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刘某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二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

辩护人孟某某,河南百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二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刘某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辉、冯秀勤、李志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孟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4年5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以师玉荣、姜某军作为名义股东、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成立新乡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总资本为800万元。2004年5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姜某某出资现金70万元、实物新乡市X街X号附X号房产与长安面包车一辆作价22万元(共计92万元),但其所出资实物均未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005年9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用两张虚假的购房发票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12万元;2006年6月28日,被告人姜某某又用虚假的新乡市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730万元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置换;至此,被告人姜某某已在形式上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00万元,并从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领取了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营业执照。其中,虚报注册资本共计730万元。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等人的证言;查询存款通知书、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收据、发票等书证。

(二)贷款诈骗罪

2003年9月10日,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分房证明等文件,以李玉宾等四人的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骗取个人住房贷款5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43.45万元;2004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再次采取上述手段,以×××等9人的名义从中国银行新乡分行新市区支行骗取个人住房贷款95万元,造成银行损失32.98余万元。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等人的证言;新乡医学院分房证明、身份证明、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等相关书证。

(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新乡医学院财务处投资管理科科长,滥用职权,为被告人姜某某提供虚假的分房证明、收入证明等文件用于骗取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中国银行新乡分行新市区支行的贷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等人的证言;新乡医学院分房证明、收入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作的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某某对其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贷款诈骗的犯罪事实不予供认。

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姜某某虽虚报注册资本,但未造成损失,望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贷款诈骗罪名不成立,其仅提供了13张真实的身份证复印件,存折是从刘某某处取得的,刘某某替姜某某还了45万元,姜某某打了借条,二人是民事借贷关系,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姜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不予供认。

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刘某某并不是利用自己担任新乡医学院财务处投资管理科科长的身份实施帮助他人贷款的行为,虚假的贷款材料主要是姜某某提供的,刘某某仅提供了一些表格,在案件中所起作用轻微。在中行贷款中九人的借款合同已经被调换,其不应对这九份贷款承担责任。银行贷款损失计算错误,损失与刘某某没有直接关系。认为刘某某不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一)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4年5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以师玉荣、姜某军作为名义股东、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申请注册成立新乡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总资本为800万元。2004年5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姜某某出资现金70万元、实物新乡市X街X号附X号房产与长安面包车一辆作价22万元(共计92万元),但其所出资实物均未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005年9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用两张虚假的购房发票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12万元;2006年6月28日,被告人姜某某又用虚假的新乡市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730万元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置换;至此,被告人姜某某已在形式上将该公司注册资本增至800万元,并从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领取了注册资本为800万元的营业执照。其中,虚报注册资本共计7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查询存款通知书证实2006年6月28日,新乡市星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验资730万元的款项没有发生。

2、河南省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证实“河南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两张号码分别为:x和x的发票经鉴定为假票。

3、验资报告书证实新乡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的验资情况。

4、新乡市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新乡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5月10-11日交纳现金人民币共计70万元整。

5、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新乡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情况。

6、新乡市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2006年6月28日,企业验资户人民币730万元整。

7、新乡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收据证明2006年6月28日,收到姜某某、师玉荣投资款人民币288万元整,置换实物资产款442万元整。

8、新乡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收据证明2005年8月25日,收到姜某某、师玉容交来股金人民币420万元整。

9、审计报告证实新乡市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

10、证人×××的证言证实新巨中元评字(2005)X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是根据委托人姜某某提供的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确定产权归属并进行资产评估的,没有向售房单位核实发票和合同,也没有对发票系手写的提出质疑。

11、证人×××证言证实受姜某某委托,依据新乡市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及银行询证函和星宇置业出具的收款收据,做出了新巨会验(2006)X号验资报告,不记得到银行核实过730万元的缴款单。

12、被告人姜某某对星宇置业有限公司虚假注册资本予以供认,并与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相互印证。

(二)贷款诈骗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03年9月10日,被告人姜某某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分房证明等文件,以×××等四人的名义从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骗取个人住房贷款5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43.45万元;2004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再次采取上述手段,以×××等9人的名义从中国银行新乡分行新市区支行骗取个人住房贷款95万元,造成银行损失32.98余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新乡医学院财务处投资管理科科长,滥用职权,为被告人姜某某提供虚假的分房证明、收入证明等文件用于骗取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中国银行新乡分行新市区支行的贷款,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姜某某、刘某某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2、伪造的贷款人×××这九个人的个人贷款手续资料证实了贷款的虚假情况。

3、伪造的贷款人×××四个人的个人贷款手续资料证实了贷款的虚假情况。

4、新乡医学院文件

新乡医学院关于申报2004年度基建项目的请示

盖有新乡医学院人事处公章的证明证实了董文华等23人为医学院职工(包括姜某某提供的人)

分房名单(由中行市区支行提供,贾文江等人的名单)

新乡医学院家属楼平面示意图(由中行市区支行提供,贾文江等人的名单)

5、担保人×××七个人的户口簿复印件

6、×××户口簿复印件

7、师玉荣给×××写的证明证实了在中国银行的按揭贷款×××没有使用。

8、新乡医学院的证明证实×××不是本单位的职工。在医学院没有住房,未收到其9人的首付款。

9、中国银行新乡分行证明(损失)

证明:截止到2008年1月16日,×××这九个人在中国银行新市支行账户余额,合计x.81元。

10、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其介绍认识刘某某,由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在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贷款的事实。

11、证人×××证言证实了2003年底,被告人姜某某曾经借过丁永健的身份证,但丁永健不知道是拿去办理贷款的事实。

12、证人×××的证言证实了不知道被告人姜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去办理贷款的事实。

13、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姜某某用赵锋夫妻二人、贾文江的身份证明在银行贷款的事实。

14、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姜某某在中国银行的贷款都是在新乡医学院财务科刘某某的组织下进行的,且这些活期存折都是刘某某来银行领的事实。

15、证人×××的证言证实2006年8月份,发现姜某某一共贷了4笔款,经常逾期,经查证,发现姜某某用的都是别人的身份证,当时医学院委托刘某某办理的这项业务。银行不对个人,直接将钱打入医学院的账户,也就是说这些贷款户不通过医学院拿不到现金。

16、证人×××的证言证实姜某某想用洪门段村的土地搞农贸市场和房地产开发的事没有谈成功,因为没有谈成,姜某某也没有向村上投资,与段村也没有其他项目关系。

17、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其通过×××认识了刘某某,并通过刘某某在银行贷款的事实。

1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姜某某通过其在银行贷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姜某某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关于被告人姜某某贷款诈骗罪名不成立的辩护及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某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的当事人并不知道其身份证被用于贷款,姜某某利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贷出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其非法占有目的明确,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姜某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姜某某提供的人员不属于医学院职工的情况下,仍开具相关证明,其行为在贷款诈骗中起到重要作用,该行为最终导致银行重大损失,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7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9年1月8日起至2010年7月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建友

审判员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王丽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代)冯卫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