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媒人李某国、尹付有介绍认识。2003年农历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君。后因感情发生变化,被告于2008年春节过后外出至今未归。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缺席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12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一直在外打工。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君。2008年春节过后,被告胡某某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原告无奈于2010年5月17日诉诸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一、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孩子胡某君归被告抚养。

另查明,婚生子胡某君一直跟随被告母亲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相印证。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前未充分了解即仓促结婚。婚后又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恶化。2008年春节过后,被告外出打工一直未与原告联系,已达两年之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因此,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胡某某缺席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因此婚生子胡某君暂由被告抚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胡某君暂由被告胡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环宇

审判员温莉

审判员闫莉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琳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