发送催告函,接受董英双私自加盖畅想智业公司公章的回函及证明,却从未向畅想智业公司的清算组主张代理费。特别是董英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的时间是在本案一审诉讼发生之前,都足以证明威宇律师所与董英双恶意串通、伪造证据。(三)威宇律师所未证明其已完成了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全部委托事务,且其明确表示目前无实际损失,故即使委托代理协议有效,其也无权主张代理费。二、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威宇律师所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威宇律师所承担。

威宇律师所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委托代理协议是董英双代表畅想智业公司与威宇律师所签订的,畅想智业公司的财务资料及公章均由董英双保管,且畅想智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畅也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授权威宇律师所代理诉讼,故委托代理协议有效。虽然委托代理协议中有签字生效的约定,但协议双方均为法人单位,协议在双方加盖公章后应视为生效。二、威宇律师所与董英双之间存在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存在畅想智业公司所述的利害关系。三、威宇律师所与董英双之间不存在畅想智业公司所述的伪造证据的情形,畅想智业公司的此项主张完全是其主观推测。四、威宇律师所起诉要求畅想智业公司给付的代理费是威宇律师所完成代理义务后应得的利益,并非是实际损失。综上,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威宇律师所、畅想智业公司所签委托代理协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及民事裁定书,威宇律师所给畅想智业公司的催告函、畅想智业公司给威宇律师所的回函、畅想智业公司出具的证明、畅想智业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记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委托代理协议效力的问题。

畅想智业公司上诉主张董英双无权代表其与威宇律师所签订本案所涉委托代理协议,该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委托代理协议应认定无效。本院认为,通过本案证据可以确认,董英双是畅想智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并保管着畅想智业公司的公章。董英双持畅想智业公司公章与威宇律师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威宇律师所有理由相信董英双具有代表畅想智业公司对外签约的权利。且该委托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畅想智业公司委托威宇律师所代理其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亦不存在损害畅想智业公司利益的情形。综上,本院认定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二、关于畅想智业公司是否应向威宇律师所支付代理费的问题。

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威宇律师所的工作范围包括向畅想智业公司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为畅想智业公司或协助畅想智业公司草拟、修改、审查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书;接受畅想智业公司委托,处理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畅想智业公司应向威宇律师所支付一审代理费15万元。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威宇律师所依约代理畅想智业公司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履行了合同义务。现该诉讼案件已结案,畅想智业公司应依约向威宇律师所支付代理费15万元。畅想智业公司关于威宇律师所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且亦无实际损失,故无权要求支付代理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北京畅想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由北京畅想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飞

代理审判员李晶雪

代理审判员贾申

二○○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李雪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