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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初字第0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甲,男,现年35岁。

法定代理人武某乙,男,现年59岁。

诉讼代理人贾守多,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梁蕾,河南省南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阎桃群、时叶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武某乙、诉讼代理人贾守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梁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7日早晨,被告人赵某某与其丈夫武某甲生气并被武某甲殴打,早饭后,赵某某越想越气,等到上午十时许,赵某某趁武某甲不在家,在自家堂屋西屋内用自家屋内的斧头砸死其儿子武XX及其女儿武XX,后又怕二人不死,又用剪刀扎其肚子,后将二人尸体丢于堂屋西间床头釉子缸内,随后换完血衣,去邻居王XX家打110和给其在邓州市公安局工作的亲戚打电话投案,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打通。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1)武某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剪器刺破肝脏,致颅脑损伤合并肝破裂而死亡;(2)武XX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剪器刺破心包、肝脏、脾脏,致颅脑损伤合并肝、脾破裂而死亡。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称:赵某某经鉴定系限定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甲及其代理人要求被告人赵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7日早晨,被告人赵某某与其丈夫武某甲生气并被武某甲殴打。早饭后,武某甲出去干活,赵某某越想越气,即产生杀死女儿武、儿子武某想法。上午十时许,赵某某在自家床上持斧头照武、武某头部连打数下,又唯恐不死,持剪刀连扎武XX、武XX的肚子,后将武XX、武XX的尸体丢在床头边的釉子缸内。赵某某作案后,到邻居家打电话与公安机关联系,确已准备去投案,后被及时赶到的公安机关捕获。赵某某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为限定行为能力。

另查明,由于武、武某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为:被害人武、武某丧葬费按河南省2007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一半,各自为x元,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今天早晨起来,我丈夫武某甲发现儿子武XX在哭,就哮唬我,我说:“你少管,不叫你抱儿子。”他一听上来用拳头打我,打的我头上有伤。吃罢早饭,我越想越气,想着过不成了,留着儿子和女儿在世上也受罪,就想先杀了儿女,再让公安局枪毙我。这个时候,女儿武XX也在床上躺着,我问她:“我和你弟都要死,你也死吧,活在世上也要被人打,还不如死了。”女儿说:“行。”然后我就拿着自己屋里的斧头使劲先砸儿子武XX的头上,把他砸死,头砸烂。然后又把女儿砸死,也是砸烂头。在砸之前女儿问我:“我死了,你咋办”我说:“你们死了,派出所要抓我枪毙,我也死。”然后女儿也在床上没有动,我就用斧头砸死她。害怕他们俩个又活下来,又拿自己屋里的剪子扎烂他们两个的肚子,把肠子等东西都扎流出来。后来害怕他们两个活下来,又先把儿子扔在西间的缸里,再把女儿头朝下扔到缸里。女儿的腿还在外边露着。我又自己把身上的血洗净,换了身干净衣服,血衣扔在东间我住的屋里。我然后出去碰见对面的四妈王XX,她问我胳膊上是咋回事,我说是建娃打我头上受的伤,我故意骗她拖住时间,不让人来救我儿女。

在王XX家打电话报案了,但没有拨对电话,后来给我表姐夫李X打电话说我杀人了,让公安局来抓我,李X不信,后我把电话给武XX,武XX当时还不知咋回事,打完电话后,我就回院子里,在西屋等你们公安来抓我。

……我和武某甲关系不好,武某甲是个聋子,他没事都好打我,把我打急了才做出今天的事。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武XX的证言

今天上午11时20分左右我在村子里盖房子,我二儿子武XX打电话给我说:“黑娃(指我孙儿武XX)出事了。”我一听这就骑摩托直接回我大儿子武某甲家,到门口就听见屋里有人在哭,我就进堂屋西间,看见我儿媳赵某某在西间床跟前立着,我就问她:“娃呢”连问十几声,我儿媳不搭理我,后来不知谁说了句:“娃在缸里。”我就赶紧往西屋里缸里(缸在床东头柜子里边放着)一看,看见有两条腿在那,我就抓住两条腿抓了出来,一看是我孙女武XX,我就又找孙儿,往缸里一抓,就抓住了孙儿,又把孙儿抓出来。当时孙女孙儿都已经死了,我也没来得及看他们俩是咋死的,就赶紧掏手机准备报警,当时因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一时不知道咋打电话,后来我侄儿见状就拿了我的手机(号码x)打110报警了。

……武XX报警时问赵某某咋回事,赵某某说是她把她儿子、女儿杀了。

……我儿媳赵某某比较懒,我儿子武某甲平日在外边帮小工,夫妻一懒一勤的,武某甲就骂赵某某,为这事偶尔有些打骂。……我住在二儿武XX那儿,又在帮人家盖房子,不太清楚他们最近情况,武某甲耳朵背,说话不清楚。

2、证人王XX的证言

赵某某家和我家是对门邻居,问我喊四妈。

今天上午11点多(具体时间不知道),我回家到大门口看见赵某某,我看见她胳膊上有血,问她是咋回事,她说是武某甲早上打的,我把大门开开,她跟着进到屋里,对我说要用电话打“110”,我没在意,就在厨房刷碗,赵某某进到堂屋,等一会儿她从堂屋出来说“110”没有打通,在门外头站了一会儿,她又进堂屋去打电话,我还在厨房刷碗,我听见她往她表姐家打的电话,她表姐(是邓州公安局的,名字我不知道)不在家,是她表姐夫接的电话,我听她说:“我在我四妈这里打的电话,我犯法了,打110打不通,你快叫我表姐来逮我。”我一听吓了一大跳,就去喊赵某某的婆家叔伯哥武XX,武XX到我屋里赵某某还在打电话,武XX把赵某某家门上的钥匙要过来,去她家去看,武XX进到赵某某家看了一会儿就出来,说屋里可多血,我一听吓得不得了,就回家了,后来的情况就不知道了。

……我见到赵某某时,她和平时一样,也不慌张,很平静,我没感到有啥事。……赵某某按农村话都是性不全,不太能,武某甲整天在外帮小工,俩口为些家务事好吵架。

……赵某某在我家应该打了两个电话,第一个是打“110”没打通,第二个是往她邓州公安局上班的表姐家打的电话,打有四五分钟。……我家电话号码是x。

3、证人武XX的证言

今天上午,我四妈王XX11点的时候到我屋里喊我,我跟她一起去她家里去,看见赵某某在她家堂屋里打电话,我听电话是打给赵某某的亲戚李X,他在邓州结核病院上班,妻子是邓州市公安局的吕XX。打电话里的意思是说我在家犯法了,打“110”打不通,叫吕XX来抓我吧。我听得着急就接过电话和李X说,李X问我,赵某某的奶奶,我说在门口,他又问我赵某某的儿女们,我随口说都在跟,我转身一看,赵某某的儿女没在旁边,就急忙把电话挂了。我问赵某某的家里钥匙要过来,我进到西屋卧室,看见床的中间偏北有两大片血,上面还有肉一样的东西。我脑子“轰”一下,就跑出卧室,到院里见赵某某在立着,我气得很,问赵某某:“你鳖娃,给俩娃怎么了”赵某某不吭声。我就去找我伯武XX,喊上一起到赵某某家,这时赵某某家门口都立有可多人。后来我三爹武XX到赵某某屋里,武XX用武XX的手机打110报警。

……我兄弟武某甲一个耳朵听不见,说话不清,赵某某和他两人经常吵架,别的有啥矛盾我不清楚。……我今天见赵某某没有异常情况,身上没见血,人很平静。在王XX家我见到她,她只说你叫人来抓我,我问她犯啥法了,她也不吭声。

4、证人武XX的证言

今天上午11点多,我侄子武XX到我家喊我,说你快去武某甲家看看,床上有两大片血。我就去武某甲家,我进到屋里,在西屋卧室看见床上有两大片血,我没有看别处,就出来到大门外边,赵某某在她家门口立着,脸上没有表情,我气得很,用指头捣了一下她的脸问她:“你把俩孩子怎么了”赵某某说:“都在缸里。”我就又跑到西屋卧室,看见床东头有一个大土缸,赵某某的女儿武XX头朝下扎在缸里,屁股朝上,腿在缸外边伸着,我吓的一下坐在地上,就从屋里跑出来,就急忙骑自行车去找武某甲。

……我只看见武XX的尸体,身上有没有血,我没在意。

……赵某某比较懒,武某甲耳朵有一只耳朵聋了,她看不起武某甲,他们两口子经常吵架。

5、证人李X的证言

赵某某是我妻子的娘家舅的女儿。

……大约是上午11点13分我接到x的电话,我一接通,都听到赵某某在电话里说:“我杀人了,你让110来抓我。”我说你再重复一遍,她说:“武某甲今天打我了,我就把两个孩子给杀死了。我刚才往派出所打电话报案没有人接。”我在电话里一听就赶紧说:“你旁边有人吗,你让旁边的人来接电话。”旁边有人接到电话,我听个男的声音,就问那个人是咋回事,那个男的说不知道,我就说:“你们到赵某某家里看清楚了给我回个电话。”接着都挂电话了。等了半个钟头还没人打我手机,我又打过去结果没有人接电话。

从电话的内容我是看她杀人后都想投案自首,我当时不相信她能把自己亲生儿女杀死,情况也不明白,所以都没打110,但后来又打回去没有打通,又隔了一个钟头联系上别人才知道是真的,但是十林派出所已经到那里了,所以我没有打110报警。

6、证人武XX的证言

今天上午我大伯武XX到我家给我说:“你武某甲哥家出事了。”我就骑摩托过来,一进院看见我三爹武XX、武XX都在,我三爹拿着手机,手抖的不行,我进西屋看见赵某某在南边窗户床边立着。再一看,看见侄女武XX在地上,侄儿武XX头朝下趴在武XX腿上,满身是血,我问赵某某是谁干的,赵某某说是她干的,随后我就出来用我三爹手机(号码为x)打了110报警,随后你们就来了。

……我不知道赵某某为啥杀这两个小孩。……武某甲人勤快,耳朵有点背,赵某某平时不算勤快,他们俩关系还行,偶尔吵个架也很正常。……赵某某平时与邻居没有啥矛盾,为人还可以。

7、证人武XX的证言

今天上午,大约十一点多钟时,武XX给我说:“武XX怪严重,让我快回来。”我就打电话给我父亲武XX让他赶紧回家.……我回来时,你们已经来了,我要去看我侄儿侄女,你们没有让我看。后来听说我侄儿侄女被砍死了。俩娃都是她母亲赵某某打死的。

……赵某某与武某甲没有啥大的矛盾,平时就吵几句嘴,他们身体都没有啥大问题,我哥武某甲耳朵背,说话不清。赵某某与左邻右舍都合得来,性格没有啥缺陷,直心眼想哪说哪。没有听说最近武某甲与赵某某吵架。

8、证人武XX证言

我今天上午在村X路边干活,我父亲武XX去叫我说:“武某甲两娃叫她妈赵某某给杀了。”我一听这就赶紧往我弟武某甲家跑。我进屋时,我父亲武XX、二哥武XX、三爹武XX、武XX都在武某甲家。听我三爹说:“孙儿、孙女都死在缸里,我已经把他们拉出来了。”我就推开西屋的木门,往西屋里看时,见我弟媳赵某某在靠北墙的床中间立着,面朝东,不知道在看啥,我侄儿武XX、侄女武XX满身是血的躺在地上,侄女在下,侄儿在侄女身上压着,侄儿头朝东南,面朝下,侄女头朝西,面朝西,背靠着衣柜。

……我们问赵某某咋回事,当时她没有说,后来又问她,她才说是用斧头砍、剪子戳的俩娃,还说斧头在西屋靠南边窗户床底下扔着,剪子在堂屋条几西头抽屉里放着。……我们没有动过这些东西,想着是凶器,就没敢动,等你们来。

……武某甲身体一般,但人比较勤快,不过耳朵有点背,说话不太清楚。……赵某某识字不多,与周围邻居相处的还行,就是有点懒,也正是因为她懒,武某甲才与她吵架。

9、证人武某丙证言

我和妻子赵某某关系一般,也不怎么吵架,平常没有打过架。2008年9月7日早上我们吵了两句,就为我儿子武XX我要抱,赵某某不让抱,就吵了两句,忘记与赵某某打架没有。

……赵某某自嫁给我之后,精神上没有病。……我不知道我儿子武XX、女儿武XX是咋死的。

……9月7日早上是我自己做的饭,吃完后我就出去干活去了,我出去时,他们娘仨在门外边玩。

……赵某某平时对我不好,有时不做饭,有些事她瞒着我。……我耳朵背,别的没啥毛病,……武XX、武XX是我自己的儿女,我对他们好。

……我想了一下,我2008年9月7日早上和赵某某对打了,赵某某看我给儿子武XX吃的,骂我说我还算个人,我听这话气了,就和她对打了,我扇她嘴了。

10、证人景XX的证言

武某甲和赵某某结婚有十来年了,武某甲耳朵聋,听不太清,赵某某对武某甲时冷时热的,她从内心里看不起武某甲。武某甲很喜欢这俩娃。

……自他们结婚后,我们老两口没让她上过地干过重活,地里的活都是我们老两口帮她干的,心想着武某甲耳背,成家人不容易,又有两孩,一心为他们着想,也不知她咋想的,会把两孙给杀了。

11、证人崔XX的证言

赵某某平时表现一般,在和我们同号的时候,一个人也不说话,也不愿意主动和他人交流,都是我们问她话,她才回答,而且是个别人问她她才回答,一般都不说话。晚上睡觉时候,见她一个人从来都是头蒙在被子里,也不吭气,但是半夜里起来我都看见她还在被子里乱动,才知道她没有睡觉,看她有点不正常,其他的表现都一般,也不好说话、交流,不看电视机。

……才开始进来,她自己说:“公安局赶紧枪毙我,只是想死。”这是她才进来光这样自言自语。

12、证人朱XX的证言

赵某某性格内向,不善与人沟通,但要是与她熟之后,她就会与你有所沟通。从交谈中我才知道,她是个苦命的人,她丈夫对她也不好,她在家中几乎无人与她沟通,她性格内向、孤僻。……她人挺老实,干活不停的干,刚来时也干,但不和人交谈。……她很少看电视,我们看电视时她就睡觉,当我们睡觉时她就睡不着了,早上起的很早,她一直都这样休息不好。……她刚进来时沉默寡言的,整天没个笑脸,之后慢慢的就好些了。刚来时一提杀自己儿子的事,就说赶快枪毙了算了,现在有求生的欲望了。

13、证人黄X的证言

赵某某在监室里很少与我们交谈,除了她熟的人交谈后,很少与他人交谈,平时干活她也干。……她性格内向,不爱与他人交谈。……她平时干活慢,但总是很认真。大家看电视时,她很少看,晚上总是休息不好。……有时轮我值班时总见她一会睡一会醒的,问她咋回事,她从不和我们说。

(三)现场勘查笔录:

证明:邓州市公安局于2008年9月7日13时20分至次日11时30分对现场邓州市X镇X村X组村民武某甲家进行勘查,并从现场北部平房西间西南角木床下提取木工斧一把,从北部平房中间房间条几西头抽屉内提取剪刀一把,从北部平房东间靠背椅上提取裤子、短袖各一件,从北部平房西间西北角床上提取血迹两处,从北部平房西间尸体处地面提取血迹一处,从二尸体上各提取心血一份。

(四)鉴定结论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结论:武XX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剪器刺破肝脏,致颅脑损伤合并肝破裂而死亡。

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结论:武XX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面部、剪器刺破心包、肝脏、脾脏,致颅脑损伤合并肝、脾破裂而死亡。

3、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

鉴定结论:结论极强力支持死者西屋床上血痕、剪刀上血及赵某某衣服上血系死者武XX所留,死者西屋地面上血及斧头上血系死者武XX所留。

4、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意见书:宛刑鉴定委员会[2009]精鉴字第X号

鉴定意见:

1、抑郁症。

2、限定责任能力。

五、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六、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

1、物证:斧头、铁剪、裤子、短袖

2、邓州市公安局扣押、处理、移交物品清单

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明:邓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于2008年9月7日上午11时37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邓州市XX镇XX村X组村民武XX儿媳赵某某将其孙儿武XX、孙女武XX杀死。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4、到案情况说明

证明:2008年9月7日上午11时37分,邓州市公安局刑警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邓州市XX镇XX村X组村民武XX儿媳赵某某将其孙儿武XX、孙女武XX杀死。该队迅速出警,于2008年9月7日中午12时许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带至邓州市公安局进行讯问,赵某某对其杀害儿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前科证明材料

证明:邓州市XX派出所经查暂未发现赵某某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6、中国网通南阳公司本地电话计费详单

证明:武XX(王XX的丈夫)家安装的号码为x的电话,于2008年9月7日打出电话两个,被叫号码均为x,第一次通话时间为11点14分11秒,通话时长为1秒;第二次通话时间为11点14分26秒,通话时长为259秒。

7、户籍证明

证明:赵某某的基本情况。

8、死亡证明两份

证明:被害人武XX、武XX于2008年9月7日因他杀死亡。

9、发破案报告

证明:赵某某作案后,在王XX家未拨通110报警电话,随即给其亲戚打电话说自己把两个孩子杀了,让他告知其在邓州市公安局工作的亲戚派人来抓她。

上述证据,由当庭宣读、出示,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因生活琐事,将自己年仅九岁的女儿和年仅两岁的儿子用斧头和剪子砸、扎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赵某某是限定责任能力的人,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经南阳市精神病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限定责任能力,具有法定从轻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赵某某作案后到邻居王XX家打110电话未打通,又给其表姐夫李X打电话,告诉李X自己杀死了两个孩子,并让其表姐(在邓州市公安局工作)来抓她。在场的武XX也听到了赵某某给李X打电话的内容。据此,能够认定赵某某确有准备去投案的情形,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构成自首。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赵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武XX、武XX死亡的严重后果,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武XX、武XX的丧葬费x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丙其他诉讼请求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甲经济损失x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焦怡琳

审判员史云烽

审判员王成金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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