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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甲、韩某某诉被告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宋某甲、韩某某诉被告宋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甲、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少华、被告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甲、韩某某诉称:我和被告宋某乙是前后邻居,2007年我们俩家因排水发生发争斗,后来经三家店镇派出所处理,被告宋某乙在我房后修理排水道,被告宋某乙一直没有执行,现我房屋墙上泥务脱落,墙壁潮湿,无法居住,要求被告宋某乙在正常排水中修理排水道,不得影响我的正常生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乙辩称:我按照协议已修过,进行了排水处理,原告宋某甲、韩某某房子里墙脱落,不是我造成的。驳回原告宋某甲、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前后邻居,2007年4月6日双方因排水发生争执,经三家店派出所处理,要求宋某乙修理排水道,原告宋某甲、韩某某诉称被告宋某乙未按协议执行,被告宋某乙所称已粉过,原、被告双方又发生争执,二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另查明:经法院到现场勘验情况看,原告宋某甲、韩某某房后墙壁潮湿1米多高,现砖墙发霉,房内有2米高粉的泥条已脱落。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前后邻居关系,本应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互帮互让,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但从现场看原告房后墙壁潮湿1米多高,砖墙已发霉房内泥条脱落,证明被告排水不当即对二原告墙壁潮湿、脱落有关,应承担责任。而原告在自己房后墙壁上没有用水泥粉刷,没有对自己的砖墙采取防潮措施,也有一定责任,对此,本院对二原告的诉请应部分支持。二原告应对自己房后墙壁进行用水泥粉刷,以防后来墙壁潮湿。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原告宋某甲、韩某某房后排水道进行修理,不得因排水问题造成生活不便。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被告宋某乙承担60元,原告宋某甲、韩某某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田建权

审判员:董现立

人民陪审员:张广奇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贾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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