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10)苏民初字第23号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吴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略)。

负责人邝某某,系清算组组长。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系原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与被告吴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市燃料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承担。

审判员文华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郭文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