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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桂芳、叶立红、叶立平、叶立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化名陈X、李少惠,女,23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7月10日被羁押,2009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廖某,陕西王炳森(略)事务所(略)。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并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桂芳、叶立红、叶立平、叶立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故意伤害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叶××于2003年左右相识后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06年5月18日中午,陈某某和叶××在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岗家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租住房内发生争吵。陈某某采用脚踢、木棍打的方式对叶××持续进行殴打,致叶××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符合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多发性胸肋骨骨折及胸腔积血,最终因创伤性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2、敲诈勒索

200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和被害人胡××在边家村“亚洲豹”舞厅跳舞时相识,并在一个小旅馆内发生了性关系,胡××付给陈某某100元。2006年3月份,胡××为陈某某在岗家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租房,与陈某某姘居。2006年5月5日早上,陈某某在该租住房内以其与胡某某姘居怀孕为由向胡××索要钱财。遭拒绝后,陈某某即打电话叫来其弟陈某东,二人迫使胡××于当晚回家取来人民币5000元交给了陈某某。

依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故意伤害被害人叶××,致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某借故要挟并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叶中意有一定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之辩护理由,经查,被害人叶××作为有妇之夫,在被告人陈某某尚未成年时即与其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对引发本案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其辩护人对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辩护理由成立,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之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另外,对陈某东是否参与本案的故意伤害犯罪,存在疑点,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之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以其与被害人胡××同居怀孕为由,向胡××勒索财物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某、同案犯陈某东的口供,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生效法律文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桂芳、叶立红、叶立平、叶立栋经济损失共计二十六万九千八百五十五元五角。

陈某某上诉提出,一审对其故意伤害罪处刑有重;她没有敲诈勒索胡某某。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认定陈某某因向被害人要钱发生争吵证据不足;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定陈某某敲诈勒索犯罪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对陈某某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犯罪的事实、情节是清楚、正确的,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故意伤害犯罪的证据: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2006年5月26日11时30分,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110”转接群众张斌报案称,在其位于西安市X路岗家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出租房内发现一具已腐败的尸体,即出警赶赴现场。公安人员根据有关线索确定一嫌疑人已逃往陕西省山阳县,即赶赴山阳县将犯罪嫌疑人陈某东抓获。2009年7月10日凌晨,江苏省金坛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对该市好运来宾馆进行检查时,在该宾馆X室将涉嫌卖淫的化名叫X惠的陈某某抓获。

2、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中心现场位于西安市X路岗家寨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北户内。该户门朝南开,外侧防盗门及内侧房门门锁完好。进入房间内为客厅,由客厅向西依次为两间卧室,客厅南侧为卫生间,客厅西南角有一通道通向房间西南角的餐厅和厨房。客厅西南角通道口地面上呈仰卧位有一具高度腐败的尸体,该尸体头西北脚东南,尸体下地面上在2×2m范围内有血性液体。由客厅西南角过道经过餐厅至房间内西侧卧室内的地面上均可见少量擦蹭血迹。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陈某某及陈某东指认西安市X路岗家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即是其殴打致死叶中意的地点。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陈某某从一组X名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叶中意即是被她于2006年5月8日在岗家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打死的人;证人刚峰海、苏栓定分别从两组各10名女子的照片中辨认出陈某某就是在岗家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居住的女子。

5、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法物)字(2006)X号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明,无名男尸是叶立栋生物学父亲的概率为99.99%。

6、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毒)字(2006)X号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死者胃及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安眠镇静类药物、有机磷农药及杀鼠药毒鼠强。

7、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公(西)鉴(法尸)字(2006)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体表大部分皮肤腐败脱落。解剖所见,死者胸部塌陷,左胸在锁骨中线处第3、4、5肋多发性骨折,右胸在锁骨中线处第2、3、4、5肋骨多发性骨折。打开胸腔,右胸腔内可见约x血性液体,腹腔脏器未见明显损伤。根据尸体检验,该男尸胸部检见多发性肋骨骨折,且右侧胸腔有约x的血性液体,故分析死者符合胸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如拳打脚踢等)所致多发性胸肋骨骨折及胸腔积血,导致创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结论:该无名男尸符合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多发性胸肋骨骨折及胸腔积血,最终因创伤性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8、证人张×证明,他系岗家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的业主。2006年3月份,他将该房出租给了一个叫胡某某的人,他对胡某某的情况不了解。2006年5月26日早上9时许,小区物业办苏效东在电话中告诉他,他的房间发现异味,让他过去看一下。他和苏效东一块上楼,打开房门后有一股臭味扑过来,发现客厅地面上有一滩血,有一具尸体在客厅地上。他和苏效东下楼打了“110”报警。

9、证人胡××证明,2005年底的一天,他在边家村“亚洲豹”舞厅认识了陈某某,他带陈某某到边家村一小旅馆,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他给了陈某某100元,并互留了电话号码。2006年3月,他用自己的身份证为陈某某在岗家寨小区X号楼X室租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他隔三差五到那里和陈某某幽会。

10、证人李×证明,2005年9月20日左右,她在南郊李家新村朱军鱼庄打工时,陈某东和他姐陈某某还有一个老头来鱼庄吃饭,她和陈某某相识。那个老头大约60多岁、身高1.7m多、白发、有点谢顶、大眼睛、较胖,陈某某说他是汉中人,叫叶××,她是在宾馆上班时认识叶××的。她听别人说陈某某还怀过叶××的孩子,陈某某认识叶××时就向叶××要了8万元钱,后来还拿了2万元。2005年10月份的一天,她去陈某某在延兴门村的租住房时,叶××也在。她和陈某东到那后,陈某某说谁打叶××一下,她就给谁100元钱。他们没有人打,陈某某就自己打,用钱夹打,拳打脚踢。陈某某经常打叶××,心毒得很。2006年5月15日,她和陈某东一起回她老家山阳县。第二天早上,陈某某就打电话让陈某东回西安,听他们俩在电话中说老叶到西安了,让陈某东回去要钱,要5万元,给陈某东分3万元。第三天早上,陈某东就走了。2006年5月23日早上,陈某东在西安给她打电话,说他马上就到山阳县城,让她去接他。陈某东在电话里说“已经打死一个人了,现在打死一个人是死,打死两个人还是死,你不来接我,我就到你家杀你家里的人”。她便去县城接了陈某东。在她家里、陈某东告诉她,他和他姐陈某某把老叶打死了,因为向老叶要钱,老叶不给,他们俩就打,把老叶打得躺在地上。他走后,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老叶不行了,让他回去。他回去后,老叶就死了。

11、证人李××证明,他系证人李莉的父亲。陈某东是李莉以前的男朋友。2006年5月上旬,陈某东到他家住了有两三天。5月24日,陈某东又来到他家。这次来之前,陈某东在山阳县城给他家里打电话,在电话里和李莉吵了起来。他接过电话,陈某东说让李莉到县城接他,否则,就杀了他们全家。他听后,心理害怕,就让李莉去县城接他去了。

12、证人刚××的证言证明,他系岗家寨小区门卫。在2006年5月26日前3-4天,他听X号楼X单元的住户说楼道内臭得很。后来小区的苏效东把房主叫来,开门后发现里面死了个人。

13、证人苏××证明,他系岗家寨小区门卫。小区X号楼X单元X室住户为一名45岁左右的男子和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子,他们是2006年3月份入住的。之后,他发现那名女子和一个60多岁的老汉在一起两天。那老汉是一天下午来小区的,是和那名女子一起来的。第二天中午,那老汉和那女子外出后又回到小区。之后,他再没有见过以上三个人。

14、证人苏××证明,他系岗家寨小区物业办主任。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北户房主叫张斌,租房子的人是一个姓胡某40左右的男子,和他住在一起的是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子。那个女子经常在小区住,那个男子不经常来。半个月前他见过那个女子和一个60多岁的男子一起来小区一次。2006年5月26日上午,他在X号楼X单元X楼西北户发现一具尸体,他只看见两条腿就出来了,没看见脸。

15、证人贾××证明,她系被害人叶××之妻。她和叶××感情一直不错,叶××认识一个叫陈某某的女孩后就不顾家了。2005年5、6份,陈某某到汉中她家开的食品店里来找叶××,向他们要钱。当时来的人有陈某某的弟弟,她弟弟带了三个小伙,还带着砍刀。

16、罪犯陈某东证明,他系被告人陈某某之弟。陈某某和叶××认识有三年了,他们是姘居关系。陈某某经常向叶××要钱,还经常打叶中意,叶中意就没还过手。2006年,胡××为陈某某在岗家寨小区租了X号楼X室,胡××是陈某某在白庙村“亚洲豹”舞厅认识的,两人是姘居关系。2006年5月17日晚,他和陈某某、叶××都在岗家寨小区X号楼X室,陈某某和叶××住在卧室,他住在小卧室。第二天中午,陈某某和叶××吵架了。陈某某说她怀孕了,叫叶××给钱,叶××说没钱。他起床后就下楼吃饭去了。当他返回后,陈某某和叶××还在卧室争吵。他看见叶××脸上、脖子上、手上被抓破了,他就在客厅看电视。过了一会儿,他俩又打开了。她进了卧室,看见陈某某手握一根长约30cm的木棍和一根50cm长的铁棍乱打叶××。叶××的胳膊烂了,往外流着血。他也很生气,他觉得叶××快点把钱给了,这事就完了。他就朝叶中意腿上、背上、腰上踢了五、六分钟。踢完后,他又继续看电视去了,陈某某和叶××还在卧室打。他俩打架时,叶××就没还手,只是陈某某在打叶××。殴打的过程从中午11时到下午4时许。下午4时,他就出门走了。下午6时许,他从外面回来向陈某某要钱,他看见叶××在卧室的地上坐着,地上有血。他向陈某某要了钱他就离开了。之后,陈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叶××不行了,在房里乱喊,嘴里吐白沫。他回到岗家寨小区后,看见叶××躺在客厅内的地上,头朝西北方向。他用手试叶××的鼻子,已经没有呼吸。陈某某对他说回镇安取钱,赶紧跑。他去山阳县找女朋友李莉去了。

17、上诉人陈某某供述,她和叶××认识有两年多了,她先后三次为叶××怀孕。刚开始叶××对他很好,还给他钱买衣服,后来叶××不断地回汉中家里。叶××说要带他到外地一起生活,但一直都没做到,她很生气,两人经常吵架,吵架时,她就打叶××。200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在她租住的岗家寨小区的房子的卧室里,她又和叶中意发生了争吵,她用拳头打他、用脚踢他、还用木棍打他,打在他的背部、胸部和腿部。打完后,她就到客厅看电视去了,过了一会儿,叶××也出来坐到了卧室门口的地方,她没有理他。过了一个多小时,她发现叶××还坐在那儿,她就过去看,发现他的手是冰的。她就给陈某东打电话说叶××口吐白沫,好像不行了,让陈某东过来看一下。天黑后,陈某东过来见叶××不行了,就骂他。随后,她就和陈某东一起离开了现场。出门时,她把木棍扔到了小区X路上了。

(二)敲诈勒索犯罪的证据: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2006年5月27日,被害人胡××向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2006年5月5日,在岗家寨小区X号楼X单元X室,陈某某以怀上他的孩子为由,向他索要2万元。他不答应,陈某某就叫来她弟等四个男娃,他只好答应,并于当晚给了陈某某5000元。2006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山阳县将陈某东抓获。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胡××从一组X名男子的照片中辨认出陈某东就是对其进行敲诈勒索的人之一。

3、被害人胡××陈某,2005年底的一天,他在边家村“亚洲豹”舞厅跳舞时和被告人陈某某相识,并于当日以100元的价格和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2006年2月中旬,她陪陈某某去医院作了人流。之后,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岗家寨小区为陈某某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并预付了6个月的房租,他隔三差五来租住房和陈某某幽会。5月4日下午,他到租住房内与陈某某同居。第二天凌晨1时许,陈某某以她怀孕为由向他索要2万元钱,他没有答应,陈某某说叫她弟弟来说这事。到了早上7时许,房子里来了四个男青年,其中一个自称是陈某某的弟弟。这四个人对他进行威胁、恐吓,让他拿2万元钱了事。到了晚上8时许,双方谈好以5000元了事。随后他回家取了5000元交给了陈某某她弟。

4、罪犯陈某东供述,他姐陈某某告诉他岗家寨小区X号楼X室是胡××为她租的,他俩是姘居关系。2006年5月初的一天,陈某某打电话叫他到她租的房子,他便叫上了“大牛”和“大牛”认识的一个男娃,还有“鸽子”及一个女娃一起去了陈某某的租住处,见到了陈某某和胡××。陈某某说她和胡某一起怀孕了,向胡某钱打胎。他对胡某,看他是带陈某某去打胎,还是给钱让她自己去打胎。到了下午,胡××同意给5000元。他们便跟随胡某胡某住处取钱,胡××取了5000元钱给了陈某某。陈某某给了他200元。

5、生效法律文书证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6、上诉人陈某某供述,她和胡××是在“亚洲豹”舞厅跳舞时认识的。2006年5月初的一天,她打电话叫胡××到他为她租的岗家寨小区的租住房内,当晚胡××就住在她那儿。她对胡××说她怀孕了,问他咋办。他俩说的不好,她便打电话叫她弟来跟胡××说这事。第二天早上,她弟陈某东带着两男两女的来到她的租住房内,陈某东问胡××这事咋办,胡××同意给她5000元让她去把孩子打掉。到了晚上,她和陈某东等人一起坐胡××的车到胡××住的地方取钱。胡××取了5000元交给了她。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害人叶××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故意伤害被害人叶××,致叶中意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借故要挟并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对其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叶××有一定责任、陈某某认罪态度好并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之辩护理由,经查属实。所提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的诉辩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某某以其与被害人胡××同居怀孕为由,向胡××勒索财物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胡××的陈某、同案犯陈某东的口供,上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及生效法律文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该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另外,对陈某东是否参与本案的故意伤害犯罪,存在疑点,结合上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质,可对上诉人陈某某从轻判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民事部分判处适当。惟对上诉人陈某某处刑有重,应依法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五十六条一款、第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桂芳、叶立红、叶立平、叶立栋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八百五十五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冯洁

代理审判员孙涛

代理审判员乌新刚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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