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伊川县奋进煤矿诉苑某某工伤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立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伊川县奋进煤矿。住所地,伊川县X乡。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矿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某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无业,住(略)。

上诉人伊川县奋进煤矿与被上诉人苑某某为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民一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裁定认为,原告对伊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伊(人劳社)工伤字(2007)第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不服,曾提出过复议并经一、二审行政诉讼,其申请和诉讼请求均被依法驳回。从而说明被告所受损伤为工伤,工伤的前提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原告又以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了原告伊川县奋进煤矿的起诉。伊川县奋进煤矿上诉称,原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条件。要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被上诉人苑某某无答辩。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伊川县奋进煤矿不服伊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第X号工伤赔偿仲裁裁决,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赔偿义务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伊川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伊(人劳社)工伤字(2007)第X号工伤认定通知书。上诉人伊川县奋进煤矿对该工伤认定通知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和一、二审行政诉讼,其申请和诉讼请求均被驳回。该工伤认定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裁定认定被上诉人苑某某所受损伤为工伤无误,认为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在本案中上诉人伊川县奋进煤矿又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同一事实重复诉讼的观点并无不当,驳回起诉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伊川县奋进煤矿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寇玉民

审判员焦虹

审判员朱甦红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亚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