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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刑终字第86号

原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留,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抓获,同年6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二孩,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1993年4月30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抢劫罪,1999年10月8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6月25日被抓获,同年6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别名胡某福,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销赃罪,2007年1月9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强奸罪,2008年5月15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刑后服刑于南阳市监狱,因发现漏罪,2008年9月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押解至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侯某某,别名侯某阳,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6年9月11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08年7月29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刑后服刑于豫中监狱,因发现漏罪,于2008年9月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押解至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别名杨某头,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6月25日被抓获,同年6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2007年12月19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7月1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别名沈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2005年1月19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19日被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08年6月25日被抓获,同年6月2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08年7月1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7月12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郏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某某,别名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伐林木罪,2008年6月19日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6月25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别名马某生,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08年9月16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交通肇事罪;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沈某某、刘某甲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刘某乙、许某某、程某某、周某某、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八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09)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抢劫罪

2008年4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侯某某(已作出判决)预谋到鲁山县盗窃车辆。后三人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来到鲁山县X乡五里堡“东升旅社”附近,发现鲁山县X乡X村民李丙文停放在路边的“联庆”牌货车,遂趁无人之机,由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一旁望风,被告人杨某某上前将车门撬开,后由侯某某把车打着欲离开时,被李丙文等人及时发现,李丙文等人上前制止时,被告人侯某某持钢管反抗,并将李丙文打伤,后被在场群众制服,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不顾在场群众阻拦,驾驶桑塔纳轿车强行逃离现场。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盗窃罪

1、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任峰(另案处理)预谋盗窃车辆,后二人来到鲁山县油库家属院内,发现该院停放一辆紫色“济南轻骑”,遂趁人不备,将该摩托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与张事前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王某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四棵树乡X村农民王某牛(另案处理)。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1200元。

2、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和梁洼镇农民田万辉(另案处理)预谋到鲁山县X乡伺机盗窃车辆,后三人来到昭平湖水库大坝处,发现该处停放一辆红色“建设”125型摩托车,遂趁人不备,将该摩托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1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与张事前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王某将该车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四棵树乡农民魏长水(另案处理)。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2100元。

3、200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田万辉预谋盗窃车辆,后三人在鲁山县X乡昭平湖水库大坝上,盗窃一辆“钱江”125型摩托车、一辆“纳米力之星”125型摩托车,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将盗得的两辆摩托车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与张事前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纳米力之星”摩托车,王某某经同村的高团召和鸡冢乡农民崔亚军(另案处理)介绍,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鸡冢乡农民张运现(另案处理)。“钱江”摩托车,王某某经同村刘某安(另案处理)介绍,以11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案发后,“纳米力之星”摩托车被追回。经物价评估,“纳米力之星”摩托车价值1300元。

4、2007年7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田万辉预谋盗窃车辆,二人在梁洼镇X村居民王某门前,发现梁洼镇居民刘某祥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建设”125型摩托车,遂趁人不备,将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将该车以750元的价格,卖给与张事前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3400元。

5、200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甲、田万辉预谋盗窃车辆,二人在梁洼镇全佛寺附近一工地上,盗窃梁洼镇居民刘某国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大阳”125型摩托车。随后,二人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2500元。

6、2007年10月16日晚7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田万辉预谋盗窃车辆,后二人在梁洼镇氧化铝厂附近一饭店门前,将该镇居民曹央央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长铃”125型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将该车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3600元。

7、2007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田万辉预谋盗窃车辆,后三人在鲁山县X乡炸药库附近,发现让河乡居民徐某停放在此处“新大洲本田”125型摩托车,遂趁无人之机,将该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将盗得的摩托车以1350元的价格,卖给与张事前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王某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经四棵树乡农民刘某窝(另案处理)卖给同乡农民侯某毛(另案处理)。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3700元。

8、2007年12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和田万辉预谋盗窃车辆,后二人在梁洼镇“新世界台球城”楼下,将该镇居民朱国涛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银钢”125型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与张事前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870元。

9、2007年12月13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田万辉预谋盗窃车辆,后二人在梁洼镇一台球室门前,将宝丰县居民王某兵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随后,二人将该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2700元。

10、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田万辉、任峰预谋盗窃机动三轮车。后四人驾车来到梁洼镇X村,将该村居民王某庆的一辆蓝色“五征”农用三轮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与张事前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11、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某和任峰预谋盗窃机动三轮车。后二人驾车来到鲁山县城三车队院内,将城关镇居民杨某伟的一辆蓝色“五征”农用三轮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与张事前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12、2007年12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刘某甲预谋盗窃机动车,后四人驾车来到鲁山县城金鼎财富广场附近,将梁洼镇居民尚小利的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用携带的自制工具,将该车锁破坏后,把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5500元。

当晚,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刘某甲又来到鲁山县X路一小区院内,将鲁阳镇居民赵功品的一辆绿色长安面包车,用携带的自制工具,将该车锁破坏后把车盗走。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6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将当晚盗得的两辆面包车,开到事先已和张某某预谋收购赃车的被告人王某某处,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所得赃款,由被告人张某某等四人平分。

13、2007年12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刘某甲预谋盗窃机动车,后驾车来到鲁山县城县中医院附近,将鲁山县X镇居民段太和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用携带的自制工具,将该车锁破坏后,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以4700元的价格销售,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

14、2007年12月5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湛河区X村一小区,伺机盗窃机动车。后发现该小区居民卢俊浩停放在此的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遂趁人不备,由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一旁望风,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上前,用携带的自制工具,将该车锁破坏后,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

15、2007年12月8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乐福新村”小区,伺机盗窃机动车。后四人将该小区居民高志军,停放在小区门口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门锁撬开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给胡某某等三人每人1000元,把该车漆改成黑色,留作作案工具使用。不久,张又以6000元的价格,经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将该车卖给四棵树乡X村农民高伍营(因患严重疾病,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

16、2007年12月13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来到舞钢市寺坡一居民楼前,伺机盗窃机动车。后四人将舞钢市居民张爱均停放在此的一辆五菱阳光面包车盗走。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所得赃款已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17、2007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漯河市舞阳县X路西段,伺机盗窃机动车时,发现叶县居民李华伟,停放在该路段一网吧门前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四人遂趁无人之机,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后把车盗走。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38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所得赃款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18、2007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叶县县城,伺机盗窃机动车时,在县城一名叫“鸿云阁”的旅社门前,将叶县居民孙罗会的一辆昌河面包车盗走。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所得赃款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6800元。

19、2007年12月18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叶县县城伺机盗窃机动车,后三人在县X路附近一家属院内,将叶县居民娄迎进的一辆佳宝面包车盗走。事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许某某。所得赃款平分挥霍。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20、2007年12月22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南召县X镇,伺机盗窃机动车,后四人在县X路一小区内,连续将该小区居民侯某合的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张新毅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这两辆车,以65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被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

21、2007年12月28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机动车,后在西苑路西苑小学附近一居民楼前,将该楼居民刘某君的一辆松花江中意面包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被告人刘某乙。所得赃物平分挥霍。案发后,该车已被追退。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

22、2008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叶县伺机盗窃作案。后四人在该县X路“和悦宾馆”门前,将该县居民齐科龙停放在此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事后,被告人侯某某给张某某等每人1000元,将车留下自用。不久,该车又经被告人胡某某介绍,以6800元的价格卖给漯河市临颍县的湛胜利(另案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分获500元,侯某某分获6000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23、2008年1月7日夜,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三人在平顶山市矿务局总机厂家属院内,将该家属院居民陈振伟的一辆昌河面包车盗走。事后,该车经被告人张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许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5800元。

24、2008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三人在市X路一家属院内,将该家属院居民张红光的一辆昌河面包车盗走。事后,被盗车辆经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鲁山县居民刘某洋、杨某武(二人现取保候审)。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4500元。

25、2008年1月11日夜,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在新华区交通局门前,发现附近居民赵答拉停放此处的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遂趁无人之机,上前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盗车辆经被告人张某某,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与张事先联系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26、2008年1月14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在鲁山县城伺机盗走作案,后在第一人民医院院内,发现平顶山市新华区居民魏庆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桑塔纳轿车,遂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被告人侯某某给张某某、胡某某每人600元,将车留下自用,侯某该车丢失。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27、2008年1月26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鲁山县城伺机盗窃作案。四人在县城新汽车站一家属院内,发现该家属院居民韩国武停放在此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遂趁无人之机,将车盗走。事后,被告人胡某某给张某某等三人3000元钱,把该车留下。随后,胡某某将该车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叶县X乡的窦海平(另案处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28、2008年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鲁山县城伺机盗窃作案时,在现场墨公路中断一名烟名酒店前,将鲁山县居民何战营停放在此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29、2008年2月12日晨,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四人在市区西建材市场内,发现市区居民著国岭停放在此的松花江中意面包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以3000元价格,卖给鲁山县X乡居民赵五申(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平分挥霍。案发后,该车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

30、2008年2月18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鲁山县城伺机盗窃作案。后四人在县城附近五里堡一招待所门前,发现宝丰县居民张建锋停放在此的桑塔纳轿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

31、2008年2月20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驾车来到鲁山县城伺机盗窃车辆。后二人在县X路一超市附近,发现城关镇居民张金栋停放在此的桑塔纳轿车。遂趁无人之机,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3200元的价格,卖给四棵树乡X村农民高伍营和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平分挥霍。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32、2008年2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杨某某和叶县X乡农民胡某奇(另案处理)驾车,到平顶山市区伺机作案。后四人在市区西新程某一居民楼前,发现该楼居民杨某民停放在此的桑塔纳轿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经物价评估,被盗车辆价值x元。

33、2008年2月23日夜,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四人在市X路水产市X路边,发现个体户张志恒停放在此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遂趁无人之机,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给胡某某等人3000元,将车留下自用。后又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四棵树乡X村农民高伍营和事先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34、2008年3月8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鲁山县城伺机盗窃作案。三人来到鲁山县社招待所院内,见城关镇居民阴留义停放在此处的桑塔纳轿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以55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事先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35、2008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二人来到新华区交通局附近一居民楼前,发现该楼居民刘某停放在此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遂趁无人之机,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破坏,把车盗走。事后,该车将被告人张某某,以5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所得赃款三人平分挥霍。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36、2008年3月19日夜,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车辆。后三人来到新华区环保局附近,见新华区居民周某笔停放在此处的桑塔纳轿车,遂趁无人之机,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给杨1000元,给侯500元,将车留下作案之用。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37、2008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杨某某驾车来到鲁山县董周某伺机盗窃车流。后三人在该乡X路边,见该村居民薛迎新停放在此的桑塔纳轿车,遂趁无人之机,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当天凌晨,三被告人驾车又来到鲁山县城伺机盗窃车辆时,在墨公路X街交叉口,发现城关镇居民李新民停放在此的桑塔纳轿车,遂趁无人之机,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平分挥霍。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38、2008年4月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和一名叫李亚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男子驾车来到鲁山县城,伺机盗窃车辆,后三人在县粮食局家属院内,发现城关镇居民赵功品停放在此处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四棵树乡X村农民高伍营和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39、2008年6月7日夜,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三人来到市X路雷某小学附近,见市区居民贾利超停放在此处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四棵树乡X村农民高伍营和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40、2008年6月11日夜,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驾车来到鲁山县城伺机盗窃作案。后三人来到老城大街三车队附近,见鲁山县城居民赵跃停放在此处的桑塔纳轿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41、2008年6月15日夜,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三人来到中兴路商贸南院内,见郑州市居民师建峰停放在此处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四棵树乡X村农民高伍营和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42、2008年6月19日夜,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三人来到市总机厂家属院内,见市区居民潘东海停放在此处的桑塔纳轿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四棵树乡X村农民高伍营和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43、2008年6月22日夜,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三人来到湛河区一宾馆附近一居民楼前,见该楼居民邢保卫停放在此处的“五菱之光”面包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车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与张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44、2008年6月24日夜,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驾车来到平顶山市区伺机盗窃作案。后三人来到市青年公园附近,见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遂趁人不备,上前用自制工具将车锁撬开,把车盗走。事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将车开到鲁山县境内,准备与四棵树乡X村农民高伍营(另案处理)和张事前预谋购车的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该车已被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述,价格评估结论书,追缴物品清单,领条以及作案工具等证据在卷佐证。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07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刘某甲与田万辉盗得一辆“建设”两轮摩托车,欲通过张出售,感觉有利可图,便与事先预谋收购赃车的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将给摩托车以750元卖给王,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经查,该车系鲁山县X镇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摩托车价值3400元。

2、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盗得一辆“银钢”两轮摩托车,欲通过张出售,张感觉有利可图,便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以8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王,所得赃款已平分挥霍。经查,该车系鲁山县X镇被盗车辆。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退给被害人。经物价评估,该摩托车价值870元。

3、200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盗得一辆昌河面包车,欲通过张出售,张感觉有利可图,便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许某某,所得赃款四人已平分挥霍。被告人许某某又经他人介绍,伪造假名将该车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瓦屋乡农民商学林。所得赃款已被许某霍。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5800元。

4、200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盗得一辆昌河面包车,欲通过张出售,张感觉有利可图,便和被告人许某某一起,在鲁山县城一停车场内,将该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张良镇农民刘某洋等人。被告人张某某、许某某参与分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4500元。

5、2008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杨某某盗得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欲通过张出售,张感觉有利可图,便将该车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所得赃款四人已平分挥霍。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6、2008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告人侯某某、杨某某盗得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欲通过张出售,张感觉有利可图,便将该车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刘某乙,所得赃款三人已平分挥霍。被告人刘某乙又将该车,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赵村乡农民郭栓金(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7、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乙见被告人张某某有一辆无手续“五菱阳光”面包车欲低价出售,感觉有利可图,便以50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稍后,刘某将该车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张店乡农民石高鹏(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8、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乙见被告人张某某有一辆无手续桑塔纳轿车欲低价出售,感觉有利可图,便以38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稍后,刘某将该车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方城县人王某(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9、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乙见被告人张某某有一辆无手续昌河面包车欲低价出售,感觉有利可图,便以25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稍后,刘某将该车开到任常伟(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将车架号予以更改。后刘某将该车,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马某乡农民蔡阳阳(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6800元。

10、2007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某乙见被告人张某某有一辆无手续松花江中意面包车欲低价出售,感觉有利可图,便以25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稍后,刘某将该车开到任常伟(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处,将车架号予以更改。后刘某将该车,以x元的价格卖给熊背乡农民陈金水(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11、2007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见被告人张某某有一辆无手续佳宝面包车欲低价出售,感觉有利可图,便以2500元的价格买下该车。稍后,刘某将该车以7600元的价格卖给张店乡农民石摩西(另案处理)。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12、2007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见被告人张某某有两辆来历不明的桑塔纳轿车欲低价出售,感觉有利可图,便以6500元的价格先后将这两辆车买下。许某其中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留下自用,另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喷成红色,并将该车开到找村乡农民陈长旺(另案处理)开的修车厂,将车架号予以更改。之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城关镇居民郜建生(另案处理)介绍,以6300元的价格将车架号更改后的桑塔纳轿车买下自用。经查,涉案车辆均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这两辆车价值x元。

13、2007年10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处有无手续三轮车欲低价出售,便经四棵树农民刘某显(另案处理)介绍,找到被告人王某某,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一辆“五征”农用三轮车自用。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14、200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见同村的周某松(另案处理)有一来历不明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便以8500元的价格买下欲低价出售,感觉有利可图,便以x元的价格买下该车自用。经查,该车系平顶山市区被盗车辆。经物价评估,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评估结论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四、交通肇事罪

2008年2月5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盗窃来到桑塔纳轿车,沿鲁山县X乡X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一弯道时,与让河乡X村农民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徐某和乘车人宗某某腿部受伤,被告人张某某随即驾车逃离县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宗某某损伤均为重伤。经鲁山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徐某、宗某某陈述,证人雷某某、燕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书等证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四万元。当庭提供医疗票据4份。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受伤后,自2008年2月5日至2月22日,在鲁山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x.83元。自2008年2月28日至3月24日,在江河医院住院26天,花费医疗费2041.45元。

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十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己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事前与被告人张某某有通谋,直至发展到王某某预定要什么型号的车,张某某等人专门前去盗窃该型号的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X号文件规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共犯。被告人刘某甲辩称盗窃罪中的第四、第五起事实不属实,本院审查后认为该两起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依法对该两起事实予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辩称自己系胁从犯,被教唆,并无证据支持,且和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许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对同种罪名的罪行如实供述,不符合特殊自首的定义,但在量刑时对其主动供述部分予以酌情考虑从轻;认为对许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准许。被告人周某某辩称自己不明知,属过失犯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许某某、程某某、马某某的辩护人辩称价格评估结论书不客观,高于市场价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价格评估结论书来源合法,评估程某合法,其评估方法科学、客观,辩护人并无证据证实其有违反法律之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徐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证据对其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

二、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与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第一项内容“被告人侯某某犯抢劫(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x元。

四、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x元;与叶县人民法院(2008)叶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第一项内容“被告人胡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x元。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x元。

六、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七、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八、被告人刘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九、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十、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鲁山县人民法院(2008)鲁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第一项内容“被告人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十一、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x元。

十二、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十三、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x.28元。(含医药费x.28元,误工费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护理费880元,营养费440元。)

十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称其属于掩饰、隐瞒犯罪,不构成盗窃罪;有立功表现;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同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其不构成盗窃罪及有立功表现的理由,经查,王某某的盗窃犯罪事实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同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高伍营供述相互印证,另有所盗车辆及价格评估结论书,被害人陈述,书证:追缴物品清单、领条等证据在卷佐证,经一审开庭质证认证,程某合法有效,予以确认。上诉人王某某的立功表现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某洲

审判员王某法

审判员徐某营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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