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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40岁。

辩护人杨某甲、杨某乙,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X),女,38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郑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作辉、秦建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辩护人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自2008年3月至201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周某某从刘长征、彭福(二人已判刑)处购买7350份非法制造的南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1、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城建局门口“铁观音茶叶店”的禹润泽7本,每本50份,共计350份。

2、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城建局门口“联想文印店”的程相平2本,每本50份,共计100份。

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世纪广场旁边的“赊酒直销中心”的辛平22本,每本50份,共计1100份。

4、201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X镇X街居民李金俊18本,每本50份,共计900份。

5、2008年春,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丰乐宾馆的刘××40本,每本50份,共计2000份。

6、2008年春,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新保健院附近的“井楼手抓羊肉”饭店的张×20本,每本50份,共计1000份。

7、2008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城世纪广场北“太阳神广告店”的蔡××16本,每本50份,共计800份。

8、2008年春,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委宾馆的郭×20本,每本50份,共计1000份。

9、200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九州快捷宾馆的王××1本,共计100份。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2010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社旗县X镇的郑××、郭×办理伪造的结婚证、生育证各一本、医学出生证明两份。

2、2010年春,被告人周某某为丁××、宋××办理一本伪造的结婚证。

3、2010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南阳市的汪××办理一本伪造的“二孩出生证”。

4、2010年2月至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为南召县X乡的金××、金××办理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两份,为阿依提拉.麦麦提敏办理伪造的准生证一份。

(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0年春,被告人周某某为方城县居民冯群生办理一本伪造的河南医科大学成教班毕业证,为马××办理一本伪造的南阳理工学院毕业证。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赵××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犯罪基本属实,但我在供述时说贩卖假发票的时间是2010年的正月,并不是2010年的元月,另外为金双平、金俊瑶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和为阿依提拉.麦麦提敏办的准生证还没有办。

辩护人杨某甲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不持异议,但起诉书认定是2010年元月证据不足,购买人的说法也不一致,当庭被告人周某某供述是农历正月,即公历的2月;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指控为金双平、金俊瑶、阿依提拉.麦麦提敏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仅有被告人的供述和手机短信中的信息,并没有证据证实出生证明和准生证已经办理和交付,故不能认定。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为冯群生、马喜凤办理的大学毕业证,冯群生本人确系河南医科大学成教班的学生,是因为原件丢失而无法报考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才找的周某某,内容是真实的,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4、被告人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自2008年3月至201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周某某从刘长征、彭福(二人已判刑)处购买7350份非法制造的南阳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定额发票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

1、2010年元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城建局门口“铁观音茶叶店”的禹××7本,每本50份,共计350份。

2、2010年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城建局门口“联想文印店”的程××2本,每本50份,共计100份。

3、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世纪广场旁边的“赊酒直销中心”的辛×22本,每本50份,共计1100份。

4、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X镇X街居民李××18本,每本50份,共计900份。

5、2008年春,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丰乐宾馆的刘××40本,每本50份,共计2000份。

6、2008年春,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新保健院附近的“井楼手抓羊肉”饭店的张×20本,每本50份,共计1000份。

7、2008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城世纪广场北“太阳神广告店”的蔡××16本,每本50份,共计800份。

8、2008年春,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委宾馆的郭×20本,每本50份,共计1000份。

9、200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出售给社旗县九州快捷宾馆的王家云1本,共计100份。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2010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社旗县X镇的郑××、郭×办理伪造的结婚证、生育证各一本、医学出生证明两份。

2、2010年春,被告人周某某为丁××、宋××办理一本伪造的结婚证。

3、2010年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为南阳市的汪春祥办理一本伪造的“二孩出生证”。

4、2010年2月至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准备为南召县X乡的金××、金××办理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两份,为阿依提拉.麦麦提敏办理伪造的准生证一份,因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未遂。

(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2010年春,被告人周某某为方城县居民冯××办理一本伪造的河南医科大学成教班毕业证,为马××办理一本伪造的南阳理工学院毕业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供认不讳,另有证人王××、李××、郭××、郑××、赵××、王×、禹××、程××、辛×、朱××、刘××、张×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笔录、文件清单、假发票、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照片、郑某某手机短信内容、南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对发票的鉴定证明、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经出示质证,被告人、辩护对证据均未提出异议,且证据的来源合法,客观公正,已形成证据链条,合议庭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伙同他人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际交付,是犯罪未遂。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的辩解和辩护人以被告人周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时间为2010年的农历正月即公历2月的辩护意见,有证据证实,予以采纳;辩护人以周某某为金双平、金俊瑶、阿依提拉、麦麦提敏办理的出生证明和准生证并没有实际交付,不能认定犯罪的意见,因已有证据证实周某某、郑某某二人已收到办证费用,信息也发往武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到所办假证,系犯罪未遂,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以周某某不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辩护意见,虽有冯群生证实自己确系河南医科大学成教班毕业,为了报考医师资格,由于原证丢失才办的假文凭,但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侵犯了事业单位印章的信誉,客观方面也实施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行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所以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故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交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实施为金双平、金俊瑶办理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为阿依提拉、麦麦提敏办理伪造的准生证犯罪行为时,系犯罪未遂,可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又重新犯罪,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7月20日止)。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9月27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玺

审判员吕应伟

审判员樊斌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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