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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甲等二十六名被告人涉黑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乌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云某甲,曾用名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原系和林格尔县物资局下岗职工。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化德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姜某,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2001年3月20日,因销赃罪被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2年4月15日解除劳教。2004年4月29日,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中旗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2004年7月22日,因抢劫罪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08年2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卓资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因本案于2007年12月31日,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和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略),无职业。2008年1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卓资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石强,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2005年4月4日,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后旗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戊,曾用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1982年5月21日,因强奸罪被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4年12月刑满释放。1985年6月4日,因强奸罪被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12月25日提前释放。2004年6月29日,又因寻衅滋事罪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中旗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己,又名吴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2004年4月29日,因抢劫罪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后因病保外就医。2007年4月1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08年12月11日。同年12月5日被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决定逮捕。2009年6月12日因病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朱某,曾用名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1989年5月10日,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2年7月10日提前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6月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后旗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庚,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2004年5月21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所外执行)。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200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卓资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卓资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富某,曾用名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系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保安。因本案于2008年2月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1月8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察右中旗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癸、王某某,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云某某,曾用名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2004年7月22日,因抢劫被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06年11月29日,因抢劫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服刑期间。现羁押于商都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云某某,内蒙古胜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略),个体户。1989年,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和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略),系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次日,因病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取保候审。2009年4月24日经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取保侯审。现羁押于内蒙古监狱医院。

辩护人吴某某,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1998年7月16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04年5月9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后旗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2004年7月22日,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19日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中旗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艾某某,李文清,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2000年5月15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4月29日,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都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察右后旗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徐海军,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个体户。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和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某,内蒙古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2004年7月22日,因抢劫罪被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08年1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移交和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6个月。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2008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都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武某某,内蒙古和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因本案于2008年1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次日,因病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取保候审。

被告人狄某,又名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个体户。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都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个体户,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和县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杨某某,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住(略),无职业。2008年1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某,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略)。捕前住(略),无职业。1984年1月10日,因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1986年3月2日,因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3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1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都县公安局看守所。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云某甲等二十六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强迫卖淫、故意杀人、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赌博、故意伤害、盗窃、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审理了本案。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进霞、李慧芬、王春雨、李月生、郭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兰某、石某、刘某丁、王某戊、吴某己、朱某、郭某辛、王某壬、富某、云某某、韩某、张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云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白某某、狄某、云某某、苏某、闫某某及其辩护人姜某、石强、李某庚、张某癸、王某某、云某某、王某某、吴蕴函、艾某某、李文清、张某某、徐海军、秦某某、武利荣、卢某、刘某某、杨某某、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5月至2002年6月间,云某甲在和林县X镇开设奔奔烧烤城和凤凰岭渡假村时,招来卖淫女,开始有组织地从事妇女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02年后,云某甲以承包经营的3924宾馆,万达贸易公司,顺发实业有限公司和林分公司为依托,网罗社会闲散和两劳人员数十人称霸一方,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钱财,欺压残害百姓、垄断、控制当地镘头、豆腐市场,礼仪演出行业和砂石行业。之后,云某甲为对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成立了万达贸易公司,自任总经理,下设办公室,公关部,清欠部,项目部。委任骨干成员朱某任副总经理,领导吴某己等人,委任骨干成员张某乙为办公室主任,分管公关部、财务部,管理卖淫女卖淫,委任骨干成员郭某辛为清欠部负责人,领导富某、云某某,主要职责是负责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时发生高利赌债的收缴,委任骨干成员王某戊为项目部负责人,领导张某丙、赵某某进行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活动,2004年8月,云又成立了顺发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委任骨干成员石某为副经理,郭建文(已死亡)为生产科长,苏某为销售科长、云某某为会计,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大肆聚敛钱财,为达到严格控制该犯罪组织成员的目的,云一方面利用非法获取的财物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配发样式统一的服装,配备手机、对讲机、摩托车,对有功人员以现金或财物奖励,多次带领组织成员集体嫖娼,打猎,对犯罪入狱的组织成员经常探监,送钱送物安抚家属,另一方面对违反该组织规章制度的成员实行严酷的家法管理,以达到令行禁止,一致对外的目的。

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张某某,明知犯罪行为发生,并在上级部门明确指示其查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使云及其组织成员逃避法律制裁,甚至不惜暴露公安机关秘密侦查手段,为犯罪组织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使犯罪分子长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该黑社会组织共有组织地非法敛财人民币320万余元。

其中:

被告人云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组织妇女卖淫,参与强奸妇女3次3人,强迫妇女卖淫1人,参与诈骗1次,诈骗金额x元,参与故意杀人1次1人,参与敲诈勒索22次,金额37万余元。参与寻衅滋事11次,非法买卖猎枪1支,持有枪支1支,子弹1050发,参与聚众斗殴1次,开设赌场,组织赌博获款赃物折合人民币87万余元。

被告人石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伤害1次1人,非法买卖猎枪子弹500发,非法持有500发,参与聚众斗殴1次,参与敲诈勒索2次,勒索人民币x余元,开设赌场,获赃款9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伤害1次1人,参与盗窃1次,价值3450元,参与敲诈勒索5次,勒索人民币x余元,参与赌博获赃款x余元,参与寻衅滋事1次。

被告人张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奸1次1人,多次参与强迫妇女卖淫,参与聚众斗殴1次,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人民币x余元,参与赌博获赃款1000余元。

被告人郭某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诈骗1次,金额5万余元,参与敲诈勒索3次,勒索人民币5600余元,参与赌博获赃款x余元。

被告人朱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2次,勒索人民币2000余元,非法持有猎枪子弹470发,买卖175发。

被告人兰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奸1次1人,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参与故意伤害3次4人,参与寻衅滋事3次,参与敲诈勒索8次,勒索人民币16万余元,开设赌场,参与赌博获赃款600余元。

被告人刘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杀人1次1人,参与寻衅滋事4次,参与敲诈勒索2次,勒索人民币x余元。

被告人吴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寻衅滋事3次,参与故意伤害1次1人,参与敲诈勒索8次,勒索人民币15万余元,参与赌博获赃款150余元。

被告人王某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1次1人,参与敲诈勒索3次,勒索人民币7万余元,参与赌博获赃款1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奸1次1人,聚众斗殴1次,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人民币x余元,参与赌博获赃款1000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奸1次1人,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人民币x余元。

被告人富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诈骗1次,诈骗金额x余元,参与聚众斗殴1次,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金额x余元,参与赌博获赃款5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寻衅滋事3次,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人民币6000余元,开设赌场获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博场获赃款1000余元。

被告人狄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1次,勒索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获赃款1200余元。

被告人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赌博获赃款1400余元。

被告人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韩某参与强奸1次1人,开设赌场获赃款x余元,参与敲诈勒索2起,勒索45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参与非法买卖弹药175发,参与开设赌场未获赃款。

被告人云某某参与强奸1次1人。

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寻衅滋事1次,故意伤害1次1人。

被告人张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猎枪4支,猎枪子弹369发,小口经子弹100发。

被告人白某某参与强奸1次1人。

被告人闫某某参与故意杀人1次1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云某甲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石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王某戊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并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属累犯。

被告人郭某辛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兰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刘某丁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系共同故意犯罪,且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吴某己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属累犯,且具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王某壬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并且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张某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属累犯。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属累犯。

被告人富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狄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云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云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云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共同故意犯罪。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属累犯。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属从犯。

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属从犯。

上述二十六名被告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云某甲否认强奸皇甫某某、宋某、梁某某,辩称被害人和其发生关系都是同意,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云某甲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王某戊否认敲诈云才俊的事实,否认2003年2月6日至2月15日和2004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参与赌博的事实,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郭某辛、兰某、刘某丁、吴某己、王某壬、张某丙、李某某、云某某、云某某、苏某、张某某、云某某、张某某、白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富某否认参与敲诈勒索郝某某的事实,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富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某某、狄某、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韩某否认强奸彭某,辩称彭某和其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其辩护人认为不应以强奸论处。

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张某某无罪。

被告人闫某某否认杀人事实,否认事先有同谋,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辩护人辩称,故意杀人事实存在,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HTH]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

[HTF]1998年5月至2002年6月间,被告人云某甲在和林格尔县X镇开设“奔奔烧烤城”和“凤凰岭渡假村”,招来卖淫女,开始有组织地从事妇女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02年后,云某甲以其在该县X镇承包经营的“3924”宾馆、“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分公司”为依托,网罗社会闲散和“两劳”释放人员数十名称霸一方,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寻衅滋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钱财、欺压残害百姓。同时,控制当地的馒头、豆腐市场、礼仪演出行业和砂石行业,形成非法垄断。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一)形成了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在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云某甲处于核心地位,对该犯罪组织的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被称为“老大”,系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2002年6月份,云某甲为对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行公司化管理,成立了“万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任总经理,下设办公室、公关部、财务部、清欠部、项目部。委任骨干成员朱某任副总经理,领导吴某己等人;委任骨干成员张某乙为办公室主任,分管公关部、财务部,主要职责是管理“小姐”(卖淫女)卖淫;委任骨干成员郭某辛为清欠部负责人,领导富某、云某某,主要职责是负责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时放出高利赌债的收缴;委任骨干成员王某戊为项目部负责人,领导张某丙、赵某某,主要职责是负责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活动。2004年8月,云又成立了“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分公司”,自任总经理,委任骨干成员石某为副经理、郭建文(已死亡)为生产科科长、苏某为销售科科长、云某某为会计。公司主要生产经营馒头、豆腐。随着组织规模和人员的不断壮大、增多,为最大限度地聚敛钱财,云又组织开办了砂石场、“和林格尔心连心礼仪策划有限责任公司”等,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大肆聚敛钱财。

骨干成员石某、王某戊、郭某辛、张某乙、朱某在“老大”云某甲的组织、领导下,多次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组织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壮威扬名、大肆聚敛钱财。

参加者兰某、刘某丁、吴某己、王某壬、李某某、张某丙、张某某、云某某、狄某、赵某某、云某某、富某、苏某等人充当云某甲的爪牙和打手,在云某甲“老大”的羽翼保护下,耀武扬威,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尽心竭力为组织效命。

该涉黑组织呈现出了以云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石某、朱某、王某戊、郭某辛、张某乙为骨干成员;以兰某、刘某丁、吴某己、苏某、王某壬、李某某、张某丙、张某某、云某某、狄某、赵某某、云某某、富某为一般成员的19人组成的具有明显“塔形”结构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为达到严格控制该犯罪组织成员的目的,云某甲采取恩威并施的管理手段管理其组织成员。云一方面利用非法获取的财物为组织成员提供吃住、配发样式统一的服装、配备手机、对讲机、摩托车等通讯和交通工具,对有功的组织成员以现金或财物进行奖励,逢年过节发福利,帮助组织成员成家及其家属就业,多次带领组织成员集体嫖娼、打猎,对犯罪入狱的组织成员经常探监、送钱送物、安抚家属,以此达到笼络人心的目的,使组织成员死心塌地为其效命。另一方面,对违反该犯罪组织规章制度的成员实行严酷的“家法”管理,以达到令行禁止、一致对外的目的。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云某甲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组织妇女卖淫、强迫卖淫、放高利贷、违规贷款、非法讨债、开设公司、饭店、礼仪公司、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聚敛钱财,由云某甲统一支配使用,形成了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

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敲诈勒索获赃款人民币37万余元;寻衅滋事获赃款人民币1830元;开设赌场获赃款计人民币40余万元;组织赌博、放高利贷获赃款人民币47万余元;组织卖淫获赃款人民币4.5万余元;违规贷款152万余元;开设公司、礼仪公司、砂场、强行索要砖等获赃款约人民币33万余元,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共有组织地非法敛财人民币约320万余元,先后用于维系和支持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其中,部分用于建筑供云某甲及其组织成员活动、居住的楼房及开设公司,部分用于云及其组织成员挥霍享乐、日常消费开支、购买交通、通讯工具等。

(三)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

(1)2002年9月21日晚,呼和浩特市利鑫源食品公司职工高瑞(又叫高瑞明)开奶罐车到和林格尔县X镇“凯旋舞厅”跳舞,在舞厅与张某乙、张某丙相遇,因高瑞曾与张某丙发生过矛盾,遂欲离开。张某乙、张某丙随即追出殴打高瑞,高驾车逃离,张某乙跳入驾驶室对高拳打并争夺方向盘,致使车辆在街道上摇摆行驶。后被该县公安局巡逻干警拦截,将张某乙、高瑞带回巡警队,云某甲获悉后赶到公安局把手下张某乙领回。

(2)200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云某甲带领手下张某某先后两次在和林格尔县政府门口、公安局、移动通讯公司、联通公司等繁华地段张贴标题为“告全县人民书”的大字报,诬陷该县公安局有关领导,在当地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2007年1月份,和林格尔县X镇居民任聪明在大红城乡X村扩建砖场准备征用土地时,为降低价格请云某甲出面解决征地。云向任聪明索要x元征地款,除付给王宝成7500元外,剩余8500元云据为己有。

(4)2007年7月,和林格尔县X镇居民皇计珍因为邻居柴宏亮家的“散水”(房屋外墙墙基的防水水泥台阶)影响了他家而与其发生矛盾,皇遂请云出面解决,云及其手下两次找柴宏亮调解未果。云很生气,嫌柴不给面子,遂指使手下刘某丁夜间将柴家窗户玻璃砸碎。

(5)被告人云某甲和苏某从2001年10月至2007年8月,以赊欠为名,先后多次向和林格尔县二砖厂厂长车俊、职中砖厂厂长曹祥、大红城乡砖厂厂长杨文秀、十嘴子村砖厂厂长孙世等七家砖厂厂长共索要红砖x块,总价值达x元。

(6)2007年12月8日,被告人云某甲威逼康某某加入其“心连心礼仪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康被迫答应后被放走。途中,康新冬被被告人兰某、刘某丁、云某某、李某某追上殴打并带到兰的住处,强行索要现金。因康身上未带钱,被迫打电话求助朋友云栓久送来人民币500元交给兰某后被放走。

(7)2007年12月12日,被害人云俊俊酒后与和林格尔县出租车司机米全收发生口角,米当即给被告人刘某丁打电话,刘某丁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云某某、云龙(另案处理)赶到后将云俊俊带到野外对其进行殴打,并索要1000元。云俊俊被迫打电话向朋友杨平求助借钱,杨平随即将借来的500元交给云某某,第二天李某某又找云俊俊要走500元。

(8)云某甲带领手下多次嫖娼及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甚至连自己手下的女朋友也不放过。云的手下吴某己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吴的女朋友王某遂到云某甲的住处找“老大”想办法往外捞人。云见王某有求于他,以答应王为吴某己活动为由,乘机与王发生了性关系。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当地的馒头、豆腐市场,对当地礼仪演出和砂石行业形成垄断,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1、非法控制当地的馒头、豆腐市场。

2004年8月,云某甲成立了“顺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林分公司”,主要经营馒头、豆腐等食品。云为非法垄断当地的馒头、豆腐市场,派兰某、吴某己秘密跟踪其它厂家的送货人员,在摸清了和林格尔县所有经销馒头、豆腐企业的送货渠道后,指使手下对各销售点进行“回访”,勒令只能销售云生产的馒头、豆腐,并对其它企业销售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砸送货车辆。致使当地生产馒头、豆腐的个体户到县政府上访、举报云的违法行径。有关部门和领导虽指令公安局查证,但最终还是不了了之,使生产馒头、豆腐个体户的经营受到很大影响。

(1)2005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在和林格尔县X镇X路北“秀英批发部”门前,被告人云某甲馒头厂送货员秦月聪、薛贵良见销售馒头的安利利给“秀英批发部”驾车送货,秦遂将安驾驶的电三轮车钥匙拔下拿走,并告诉安以后不许再往“秀英批发部”送馒头,安答应后,秦才将车钥匙还给安。

(2)2005年6月份的一天,在和林格尔县X镇监理站附近的“小苏商店”门前,秦月聪把销售馒头的任在在驾驶的农用三轮车的油箱盖拧下拿走,并辱骂、恐吓任不许再送馒头。

(3)2005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在和林格尔县X镇二中西侧“小刘批发部”门前,秦月聪驾车顶在生产馒头的姜茂兴的送货车尾部,将其堵在“小刘批发部”门前20余分钟,后经“小刘批发部”刘振宇劝说,秦月聪才将道路让开。

(4)2005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在和林格尔县X镇县X路口“林兴超市”门前,秦月聪借口田利星的三轮送货摩托车挡了他的路,遂辱骂、威胁田利星不许再往“林兴超市”送馒头。

(5)2005年8月3日10时许,在和林格尔县X镇二中西侧的“兴盛超市”门前,秦月聪威胁销售馒头的任在在不能再送馒头。

2、非法垄断当地礼仪演出行业。

2007年6月,云某甲准备成立“心连心”礼仪公司,云召集和林格尔县所有从事礼仪演出行业的人员,威胁他们必须加入“心连心”礼仪公司,否则不能在和林格尔县演出。当地的礼仪演出行业很快被云掌控。

(1)无照经营、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

2007年7月末至12月末期间,被告人云某甲在没有获得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和林格尔心连心文化礼仪策划有限公司”,多次组织文艺演出,在被该县文化市场管理所稽查队制止时,云不但不听反而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

(2)不择手段控制演艺人员。

2007年8月30日,“和林格尔心连心文化礼仪策划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云某甲等人采取各种手段迫使在当地演艺界较有名气的演员张连英、宝某某等人到其公司签约为其服务,不服从的遭到殴打、辱骂。

2007年12月8日晚,被告人云某甲得知在呼和浩特市从事礼仪演出的康某某到和林格尔县演出,遂指使手下人兰某、云某某、李某某等人,将康带到其住处,逼康加入“心连心礼仪演出公司”,康被迫答应后才被放走。

2007年7、8月份的一天,歌手张成钢在和林格尔县X镇遇见云的手下狄某,狄对张说,云要成立演出公司,要让张去签约,张以“自由惯了”为借口拒绝前去签约。事后,张不敢公开在当地揽业务。

2007年9月份,被告人狄某给架子鼓手陈大永打电话,让陈去心连心公司一趟,陈当时有事儿没去。事后,同行岑茂告诉陈,云某甲让陈以后演出业务收费不能低于700元,有业务也要和心连心公司联系。之后陈不敢在当地承揽演出业务。

(3)利用非法手段打压同行、抬高演出价格、垄断当地文艺演出市场。

2007年8月份,被告人云某甲成立心连心公司后,曾对任喜斌等人说,要垄断和林礼仪演出市场,不允许呼和浩特市的乐队来和林格尔县演出,并说如果有呼市的乐队、礼仪公司来,给他们制造点车祸、麻烦,让他们演不成。

2007年9月21日至23日,和林格尔县居民赵晓文的南方化妆品店举行促销活动,原定雇用和林格尔县张彩霞的礼仪公司演出,被告人云某甲得知后给赵打电话,让赵用其演出队,赵无奈退掉了张的公司,让云的礼仪公司演出。

2007年9月末,被告人云某甲欲收购“百花新”新娘摄影店婚庆礼仪设备找到店主庞成,要求庞将设备卖给他,并威胁其以后不要再干这一行了,庞未答应。事后,云威胁和林格尔县居民云瑞、温雨春毁掉与庞成原定在和林格尔县宾馆的两项舞台布置、摄影业务。

2007年9月末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云某甲得知和林格尔县居民云瑞准备给孩子过生日,云随即给云瑞打电话对其进行威胁,云瑞惧怕云某甲,无奈退了已经订好的乐队和摄影雇用云某甲的心连心公司。

2007年10月,和林格尔县居民郑东升准备给孩子过生日,雇用呼和浩特市宋海军的礼仪服务及乐队演出。被告人云某甲得知后给郑打电话,让郑雇用其心连心公司的礼仪和乐队,郑无奈,将舞台布置等业务让给了云的公司。

2007年10月,任喜斌得知和林格尔县居民王瑞、闫丽蓉夫妇准备给孩子过生日,雇用呼和浩特市个体潘海晨的乐队前来表演,因云某甲曾在心连心礼仪公司的会议上说过要给外来的演出队制造麻烦,不许来和林演出。任遂对王瑞进行威胁,王瑞夫妇担心外请的乐队出事,并且惧怕云找自己的麻烦被迫同意用云的乐队。

(4)强行演出、非法敛财。

2007年7月份,被告人云某甲给西沟门服务中心主任李铁良打电话,要求前去参加“物资交流会”现场演出,演出费人民币5000元。当时西沟门已经雇用了晋剧团演出,但李出于无奈同意云的要求。过后付给云5000元演出费。

2007年7月末,被告人云某甲找到新店子镇党委书记赵文忠,要求到新店子镇“物资交流会”现场演出,赵被迫同意,并在演出后付给云人民币4000元。

2007年8月1日至5日,和林格尔县X乡举办物资交流会,被告人云某甲带领心连心演出队去演出,并向该乡党委书记云世祯索要演出费人民币5000元,后因故未给。

2007年8月上旬,被告人云某甲给羊群沟乡党委书记张智学打电话,要求到该乡“商品交流会”现场演出,要价人民币5,000元。张此前已得知云在各乡强行演出的信息,被迫同意云的要求。11月份,云让王峰到羊群沟乡要走5000元演出费。

2007年8月24日中午,被告人云某甲找到巧尔什营服务中心主任马建军,要求到该乡“物资交流会”现场演出,马以没有经费为由拒绝,云称必须演出,马因惧怕云,被迫同意了云的要求。

2007年9月份,被告人云某甲得知舍必崖乡办交流会,遂给该乡党委书记贾根小打电话要求前去现场演出。贾被迫同意云的要求,过后给了5000元的演出费。

2007年10月,被告人云某甲指使手下刘某丁、狄某、苏某向砖厂厂长杨文秀、任聪明、杨广林索要演出赞助费各人民币1000元。

3、非法垄断砂石业。

2007年4、5月份,被告人云某甲听说大红城乡要修高速公路,开砂场比较赚钱,遂同张某某、赵某某共同出资,在和林格尔县X乡成立“四方砂场”(后更名为新岳泰砂石料场),非法开采砂石、无证经营。

(1)2007年7月的一天,因和林格尔县X乡吴全经营的砂场与被告人云某甲等人经营的砂场存在竞争,被告人张某某便打电话,从呼和浩特市找来十几名号称“东北军”的人,前往吴全砂厂对其进行威胁、恐吓。当晚,被告人云某甲以请“东北军”有花费为由,指使手下李某某向吴全勒索2000元人民币被吴全拒绝。

(2)200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云某甲因听张某某说托克托县拉砂石的汽车到吴全、姚福祥的砂场拉砂石,遂指使手下兰某、刘某丁将姚带到红山口吕树在饭店,对姚进行辱骂、威胁。

(3)2007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云某甲借口吴全的工人杨根生私下辱骂自己,遂指使手下王某戊、李某某、刘某丁、张某乙、兰某等人驾车到大红城乡对吴进行报复,吴害怕遂报警。当吴全到指定地点与云的手下会面时,大红城乡派出所民警驾车赶到,并当场给云某甲打电话,云遂将手下召回。云随后打电话对吴进行威胁、恐吓,吴因惧怕云,遂于当晚主动到云某甲的住处“请罪”。云某甲对吴辱骂后为其指了3条路:1、吴把砂场卖给云;2、吴给云3万元钱;3、请吴准备“军火”与云火拼,勒令吴进行选择。

(4)2007年7月中旬到下旬,云某甲派兰某、王某壬、张某某等人先后拦截白永强、樊润成的拉砂车并将砂子卸在路边,拦截刘文斌、董金柱、郭仲良、王贵军、段无兵、郭少峰、王玉文、高志伟的车,并勒令他们去云的砂场拉砂,他们答应后才被放行。云某甲介入砂石行业后,致使其他砂场无法进行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形成自己“独占鳌头”的局面。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是云某甲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活动猖獗的“保护伞”。

云某甲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之所以能够如此猖獗,与其背后的“保护伞”有着重要关系。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张某某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犯罪行为发生,并在上级部门明确指示其查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使云及其组织成员逃避法律的打击和制裁;甚至不惜暴露公安机关秘密侦查手段为犯罪组织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对党和政府的信心,特别是被害群众慑于该犯罪组织在政法机关有人的疑虑不敢报案,使犯罪分子的行为长期得不到应有惩罚。

5、盘踞当地,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以被告人云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云某甲供述……

给他们买的衣服、鞋是统一的样式,级别不同,衣服的样式不一样,但必须统一穿着。我给他们口头规定了规章制度,我强调要听从指挥,服从命令,有什么人和我们闹矛盾、打架,不管相互之间有什么过节,也要团结,一致对外……。我曾经把这些人分成几个部门,实行公司化管理,我自任总经理,朱某当副总经理,还设了4个部门,第一个部门由王某戊负责,组织围胡,第二个部门由张某乙负责,要赌债,第三个部门由朱某负责,推销或向外卖东西,第四个部门由郭某辛负责,在围胡时放高利贷,不管通过什么方式,什么手段,每月每个部门必须向我交2000元,后来又有变化,我任命张某乙为部门经理,对3924旅店所有的卖淫小姐进行管理……。

朱某供述……云某甲是我们的老大,我是他的小弟,服从他的管理,郭某辛清理赌帐,张某乙负责管理3924宾馆小姐卖淫。

郭某辛供述……总经理云某甲、朱某当副总经理,成立四个部门,朱某负责基建部,也管其他部门,负责要高利贷赌债,第四个部门由张某乙负责,安排小姐卖淫,负责收费……

不管是干什么,每个部门每月定期向他交钱。

张某乙供述……云某甲把公司分成几个部门,实行公司化管理,云某甲总经理,朱某是副总经理,第一个部门由王某戊负责,组织围胡、要帐,第二个部门由我负责小姐出台、坐台、收费管理,第三个部门朱某负责,他还管理其他部门,第四个部门郭某辛负责,主要负责放高利贷、要帐……不管干什么,通过什么样的手段每个部门必须在每个月上交一定数量的钱。

云某甲供述……和杨广林、杨文秀、任春明各要了1000元赞助费。

刘某丁供述……我们到了那里说云某甲让我们找你要演出费,他们什么也没说就各掏了1000元。

任聪明证明材料……我不想惹事,谁都知道云某甲是和林的一霸,就给了他1000元,是交给那个后生的。

杨广林证明材料……我把1000元交给了苏某了……我惹不起他,给他1000元算破财免灾,少找点麻烦。

杨文秀证明材料……我拿了1000元给了他们……云某甲在和林名气太大了,没人敢得罪他。我还开了买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所以,就给了他了,花钱买平安吧。

张智学证明材料……我让王峰上乡会计张在良那取的5000元……没有办法只能同意他演出。

王峰供述……我只要到三个乡的演出费,每个乡5000元,还剩一家是黑老夭乡没要上,我把要上的钱都给云某甲了。

王世祯证明材料……我们乡和云某甲之间有一笔5000元钱的事,但不是我们欠他的,是他硬让我们给他的。

收据1张,金额5000元。

贾根小证明材料……我给了5000元,这钱是2007年11月份给的云某甲的一个司机。

云某甲供述……舍必崖是让我的司机王峰去要的。

马建军证明材料……我在城关镇街上见到云某甲向我要演出费,我说现在没钱,等过大年前再给你,他同意了,如果你们公安机关不把云某甲抓起来,我们指定给他演出费。

赵文忠证明材料……云某甲向我要5000元演出费,我给了他4000元。

云某甲供述……收取了新店子乡西门沟乡演出费。

李铁良证明材料……2007年演出费5000元,我让会计支付了。

狄某供述……云某甲说如果不是我们的业务,别人一定要找演员,我们提前把演员弄来,让别人演不成,要不就找别人的麻烦,给各个演员们打电话,让他们都签约到公司,如果谁不签约,就告诉他,他出面和演员谈,以后就别想在和林干了。

王某壬供述……云某甲知道有人搞庆祝没有用他的礼仪公司,云某甲就找别人的麻烦。

云某甲供述……办理了一个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在办理当中。

庞龙证明材料……这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张爱兵证明材料……2007年9月份,云某甲的心连心公司在盛乐街搞演出活动,我让他们停止演出,云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挣两个钱,你管啥了,以后不要再管,我也害怕云某甲,也没有敢再管。

云某甲供述……当时张连英有点不愿意加入心连心礼仪公司,我就说要是不参加你把先期投入的损失都赔了,张连英一看我这么说也就同意了。

张连英证明材料……云某甲对我说,现在心连心快开业了,你如果不参加的话,心连心赔了的损失,你就得全部负责,我一听这话就答应加入了。

任喜斌供述……云某甲就不许呼市的来和林演出,如果有不听的,就要打人、威胁。

岑茂证明材料……狄力和我说以后有业务和心连心联系,价格不能低于700元。

陈大永证明材料……岑茂打电话问我狄力给你打过电话没有,我说给我打电话在和林揽业务价格不能低于700元,如果有业务必须和心连心联系。

武成军证明材料……当时小赵给我打电话,说要用乐队搞活动,一切都定好了。搞活动的头一天,小赵给我打电话,说云某甲给他打电话了,要用云某甲的乐队了,就不让我的乐队去了。

赵晓文证明材料……开始请的是武成军、张彩霞夫妇给我搞活动,后来定的是云某甲的心连心礼仪公司。

云某甲供述……当时狄力也找过赵晓文,我给赵晓文打了电话,后就定了我的心连心礼仪公司。当时赵晓文定的是张彩霞的。

庞龙证明材料……2007年9月云某甲抢了我两笔已谈好的生意,他还到我的店里,要我别干这行了,把设备卖给他。

云某甲供述……温雨春说呼和浩特市的乐队不能退,庞成的舞台已布置,我说定金我给你补上,你就定我的舞台布置吧。

潘海晨证明,云瑞给我打电话,说要把乐队退了,我问他为什么要退,他说云某甲的礼仪公司要给他办庆功典,必须定他的礼仪服务,否则就要到他宴席上闹事,云瑞没办法,只能把我的礼仪服务退了。

云瑞证明材料……云某甲找人让用他的乐队,我怕云某甲捣乱我的场子。

云某甲供述……我对云瑞说那你就看着办吧。

潘海晨证明材料……王树东、闫丽蓉夫妇给孩子过生日,订了我的乐队,没过两天,闫丽蓉给我打电话说,云某甲让我必须定他的乐队,如果定你的乐队,他就找人在收费站制造车祸,让你办不成。

王树东证明材料……任喜斌说我回去和公司一说,公司要是知道了,你们定的乐队要是在那天路上出点意外,你们咋办啊。

云某甲供述……郑东升孩子办事,礼仪、乐队都定好了,好象是呼市的,我就对他说把舞台布置这块给我吧,郑东升就同意了。

郑东升证明材料……云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用他的礼仪、乐队,我就把舞台布置让云某甲做了。

云某甲供述……我让兰某把康某某叫到我办公室和他说你是还钱,还是跟着我干,康某某说他还不上钱,但是他现在和别人签合同了,合同到期后就跟我干。

控制馒头市场

安利利的证言

2005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我给秀英批发部送馒头,过来一个黑绿色面包车,下来一个大个后生,把我的三轮车钥匙给拔了,并让我今后不要再往这送馒头,我答应后,才给钥匙。

杨秀英证言

云的人不让安利利送馒头,后安利利不再往我家送馒头了。

任在在证言

2005年6月一天我开农用三轮车送馒头,在小苏批发部门前,有人把我的油箱盖拧走并骂我,我跟人家说了半天好话才给我。

苏春梅证言

2005年一天,任在在给我家送馒头,云某甲家的一个后生也给我送馒头,两人在我家门口吵起来,后见任在在向那后生要油箱盖。

姜茂兴的证言

2005年6月份一天上午我去刘二批发部送馒头,刚到那,给云某甲送馒头的后生用他的面包车顶住我的车,不给我让路,后刘二出来说合一气,才给让了路。

田利星证言

2005年6月我往林兴批发部送馒头车停在路牙上。给云某甲送馒头的后生也把车停在路牙上,他让我让路,用面包车保险杠撞我的三轮车好几下,我问他做甚呀,他下车骂我,上来要打我,被林兴批发部卖货女人拉开了。

侯国珍证言

那后生开的银色面包车,不让田往我这送馒头。

任在在证言

2005年8月3日我在兴盛超市送馒头,那个大红城的后生碰到威胁我说,我们掌柜已开会,你们趁早改行,后来我也不敢送。

非法垄断砂石业

吴全的证言

2007年一天下午3、4点,张某某找呼市的东北军要打我。来了三、四辆呼市的出租车,下来10个人,都是20多岁的年青人,带头的是个东北口音后生,问砂场老板,张某某看着我说不在,我看是找茬,张某某、云某甲吓唬我不让我卖砂子。

张某某供述

2007年7月我给呼市朋友东北人于忠江打电话说我开砂场,别人找我麻烦,当时找人就想吓唬一下他,下午于忠江带10多人从呼市打出租车过来,当时吴全也在,下车问找麻烦的人在哪,我当着吴的面说不在走了,吴在边上,害怕没敢吱声,过一会先走了,后于带人走了。

云某甲供述

2007年7月,我听张某某说吴全的合伙人姚福祥和托县那边的老板说我们砂场的坏话。后我让二强和刘某丁把姚福祥找到红山口饭店,把姚骂了一顿,告诉他以后不要瞎说话,我们砂子好坏不用他说。

姚福祥证言

2007年7月的一天下午,二强和另外二个后生找我说云老大叫你云一趟,我去了红山口吕树饭店后,骂我一气,意思不让我再卖砂子,我只好答应他不卖了。

云某甲供述

2007年8月,我听说吴全骂我,就派虎头、二强、刘某丁,李某某共六、七个人到大红城把吴全找来,他们找到后,吴好像找派出所王建华了,后我打电话骂吴全、晚上吴全害怕,打电话找我,到我家和我当面解释,我说他一顿。之后我给他开了3个条件,第一、拿3万元,第二、把他的砂场卖给我,第三我们俩找人拿火枪对着干。后吴全害怕说给1万元平事,我让他走了,后吴全给了6000元。

吴全证言

2007年8月的一天下午,云某甲派王某戊和李某某领着7—8个人来找我说我惹了云某甲拿2—3万平事,我没给,后们他让大红城派出所所长阻止了。晚上7、8点云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军火,用火枪拼,我很害怕,第一,把砂场给他,第二,给3万元钱,第三,准备军火和他干。后在红山口请他吃饭给了6000元。

兰某的供述

2007年7月,张某某让他去拦到吴全砂场拉砂的车,先后拦过3台装满沙子的大翻斗车和20多台大翻斗空车。

张某某的供述

2007年8月他和兰某、王某壬3人拦住3-4辆车。拦住1辆车让把砂子卸了。

白永强证言

2007年7月,他开农用四轮车到大红城拉砂子,在吴全砂场装1车砂子,在红山口209国道拐弯处,被兰某,王某壬拦住,让他把砂子卸了,并让他去云某甲砂厂拉砂子。

樊润成证言

2007年7月中旬一天,他在大红城吴全砂场拉1车砂子,走到红山口被张某某和王某壬强行拦住,把砂子卸到路边,损失300元。

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的证据:

(一)贴大字报

云某甲供述

2006年春天给公安局副局长云文富,候天胜贴过传单,是“告全县人民书”内容是靠收吸毒人员的钱,花钱当上副局长,造成和林毒品泛滥,候云胜与连襟张文玉围胡,家庭成员开赌场。张某某供述

2006年6月份云某甲叫上我,在公安局门口、移动、联通、繁华处贴打印的字A4纸大小,贴了20多张。第二天凌晨1时许又去贴了20多张。

(二)插手征地纠纷

云某甲供述:

2007年正月,任聪明找我,让我征一下地,准备建砖场。我帮他在榆树沟村,窑沟村,小红城村征地。2007年春节期间我和任聪明要了x元的征地费,给王宝成7500元,剩余榆树沟村,征地费我拿了。

任聪明证言

2007年2月,我让云某甲帮助征地建砖厂,后云某甲和我要x元,我给他后,他给了王宝成7500元,剩余8500元云某甲自己拿了。

(三)介入邻里矛盾

云某甲供述

2007年7月一天,皇计珍打电话找我,邻居散水做的过大,影响他家进车,让我出面协调一下。我让苏某和我、刘某丁去找柴宏亮协调,没有结果。我气的不行,让刘某丁当晚去砸柴家的玻璃。第二天刘某丁说事情办了。

刘某丁供述

2007年7月一天晚上,云让我砸柴宏亮家玻璃,晚13时左右我去柴家用石头,砸碎玻璃后回到云家。

柴宏亮、纪翠珍证言

2007年7月,我们家做散水和邻居皇计珍发生矛盾。云某甲和他手下来说和,我们没答应。当晚柴上夜班;纪和孩子在家睡的,半夜,突然玻璃被人砸烂从窗户进来一块砖头,第二天到派出所报案。

(四)殴打高瑞明

云某甲供述

2002年农历八月十五晚上,巡警大队干警给我打电话,说张某乙打架了,让我过去,去后见张某乙和那个后生在,后我说了一气,领张某乙回去。问张原因,张说这个人以前打过张某丙,替他教训一下那个人。

高瑞明证言

2002年阴历8月15晚上,他用拳头打我并用手掐我的脖子抢方向盘,让我停车,走了一段路见警车,我停车,拦住警车报警,后我们俩一块去公安局。张某乙打我是因为我和张某丙以前打过架。

(五)欺压残害女性(王某)

云某甲的供述

吴某己因抢劫被公安局抓获,吴的女朋友找我想让我跑一跑把吴放出来,我说公安局有人,给活动一下,吴能出来,后我就说太晚了,大约10点多,你就在这睡吧,她没有吱声,就答应了。我和王某脱了衣服,发生了关系。就睡下了,第天早晨王某走了。

王某证言

2003年冬天,十一月份一天晚上,因吴某己被抓,找云某甲帮助解救,去到云的住处和他说解救吴的事。云说公安局有人活动一下,3天就回来了。然后云说太晚了,你就在我这里睡吧,因我过去听人说,凡是云看上的女人一个也跑不了,必须和他发生关系。否则就挨打。他留我过夜我不敢拒绝,所以没吱声。后脱了衣服,云摸我,和我发生了关系,第二天我回家了。后过2-3天的一个晚上,我又去云家,他说快回来了,又用同样方式和我发生关系。

(六)和砖厂要砖

云某甲供述

他让苏某往任春明、杨广林、杨文秀、曹祥、田和平、孙进六家砖厂推销过蓝带啤酒。他和苏某去杨广林砖厂赊7万块砖并说用煤面子抵帐,杨同意,苏给拉回,后一直没给砖钱,他向石嘴子砖厂孙世要砖10万块,给姚国祥顶帐了,砖钱一直没给。他和苏某去车俊砖厂赊砖2万块,盖房用了。2007年8、9月向张称心赊砖5万块,苏某给办的。2007年8月和田和平赊砖2万块,苏某去办的,赊的砖顶帐了。2004年到2007年他在曹祥砖厂赊砖10万块,砖有自己用也有抵帐的,一直未付砖款。2005年4月盖房和杨文秀拉砖13万块,给了3万块砖钱,杨和他要过钱,他替杨摆平王某某后,给的报酬。

苏某供述

云的饭店有500捆啤酒,让他推给砖厂抵砖钱,他推给孙世砖厂70捆,田和平砖厂120捆,曹祥砖厂130捆,杨广林砖厂100捆,剩余80捆送到大红城二兰栓砖厂。2007年7、8月,和田和平砖厂要1万块砖,孙世砖厂要砖3万块,曹祥砖厂3万块,车俊x块,杨广林砖厂取8万块砖,杨文秀砖厂5万块,共计21.5万块砖。

车俊证言,2001年10月25日云从砖厂赊砖2万块说用煤顶,给打欠条,2004年10月4日,苏某说云盖房赊砖1万块,打的欠条。2001年赊欠砖钱2200元,04年欠砖钱1300元。直到案发没给砖钱,也没给煤。

曹祥证言

2003年10月至2007年8月,苏某和云某甲先后拉砖x块砖,价值x元,云没给过钱,说用煤顶,也没给拉煤。苏给送过100捆啤酒价值1000元,说顶砖钱。

杨文秀证言

云某甲2005年4月26日、5月1日拉过8万块砖,过20多天又拉5万块砖,付给3万块砖钱3000元,其余未给。云送来啤酒100捆,价值1100元。

孙秀证言

苏某从他砖厂拉过2次砖,云拉过3次砖都打欠条共拉走x块砖价值x余元。说用煤顶,但一直没给。苏给送过70捆啤酒,价值2000元。

杨广林证言

2006年夏天,云打电话赊7-8万块砖,我同意后,云和苏某拉走砖,没付钱,同年8、9月份在拉来100捆啤酒。

田和平证言

2006年8、9月份,云某甲让苏某去他砖厂赊1万块砖,价值1400元,过一个月苏某拉来100捆啤酒顶砖钱,啤酒价值1000元。

张文秀证言

云某甲的司机老豆角去砖厂找他,说云准备用煤换点砖,换8万块,我同意拉2万块后,老豆角来拉2万块,价值3000元,云一直没给钱。

[HTH]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

[HTF](一)2007年10月份,云某甲在和林格尔县X乡X村其姐云某某家立胡赌博时,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警队干警李志勇和大红城乡派出所干警发现并要查办时,云某甲给张某某打电话要求保护。张某某随即给在现场的李志勇打电话,令其不要管赌博的事,致使云某甲等人的赌博活动一直未受查处。

(二)2007年12月26日,在内蒙古公安厅11.12专案组对云某甲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进行前期秘密侦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让云某甲来其办公室,告诉云某甲说,有人说云和段某某是黑社会,公安机关在调查,并说“公安机关将王某戊和王某壬抓获,是不是要抬你了”,并提醒云某甲注意点。后张某某吩咐云某甲更换新手机和新手机卡,并告诉云购买手机时不要登记手机串号,卡也不要用自己的名字登记,并让云某甲今后用新手机和新卡和他单独联系,以规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后云某甲按张某某的吩咐曾两次更换手机号码,并在公安机关对其抓捕前,离家住进宾馆,以防备公安机关对其抓捕。

(三)2003年7月25日上午,呼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干警王长胜、董永胜及被害人叔叔王君接到被害人李某某的求救电话后,来到和林格尔县解救李某某,时任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警队队长的张某某在办公室接待了他们。后张某某自己又去了云某甲开设的“3924”宾馆去见云某甲和被害人李某某,并通知云某甲将李某某和宫某某送到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在呼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王长胜等人将李某某解救后,走前曾明确指示张某某对“3924”宾馆的老板立案查处,但张某某事后包庇、纵容云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对云某甲等人强迫李某某卖淫一案并未立案查处。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云某甲供述……张某某对我说这几天你注意点,公安机关正查呢,命令我,明天你换个新号,新号只能用来和张某某单线联系。

张某某供述……云某甲来了我的办公室,我对云某甲说,苏建勇到处乱说,说你和段某某是黑社会,上边公安机关正在查你们的呢,你办个新号,再换个手机,用来咱们俩单独联系。

张某某供述……在电话里我同云某甲讲,你是个黑社会,我是刑警大队长,咱俩成朋友,这是个挺有意思的事。

张某某供述……李志勇带人到大红城乡榆树沟,发现云某甲围胡,当时云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刑警队的人到榆树沟搞案子碰上他们赌博了,人都跑了,能不能给说个话,不要处理了,随后我给李志勇打电话,让不要再处理这次围胡的事了。

云某甲供述……我给张某某打电话说,我让大红城派出所王建华和刑警大队的李志勇在围胡时逮住了……

张某某给王建华打电话说了情,我和参赌人员都没事了。

李志勇证实……张某某问我是不是一帮赌博的,赌博的事就不要管了。

云某甲供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张某某来到3924旅店我的办公室中,对我说人这儿是不是有一个包头女的,人家家里人领的公安局的来找了。……过了几天我给张某某打电话,问他事情怎么样了,张某某说没事了。

王长胜证明材料……临走时我给张某某他们安顿,你们立案后好好打击一下旅店老板,张某某他们当时都同意了。

董永胜证明材料……快到中午时候我告诉刑警队长,让他们立案查处,打击旅店老板。

辩认笔录……辩认指出张某某是2003年7月25日接待他们的民警。

[HTH]三、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HTF](一)2003年夏季,被告人云某甲将一台红色桑塔纳轿车以2万元价格卖给许某(别名武利),许先付给云x元,因没有及时给付剩余的5000元购车款,云某甲让其手下把许某叫到云的住处,指使郭某辛等人对许进行殴打,后许某出去借了5000元给了云某甲。

(二)2005年4月的一天下午,闫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大红城乡X路口时超过了云某甲的“桑塔纳”轿车,被告人云某甲、王某壬等人下车追上闫对其殴打,并将闫的摩托车扣下。事后,闫某某找人向云说情,云某甲向闫索要人民币600元及苁蓉烟一条,将摩托车归还闫。

(三)2005年4月的一天下午,云某甲受和林格尔县大红城砖厂厂长杨文秀之托,带领手下王某壬、云某某、郭建文(已死亡)去教训与杨发生过矛盾的王某某,在路上碰见王某某,后云某甲将王拉上车带到杨的砖厂对王进行了殴打。

(四)2006年1月,呼市玉泉区X村民张来锁托人找云某甲出面解决赵某某纠缠其女张利霞之事。被告人云某甲带领石某、吴某己等人找到赵某某和黄厚(系赵的外甥),指使石某殴打黄厚并向赵某某及该村村民刘生俊各要绵羊一只,价值600元。

(五)2007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九),被告人云某甲以宝某某未去其婚宴上唱歌为由,指使被告人兰某、刘某丁在和林格尔县“金三角”对宝某某拳打脚踢,打完又将其带回云的住处,云某甲辱骂了宝某某,宝某某答应以后听从云的吩咐后被放走。

(六)2007年8月,云某甲要求张彩霞加入云的“心连心文化礼仪策划有限公司”被拒绝,遂指使刘某丁教训张彩霞。2007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某丁、李某某、任红俊商议,由任的妻子黄蓉给张彩霞夫妇打电话谎称定乐队将他们骗至和林格尔县淀粉厂门口,任红俊将张彩霞的车拦住并拽开车门,任红俊和刘某丁就对武成军、张彩霞夫妇殴打,刘某丁并用刀将武的头部刺伤后离开现场。

(七)2007年12月30日,和林格尔县文化局举行新年联欢会聘请云某甲的心连心演出队表演,在就餐过程中,该局的干部胡永祥与心连心礼仪公司的任振华、张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张某某将此事告诉了云某甲。当晚,被告人云某甲就把胡叫到他的住处,将胡辱骂后打了胡几个耳光,并让张某某在电话中接听其打骂胡的过程。

(八)2003年夏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戊(已处理)带领吴某己、朱某等人以为其朋友王明亮平事为由,将李润枝打伤后,吴某己等人逃跑。

(九)2007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云某甲得知和林格尔县开理发店的孟慧(又叫云慧)长得漂亮,就给孟慧发短信遭到孟的不满,云某甲就指使张某某去砸云慧理发店的玻璃。后被告人张某某找到刘某丁,兰某,对他俩说“老大”让去砸云慧理发店的玻璃,当晚十二点多钟,张某某因吸毒未去,被告人刘某丁、兰某来到云慧理发店用砖头砸了理发店玻璃。

(十)被告人云某甲因邀请和林格尔县移动通讯公司经理魏云旺吃饭并索要手机、办理四联号手机号被拒绝,便指使兰某去砸魏坐的汽车挡风玻璃。2007年3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兰某骑上摩托车去该县移动公司门口,用事先捡好的砖头将魏乘坐的“帕拉丁”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经鉴定,被砸挡风玻璃价值630元。

(十一)被告人云某甲为阻止清水河县“可食可健食品有限公司”在和林格尔县销售豆腐的目的,指使吴某己、张某某砸该公司的送货车。2005年11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吴某己、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在该县水务局楼下“陈利珍蔬菜门市部”门前,将张秀平的送豆腐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后逃走。

(十二)2007年12月的一天,因摄影城老板马玲龙向云某甲的“心连心”礼仪公司收了100元花环拱门租金,云因此怀恨在心便命令刘某丁、李某某两人去砸甜心摄影城的玻璃。当月27日晚24时许,被告人刘某丁、李某某坐云的汽车去甜心摄影城用砖头砸了摄影城玻璃。

(十三)2007年7月,王某戊、王某某、二牛在和林格尔县X乡X村组织赌博。王某戊与王某某因分赃发生矛盾,7月9日晚9时,被告人王某戊、张某某去和林格尔县“俊发洗浴中心”找到王某某,王某戊用刀将王某某肩部和头部刺伤。7月10日13时许,王某戊和张某某到沙尔营乡X村“围和”场上见到王某某,王某戊对王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刀将王的头部刺伤。

(十四)2007年8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去兰某住处烫“料面”(土制海洛因),当时在场的常青向张索要“料面”时二人发生争执,张某某便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常青的左肩、左颈刺伤。

(十五)2007年9月16日凌晨,郝某某去和林格尔县“莱茵河洗浴中心”洗澡时,与该中心前堂经理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用刀将郝的左肩背部、左胳膊刺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寻衅滋事殴打许某(武利)

云某甲的供述

2004年之前他将一台红色桑塔纳轿车卖给武利,武只给x元,后又和他要了5000元。剩下的钱和武要,武说没钱,叫武到他的住处,骂了武一顿后由被告人郭某辛和被告人张某乙踢了武几脚,后武回去取钱给了他。

被害人许某陈述

2003年他买云某甲红色桑塔纳轿车一台,定价x元,先后给云x元,剩下5000元,云打电话要没给,云将他叫到戏院子家后,二人因钱的事云骂他,有两个人把他从车上拽下来,其中一个踢他几脚,后他出去借了5000元还给云了。

(二)寻衅滋事殴打闫某某、王某某

云某甲的供述

2005年4月的一天,大红城砖厂杨文秀打电话让他出面帮助教训一下王某某。他答应,领上王某壬、郭建文(已死亡)、王建民、云某某开车去大红城,路上遇见王某某,将其拉上去杨的砖厂。在途中闫某某骑摩托车超过他的车,他开车追上,由王某壬、郭建文、王建民和他打了闫一顿,并扣下闫的摩托车。后经人说情给他600元和一条苁蓉烟,将车还给闫。打完闫后他们去砖厂,他当着杨文秀的面骂王某某,让其给杨赔礼道歉,警告不得再骚扰杨,并且打了王两个耳光踢了几脚。其他人没动手。后他以替杨出气为由,和杨索要10万块砖。

云某某供述

2005年4月云某甲带上他、王某壬、王建民、郭建文(已死亡)去大红城替杨文秀出气,途中碰上王某某,云叫王上车,一同去砖厂。途中闫某某超过云的车,云下车殴打闫,王某壬也动手打闫,他和郭建文(已死亡)没动手。到了杨文秀砖厂,云某甲当杨的面打骂王某某,其他人没动手。

被害人闫某某陈述

2005年4月一天下午,他在路上超了云的车,后下来7—8个人将他暴打一顿(鼻、口出血,头昏脑胀,休息5—6天),云要用铁锹劈他,村里人劝住了,云让人将他的摩托车骑走。后找人给云600元现金,一条苁蓉烟,才要回摩托车。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他酒后打了杨文秀,当天碰到云,将他拉上车,当时有郭建文(已死亡)、王某壬、王建民、云某某,晚上到砖厂。云当着杨的面辱骂他,并打了他两个耳光,踢了两脚,让他给杨道歉,于是他给杨道歉,保证以后不再骚扰杨。

杨文秀证言

云先后从他砖厂索要砖13万块,只给了3万块的钱,后多次要未给。

(三)寻衅滋事殴打赵某某、黄厚

石某的供述

2006年快过年时,云某甲让我和他去大红城乡说有事。后云某甲、吴某己他三人去大红城吴某某家把二牛和女方家人都叫过来,云、二冬、我一起打了二牛一顿,打完之后,云警告二牛不许再找这个姑娘。

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2006年时候,云某甲因为我和张利霞处对象的事找过我,把我和黄厚打了。云和我要了一只羊。

黄厚陈述

云某甲来大红城乡,把我和我二舅(赵某某)叫到吴某某家,我被云领来的一个40多岁的人踢了一顿。云和我二舅要羊,我二舅害怕就给他弄了一只羊。

(四)寻衅滋事殴打宝某某

云某甲的供述

2007年农历正月初八,云结婚叫宝某某唱歌,宝某某人没来礼也没来。第二天他派被告人兰某、刘某丁去找宝某某,吩咐找到宝某某打一顿拉回来,兰某和刘某丁把宝某某拉回来,见眼圈还是黑的,后他骂了宝某某一顿,宝某某答应听他的话,才让宝某某走。

被害人宝某某陈述

2007年正月,云某甲结婚,让他去唱歌,他没去,第二天兰某在金三角找到他后,兰某、刘某丁两个人把他打了一顿。之后,又把他拉到云的住处,云骂了他一顿,他答应听云的话就让他走了。

(五)寻衅滋事,砸云慧理发店玻璃

云某甲的供述

2007年春天,李玉茹给他介绍,有个叫孟慧的女孩很漂亮,开理发店的,并给他提供手机号,他给孟发短信,后被孟在短信中骂了,他让张某某去砸理发店玻璃。过了两、三天张对他说,把孟理发店玻璃砸了。

被害人云慧证言

2007年3月的一天晚上12点,她理发店玻璃被砸了,没砸碎,他怀疑是云某甲指使人干的。

(六)寻衅滋事砸移动公司汽车玻璃

云某甲的供述

2007年春天,他找移动魏经理要一个手机,顺便办一个四联号卡,魏不给办,他请魏三次去吃饭,魏也不去,他派兰某在一天晚上用砖头砸了魏的越野车前挡风玻璃,后又去移动公司找魏,给他办了联号手机号(略),并给他一部摩托罗拉手机。

兰某的供述

2007年大约3月份,云某甲找他,让他砸移动公司经理的车玻璃。他一个人骑摩托车去移动公司,用砖头砸了那辆车的前挡风玻璃。

魏云旺的证言

他开的一辆越野车,2007年3月一天晚上,车在办公室门前停的,保安上楼告诉他说前挡风玻璃被人砸碎了,没见人。他认为是云某甲找人砸的。因云找他要手机办四连号被他拒绝后,不长时间玻璃被砸了。

鉴定结论通知书

郑州日产帕拉丁前挡风玻璃价值630元。

(七)寻衅滋事打伤王某某

王某戊供述

2007年他和王某某、二牛3人“立胡”,王某某给分了300元,其中100元是假钱。后他和张某某去“俊发洗浴中心”,找到王某某,因假钱的事吵起来,用刀捅了王某某膀子一刀,第二天下午和张某某去他们立胡的地方,碰见王某某,他又拳打脚踢王,把他打倒在地用刀在他头上划了两刀。后又把王拉到沙尔营乡X村史金元家中,找大夫给王处理伤口并输液。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2007年7月9日晚21时许,他在“俊发洗浴中心”被王某戊用刀捅伤。7月10日13时许,在东营子村西边林子里被王某戊拳打脚踢,用刀划伤头。

(八)寻衅滋事砸摄影城玻璃

云某甲的供述

2007年12月的一天,云因其心连心礼仪公司任喜斌向甜心婚纱摄影城借两个花环拱门,摄影城向他要100元的租金,耿耿于怀。晚上令刘某丁砸摄影城的一块玻璃,第二天刘向他汇报昨天交代的事办了。

刘某丁供述

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云某甲,让他去砸甜心摄影城玻璃,他和李某某坐王峰的车去摄影城,二人各扔一块砖头。

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2007年12月27日晚12时许,听到砸玻璃的声音,出去看时玻璃门有两处被砸的痕迹,但玻璃没有砸碎。

(九)寻衅滋事,殴打张彩霞夫妇

云某甲的供述

他想让张彩霞加入他们的“心连心礼仪公司”为他公司演唱被拒绝,怀恨在心,决意报复,2007年7月的一天,他派手下刘某丁去教训张夫妇一顿,并告诉他车牌号,刘听命后谎称聘请张夫妇演出,将二人骗到目的地后,刘对其两人拳打脚踢殴打一顿。

武成军证言

2007年12月22日晚六点多,他和妻子张彩霞以定乐队的名义被骗到淀粉厂门口,有两个男子,打他们两个,高个子用刀刺他头部,矮个子拉开另一边车门打了他老婆几拳,让今后注意点就走了。怀疑是云某甲指使人打的他们,因云让加入他的公司,他们不同意得罪了他,故遭此毒手。

(十)寻衅滋事刺伤郝某某

李某某供述

2007年9月一天晚12点左右,郝某某到莱茵河洗浴中心,骂他并准备和他打架,他拿刀捅了郝三刀。

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2007年9月一天晚上,他去莱茵河洗浴中心洗澡,李某某嫌他洗的时间长,把他叫出来,用刀捅伤他左肩胛骨,胳膊上划了一刀。

鉴定结论

郝某某构成轻微伤。

(十一)寻衅滋事殴打胡永祥

云某甲的供述

2007年12月29日,胡永祥喝多了酒骂张连英,云听说后非常气愤,决意教训胡一顿。当胡到他家向他解释时,他打了胡几个耳光踢了几脚,同时给张打电话让张听打胡的声音。

胡永祥陈述

2007年12月30日云某甲的心连心礼仪公司为文化局新年联谊会演出,他喝多了,因小事和任振华发生争吵。事后给云打电话解释此事,云让他到云家,到云家后,云开始辱骂他并打了他几个耳光,让他跪下,他没有跪下,还让他给任道歉。因害怕没报案。

(十二)寻衅滋事打伤李润枝

李润枝证言

2003年9月3日下午,来了一辆面包车,车上下来三个人,有两个年青的,有一个较胖的中年人,大约三十多岁,进吉隆饭馆,三人拳打脚踢王贵华、我上去拉,被年青的后生摔了个跟头,我感到脖子凉的厉害,用手一抹全是血,后来他们走了。

鉴定书

李润枝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

王某戊、吴某己、郭某辛供述2003年9月3日在蒙牛盛乐园吉隆饭馆殴打了王贵平。

(十三)寻衅滋事砸清水河县可食可健食品有限公司送豆腐汽车玻璃

云某甲供述

2005年11月,清水河的一个豆腐厂经常来和林卖豆腐,价格比我的豆腐低,影响我的生意,就想收拾他们,后我告诉吴某己让他去砸那辆卖豆腐车的前挡风玻璃。吴答应一声骑摩托车去了,后吴回来告诉我砸了。

吴某己的供述

2005年11月,云某甲让我砸清水河卖豆腐车的玻璃,我和张某某骑摩托车到党校水务局楼下,用砖头把一辆灰白色的箱货车前挡风玻璃砸碎了。回到云某甲住处和他说砸完了。

张秀平证言

2005年11月我开车拉王嘉元去和林卖豆腐,在水务局楼下一家批发部送豆腐时,刚进批发部听到外面有玻璃碎的声音,我和王嘉元出去看,见一个戴头盔的人跳上停着的摩托车向西跑了。后我们不敢到和林卖豆腐了。

(十四)被害人常青的报案及陈述材料

2007年8月25日晚21时许,张某某酒后去到被告人兰某居住在“3924”宾馆的房间内,因为其向张某某索要料面(毒品)发生争执,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常青左肩、左颈刺伤。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材料

2007年8月25日晚21时左右,我用随时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常青二刀。

(十五)被害人王娜的报案及陈述材料

2007年12月11日下午,因没有给兰某借上钱,被兰某用刀将其左腿砍伤,并在和林县医院住院治疗六天的事实。

被告人兰某、刘某丁、李某某、云某甲、王峰的供述材料

2007年12月12日下午,兰某将王娜的左腿砍伤后,给云某甲打电话,云某甲让王峰开车送王娜去医院,并指派被告人李某某向刘某某要5000元替兰某给王娜支付了医药费。

和林县人民医院出具被害人王娜的伤情经呼市公安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呼公刑技(法临检)字2008年X号,鉴定结论为,被害人王娜左膝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HTH]四、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HTF](一)1998年8月的一天晚上,段某某与郝某某去和林格尔县X镇“奔奔烧烤城”吃饭,二人与云某甲的女友董慧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云某甲从山西右玉县找来“火枪队”的丰龙等人,携带猎枪将郝某某约到“奔奔烧烤城”威逼郝写下5万元的欠条,郝某某后来给云某甲x元。云又扬言对段某某“只要钱,不要命”,并四处寻找段,后经人说情,段某某给了云某甲3万元的财物。

(二)2002年9月的一天晚上,刘某某等人到被告人云某甲的“3924”宾馆歌厅唱歌。次日,被告人云某甲以刘某某在嫖宿“小姐”时,将小姐的阴部咬伤为由向刘索要1万元,后刘某某给云某甲5000元。

(三)2003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戊带领朱某等人前往和林格尔县盛乐园区X村帮朋友王明亮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云某甲以王某戊等人出事是因为帮王明亮打架为由,向王明亮的弟弟王某某等人索要人民币1万元。

(四)2003年夏的一天晚上,杨某某按照他人提供的一个交友热线号码拨打电话,结果拨到云某甲女友的手机上,后杨发现打错便挂机。被告人云某甲以杨调戏其媳妇为由向杨索要人民币1万元,杨某某后找人求情给了云3000元。

(五)2005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和林格尔县X镇居民王某某驾驶蒙x黑色桑塔纳轿车行至该县广播局附近时,与韩某驾驶的货车险些相撞,王停车与韩发生口角,韩打电话将“老大”云某甲找来,云当场对王进行威胁、辱骂。事后,被告人云某甲勒令王到其住处向王索要人民币2500元。

(六)2005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云某甲与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和林格尔县X镇乐寒桦开的“羊肉村”饭店吃饭时,云某甲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云用啤酒瓶子砸破自己的头威胁刘某某“没有3万元,了结不了此事”。刘后找人说情给云1万元现金,并为其买了烟、水果等物。

(七)2005年冬的一天下午,韩某与宋某等人打麻将(期间没过钱),算帐时韩某赢了宋娜3000元。后云某甲指使吴某己向宋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

(八)2007年5月,被告人郭某辛得知张某某在和林格尔县党校楼下饭店吃饭,遂将张叫到另一饭店,用刀威逼张并索要曾经为其免除的3000元赌债,张被迫同意给郭2000元。事后,张某某通过银行汇款给郭某辛人民币500元,几天后,张某某又在和林格尔县南大桥交给郭某辛1500元。

(九)2002年正月,被告人云某甲在张春林的住宅”围和”放贷、组织赌博时,参赌的潘某向云借赌资x元全部输掉,后云以潘若不还钱就强占潘的门脸房并用房顶账相威胁,逼潘写下了4万元的欠条。潘某被迫卖掉一间门脸房给云某甲人民币x元。

(十)2002年正月,被告人云某甲在张春林的住宅“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时,参赌的郝某某向云借赌资x元全部输掉。后云某甲派人将郝叫到他的“3924”宾馆,云某甲和郭某辛、吴某己、张某乙等人先后两次对郝进行殴打,逼迫郝还钱。郝被迫给云某甲打了x元和2万元的借条。郝先后两次筹集x元送到“3924”宾馆,并交给催债的郭某辛和吴某己4000元。云某某和被告人富某向郝的妻子要回1000元。2003年,云某甲带领手下郭某辛、吴某己、赵某某等人到郝某某家,强行将郝家存放的价值4000元的建筑材料拉走。2003年夏,云某甲派郭某辛,吴某己、云某某等人去郝某某家,强行将郝的朋友曹明放在郝家的两辆摩托车推走,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6000元。2002年12月、2004年11月,云某甲从和林格尔县改水办取走郝某某的工程款x元。2004年,云某甲将郝的一辆“金旋风”吉普车开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为x元。云某甲共向郝某某索要财物x元。

(十一)2002年正月,被告人云某甲在张春林的住宅“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时,参赌的李某某向云借赌资x元全部输掉。后云派吴某己、兰某等人多次找李要钱未果。2005年3月31日,云某甲与苏某在和林格尔县一处餐馆吃饭时碰到李某某并将其带回云的住处,云辱骂并殴打了李,逼迫李写下欠云x元的借款协议书并限时还款。李某某先后七次交给云某甲人民币3万元。

(十二)2003年正月,被告人云某甲在张春林的住宅“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时,参赌的云才俊、常二丑向云借赌资1万元,后云某甲将常二丑所借的1万元赌资顶在云才俊名下6000元。云某甲多次派王某戊、郭某辛等人向云才俊索要人民币x元,并拉走云家的一头奶牛,拿走一部2120手机。经鉴定,奶牛价值x元,手机价值1157元。

(十三)2003年正月,被告人云某甲让王某戊为其“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时,贺某某前去参赌,从王处借赌资3000元。后云某甲让贺某某“以工抵债”为其盖楼房,贺某某领着施工队给云盖楼房,完工建筑面积150平米,应得工钱x元,云某甲只为贺支付工资8000元。2004年3月,云某甲将贺找到他的住处,指使被告人王某壬、吴某己对贺进行殴打,并让其在已经写好的1万元的欠条上签了字。后云某甲又将贺的一辆摩托车、一部“三星”手机扣下抵债。经鉴定,摩托车价值3400元,手机价值2300元。

(十四)2003年正月,被告人云某甲让王某戊为其“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时,郭某某前去参赌借赌资1万元。后云某甲派王某戊、兰某等人将郭找到“3924”宾馆云的住处,威逼郭给他打了一个x元的欠条。后云某甲让郭某某“以工抵债”为其盖楼房,郭某某领着施工队给云盖楼房,完工建筑面积710平米,应得工钱x元,云只为贺支付工资1万余元。

(十五)2004年正月期间,被告人云某甲在张春林的住宅组织“围胡”放贷、赌博时,郭某某前去参赌借赌资6000元后输掉,2004年5月26日,云多次派被告人郭某辛等人向郭要债,并叫到云的住处让郭在事先写好的3元借条上签字。郭先后偿还7000余元。被告人吴某己、兰某去郭家索债时将郭的一辆摩托车强行推走卖掉。该车经鉴定价值3000元。

(十六)2004年正月,被告人云某甲在“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时,王某某前去参赌向云借赌资x元后输掉。云某甲先后派兰某等人将王叫到云的住处,让王某某打了x元、x元的欠条各一张。后云让被告人兰某、石某找王要账,并让王用车顶帐,王某某将其解放“143”货车及挂车以4万元价格顶债,上述货车及挂车经鉴定价值为x元。王某某先后归还云某甲现金x元。

(十七)2003年8月,被告人云某甲因盖楼房资金短缺,以借钱为由向信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元,信某某没有同意。云某甲遂指使被告人郭某辛、云某某将信某某带到其在和林格尔县开的“3924”宾馆,让郭某辛、云某某同被告人朱某对信某某进行暴力殴打,索要钱财,信某某被迫答应。出去后筹借2000元人民币交给云某甲。

(十八)2003年正月,被告人云某甲在张春林家“立胡”放款,组织赌博时,安二文从云某甲处借赌资x元,并在赌场全部输掉。一个月后,云某甲指使被告人吴某己将安带到其在和林格尔县开设的“3924”宾馆,对安进行暴力殴打,逼迫安写下x元人民币的借条。事后,云某甲以此,先后两次以暴力胁迫向安二文索要人民币x元和x元。2003年4月,云某甲对安二文称能贷到款,逼迫安二文贷款给钱,安二文被迫将其兄安文善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云,云某甲以此作抵押,以其厨师马强的名义在和林格尔县盛乐信用社贷款x元直接拿走。2003年底信用社催要贷款时,云某甲从信贷员刘学荣处借钱还贷,随后又暴力威逼安写下x元的借条。2005年3月31日,云某甲再次找安索要钱财,逼迫安写下x元的借条及还款协议。2005年4、5月份,因安未能按时给钱,云指使被告人吴某己、兰某、王某壬给安二文强行“灌洋酒”(指灌尿),安被灌后当场呕吐,求饶被放走,后安向朋友筹借了x元钱交给云某甲。2005年6月,云强行将安带到和林格尔县大红城信用社,迫使安二文贷款2万元,该钱被云某甲直接拿走。2005年6、7月份,安二文不堪忍受侮辱及殴打,在家中服安眠药自杀,被家人发现抢救脱险。

(十九)2004年正月,被告人云某甲“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时,被害人安二文从云某甲处借赌资x元全部输掉,云强迫安写下5万元的欠条。后云某甲指使手下威逼恐吓安二文,先后向其索取人民币5万元。

(二十)2005年秋天,被告人云某甲在和林格尔县X乡X村“围胡”放贷,组织赌博期间,被害人安二文向云某甲借赌资7500元全部输掉,在云某甲的威逼下,安被迫交给云x元。

(二十一)2007年8月7日,被告人云某甲因其砂场与吴全的砂场存在竞争,遂打电话让吴全到和林格尔县X乡X村吕树在饭店见面,云携带一只高压钢珠汽手枪,带领被告人刘某丁、李某某、兰某、王某戊、狄某、张某乙携带镐把到吕树在饭店,云指使王某戊、兰某、刘某丁对吴全砂场的工作人员杨根生进行殴打。之后,云将吴全带到该饭店的一间小屋内,以率领手下找吴全有费用为由,强行向吴索要人民币1万元,吴全不同意,云即掏出高压钢珠汽手枪指吴的头部,令其马上拿钱。吴害怕向云某甲求饶,云同意给6000元了事,吴全遂打电话让妻子李秀林把钱送到红山口,云派手下刘某丁、狄某跟吴去取钱。会面后,吴全将妻子送来的6000元交给刘某丁等人后被放走。

(二十二)2007年4月,被告人石某、兰某、刘某丁在和林格尔县“小陈理发店”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将其带到云某甲的住宅,被告人云某甲指使兰某,刘某丁再次殴打张某某,石某用一根空心铁管殴打张并索要欠其的赌资(欠5000元索要x元),张某某求助朋友赵爱恒给石某打x元的欠条担保其还钱。数日后赵爱恒把张的哥哥张俊小筹借的x元钱交给石某。随后,张某某又被带到云某甲的办公室,云威胁张向其索要欠他的赌资(欠7800元索要2万元),张某某再次求助赵爱恒帮助,找其兄张俊小拿2万元交给云某甲。

(二十三)王海军(已被判刑)的妻子王某某与姚崇林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5年3月17日下午17时许,王海军找上被告人王某壬、李维申(另案处理),胜利(在逃)来到呼市玉泉区南茶坊钢管厂巷口,王某壬让其妻子给姚崇林打电话将姚约到该巷口,王海军、王某壬四人对姚崇林进行殴打后将其塞进轿车后备箱内拉到和林格尔县,王海军又找到武连伟,以武为姚崇林和其妻子拉皮条为由对武进行殴打,后将二人拉到一家饭馆威逼武连伟写下一张2万元的欠条,姚崇林写下3万元的欠条。

(二十四)2006年7月21日,被告人云某甲以康某某和其女友刘月有不正当关系为由,指派兰某、吴某己将康带到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并逼康给其打了一张1万元的欠条。后因康某某离开当地敲诈未遂。

(二十五)2007年12月12日,被害人云俊俊酒后与和林县出租车司机米全收发生口角,米当即给被告人刘某丁打电话,被告人刘某丁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云某某、云龙(另案处理)赶到后,将云俊俊带到野外进行殴打,并索要1000元,云俊俊被迫打电话向朋友杨平求助借钱,杨平随即将借来的500元给了被告人云某某。第二天,被告人李某某又找云俊俊要走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敲诈勒索郝某某、段某某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

98年8月在和林县开“奔奔烧烤城”时,段某某和郝某某来吃饭,段在吧台调戏我对象董慧玲,并打了董。他出来将二人打跑。当晚他叫来山西左玉冯龙的火枪队,我和云某某借火枪一只找段、郝报复。后给郝打电话叫到烧烤城,让其给打下5万元的条子。后郝给了1.5万元,段给了他2万元现金,拉了段1万元的砖。共和郝、段索要财物4.5万元。

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1998年8月一天晚上,云某甲开的“奔奔烧烤城”因他不消费,云拿茶壶打他,被人拉开走了。第2天云把我找到烧烤城,带着7—8个人,说是山西火枪队的,云让他打欠条。后他分2次给云1.5万元。云将欠条撕了。

被害人段某某陈述

1998年夏天一个晚上,他去云的烧烤城见郝和服务生争吵,他过去劝,有个女的骂郝、他推了那个女的一把,并打了她就离开了,后云找他要打他,他给云赔礼道歉,并给其2万元现金和1万元的砖。

董慧玲证言

1997年开始和云找对象。98年7、8月的一个晚上,段来烧烤城,调戏她,她打段一个耳光,段把她推到桌子上,右额出血。云出来,段跑了,郝某某又说他,云打郝被人拉开,后听云说找了山西人处理这件事。和段、郝要了些钱。

(二)敲诈勒索刘某某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

2002年夏天,他所开的3924宾馆容留小组卖淫、刘某某和另外二人来3924宾馆,刘找了一个叫张梦的小姐,听说被刘咬破阴部。他以此事向刘某某索要现金1万元,后刘通过他人给他送到办公室5000元。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2002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另外二人去3924宾馆雅间唱歌,另外二人出去后进来一个20多岁的小姐,他当时喝的酒多了用手指扣了那个小姐的阴部,第二天他怕云去单位找他,通过刘继明给了5000元。

(三)敲诈勒索王某某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

2003年9月,王某戊、郭某辛、吴某己、云某某等人帮王某某的哥哥打架。王某戊被抓,他给王某某打电话说王某戊被抓是因帮其哥打架,让其出1万元去给王某戊等人办事。后王某某给了云1万元。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2003年夏天,他大哥被人打后,他找云的手下把人家打了,王某戊被公安局抓了。后云打电话让他出钱,他们兄弟共给云凑了1万元给了云某甲。

(四)敲诈勒索杨某某

云某甲供述

2003年夏天,有人给他的对象高俊鲜打电话。他给对方打电话问是谁,对方说是张三,他骂对方一顿,并说对方调戏他对象,后经张春林说情,张在伟(张三)给了他三千元。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2003年夏天,他给朋友打电话,电话是个女的接的,说打错了就挂了,后电话打过来,说是云某甲,云说调戏他对象,要找他。要1万元。他找张春林说情给了3千元。

张在伟证言

证实2003年夏,杨某某因打错电话,云某甲说调戏他对象和杨索要1万元,后经张春林说情,由他在张春林办公室交给云3千元。

(五)敲诈勒索王某某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

2005年5月,韩某开车为他拉厨具,晚9点多钟,韩打电话说是被人打了。他领上2—3个后生到广播局路口,他骂那个人,让其第二天去他那儿,处理事情。第二天王某某去他办公室,赔礼。他和王要5000元,王给送来2500元。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2005年5月,他开车在和林路上行驶,和后面一个司机发生争执,那司机叫来云某甲威胁他说明天死定了。第二天他和他姐夫张志刚去云那里给云赔礼,经协商给云2500元。

(六)敲诈勒索刘某某

云某甲供述

2005年秋天在乐寒桦饭馆和刘某某、赵某某、李国吃饭中,刘骂乐寒桦,后云某甲用酒瓶砸了自己的头,他和刘说这一瓶子值3万元,第二天,云广义,李志胜等人打电话说情。给他1万元现金,一件水果和两条烟。

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在乐寒桦饭馆吃饭中,云某甲因以前的事和他发火,并拿起酒瓶砸向自己的脑袋。当时头出血,当时云说这事没有3万元完不了。第二天去云的住处,给云赔礼,并给留下一万元,两条烟和水果。

(七)敲诈勒索宋某

云某甲供述

2005年冬天,他在网上联系到宋某、马某、高某、陈某,让韩某将四人接到其住处,由韩、高、宋、马四人耍麻将,期间石某、张某某上去顶韩、至始至终没有过钱,算帐时宋某输了3千元,宋给打了3千元的欠条,后宋分数次给吴某某2000元,吴给了他。

吴某己供述

2005年冬云某甲让他找宋某去他家,他从网吧找到宋,云让宋给打了3千元欠条,后他和宋某多次要钱给了2千元。

被害人宋某陈述

2005年冬,韩某从网吧把他和马某、高某、陈某拉到云家,玩麻将,她输给韩3千元,后她给云打了3千元欠条,限一个月还清,后吴某己经常和她要钱,共要了2千元。

(八)敲诈勒索张某某

郭某辛的供述

2007年5月,他得知张某某在党校楼下饭馆吃饭,他去了饭馆,让刘某丁把张叫到另一个饭馆,他拿着一把刀威逼张还过去免过的3千元赌债,张同意给2千元。后张给他汇去500元,过几天张在和林县南天桥给他1500元。

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2007年5月他在党校楼下和别人吃饭,刘某丁说郭某辛找他有事。他和郭进了旁边的饭馆。郭从身上掏出刀比划,和他要2003年给他免的3千元赌债,后说成给2千元。他通过汇款给郭500元,后在和林县南大桥给郭1500元。

(九)敲诈潘某

云某甲供述

2002年正月,他在张春林的住宅“围胡”赌博放贷时,潘某参赌,和他借赌资x元,连本带息潘给他打过x元欠条,后云派人向潘要过钱,并吓唬其不还钱用房子顶帐,扣你的门脸房,潘给拿来1万元现金,后又送来3万元,潘还清钱,撕条。

被害人潘某陈述

2002年正月在张春林住宅参与赌博时借云x元高利贷。云经他算帐连本带利x元,他给打了欠条,后云多次催他还款并威胁他不还钱要他的门脸房顶帐,后他卖一间门脸房还云x元。

王润果证言

他丈夫欠云赌债x元,后卖门脸房还云x元。

(十)敲诈勒索郝某某(曹明)

云某甲的供述

2002年正月他和张春林合伙在张春林房间“立胡”,组织赌博放贷时,郝某某借他赌资x元,实际拿x元。后让郝还钱,他打了一张x元的欠条和x元利息欠条。后两次将郝叫到3924宾馆还8000元一次、3000元一次。2003年5月他让手下将郝叫到3924宾馆,郭某辛、吴某己、张某乙等将郝拳打脚踢了一顿,郝向他求情宽限几天。郭某辛、吴某己给要回4000元,云某某,富某要回1000元。他领着郭某辛、吴某己、张某乙去郝家拉回缧纹钢等物品抵了4000元赌债。又让郭某辛、吴某己去郝家推了两辆摩托车。2004年冬天他和郭建文将其一辆吉普车顶了1万元赌债。2002年12月、2004年11月从县改水办取走郝工程款x元,前后连现金物品共计x元。

郭某辛供述

2003年5月,云和他说等郝来后好好收拾一顿他,因他欠云的赌资。后有人将郝叫到3924宾馆二楼,他让还钱。郝说没钱,他就打了郝二拳,在场人有富某,吴某己等人。他和郝要回过4000元,给了云。他派云某某、富某和郝的老婆要回1000元。2003年5、6月份云领上他、吴某己、赵某某、张某乙等去郝家拉了些钢材。后顶了云的赌债。他领上吴某己、云某某、富某去郝的院里推走两辆摩托车。

吴某己供述

2003年5、6月,云事先安排郭某辛收拾郝某某,郝被叫到3924旅店房间,就打郝两拳,郝答应给筹钱,后郝送来3000元,他下楼取的,给了云。6月份他、郭某辛、云某某、富某去郝家推了两辆摩托车。云领上他,郭某辛、张某乙等人去郝家拉走一些椽和钢材。

被害人郝某某陈述

2002年正月,在张春林楼房赌博,借云x元(拿到手x元),到6、7月份结算、本金是x元,利息6万元,并给云打两张欠条。到2004年冬,云共和他要钱物x元。2002年10月送到3924旅店8000元,2003年5、6月他被叫到3924、云的手下吴某己和二个小后生,拳打脚踢他,后放他,他给凑4000元给郭某辛,后又凑3000元吴某己。2002年12月和2004年11月,云从县改水办取走他的工程款x元。2003年6月云的手下郭胜宏、吴某己等人从他家强行推走两辆摩托车顶7000元。云领手下去他家拉走钢材等顶了4000元赌债。2004年冬云开走他“金旋风”吉普车一台,顶了x元赌帐。2003年,云某某去他家和他媳妇要走1000元。

鉴定结论

金旋风吉普一辆价值x元。

鉴定结论

公主牌125踏板女式摩托车两辆价值6000元。

(十一)敲诈勒索李某某

云某甲的供述

2002年正月,他在张春林的楼房“围胡”组织赌博时,李某某参赌,和他借x元。他多次派人找李找不见。2005年李回来他派人将李叫到他住处,他骂李并拳打脚踢,李陆续还他共x元。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2002年正月,他在张春林家赌博,借云x元。云让手下把他叫去打了x元的欠条,后因没钱躲了二个多月。回和林后在饭馆碰到云,云把他叫到其住处,打他耳光又踢他几脚,他先后还了云x元。

(十二)敲诈勒索云才俊

云某甲的供述

2003年正月,他在张春林楼上“围胡”。云才俊、云扎布、常二丑三人合伙赌博输了钱。从他那借了3万元,因常二丑跑的找不见,他让云才俊承担x元,云才俊分二次给他x元现金。拉他家一头奶牛顶x元,共收云才俊x元。

被害人云某某陈述

2003年正月,他和常富贵、云扎布在云某甲赌场上赌博,输钱后,从云某甲手里借了x元,云某甲给他算了x元,云扎布x元,常富贵6000元。同年5月云某甲叫手下把他叫到3924办公室算帐,给他加x元利息,要x元。同年6月云某甲、郭某辛去他家要帐,他妻子给云5000元,不够用奶牛顶了x元,后郭某辛来他家又要走1000元和价值1400元的手机一部,手机郭拿走后欠700元话费,又交了700元,共给了云x元。

鉴定结论

LC手机价值1157元,胚胎7个月奶牛价值x元。

(十三)敲诈勒索、贺某某、郭某某

云某甲供述

2003年3、4月份,他出钱,云某某替他“立胡”组织赌博时,向贺某某提供3000元,向郭某某提供x元。后打发手下人将贺、郭叫到住处为其盖房,贺为其盖房建筑面积150平米,应给工钱x元,支付8000元。在此期间他让王某壬、吴某己找到贺,叫到他住处,让王某壬、吴某己拳打脚踢贺,并让其在墙角面壁思过。后来又扣了贺一部三星手机和90型摩托车一台。郭某某为其盖房711.85平米。

被害人贺某某陈述

2003年正月,云“围胡”放贷,盖150平米楼,工钱x元,云给了他8000元,其余没给。2004年3月云的手下把他叫到云的住处说活没干好,让他赔料还赌债3000元,共计x元,并让他在欠条上签字,他不同意,王某壬、吴某己拳打脚踢他,让他跪在墙角面壁思过,后他在欠条上签字。后云扣他摩托车一台顶3000元,三星手机一部顶2000元。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给云盖楼X平米,工钱应挣6万元左右,云给1万元左右。和云算帐时,云说:“还他2万元欠款再说”,后我没敢再和他要钱。

(十四)敲诈勒索郭某某

云某甲的供述

2004年正月,在张春林家“围胡”,郭某某参赌,和他借的高利贷6000元。后让郭给打3万元借条,石某在场作为担保人签字。本金还完后,又派兰某、吴某己、杨永清去郭家要帐,推郭摩托车一台700元钱卖给任春明,并把钱拿回,他把钱给他们三人花了。

兰某供述

他去郭某某家要过几次帐,没要上钱,后云让他和吴某己、杨永清去郭家要帐,提出用摩托车顶,他们三人强行推走摩托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任春明,钱他们三人经云同意后花了。

吴某己供述

2004年9月,云让他、兰某、杨永清到郭某某家要钱,郭说没钱,他们就让郭用摩托车顶帐,将车卖给任春明,卖了700元。云某甲让他们把钱花了。

被害人郭某某陈述

2004年正月在张春林家参赌时,和云某甲借6000元高利贷,后输掉。过二个月云让他去云家还钱,他说没钱,云将一张写好的3万元借条让他签字,他害怕签了字。后云派三人去他家要钱,没钱,三个人要用他摩托车顶帐,将车推到一家修理部卖了。

鉴定结论郭某某的摩托车价值3000元。

(十五)敲诈勒索王某某

云某甲供述

2004年正月,王某某在他的胡上玩时,先后和他借了x元。后他派二强把王叫到他办公室,打了一张x元欠条和x元欠条。后他派兰某去王家要过几次,王分几次给付给他大约8万元。后又经石某调解王用车顶帐,以解放“143”一台顶4万元赌债。

石某供述

他和兰某找王某某要欠云的赌债,王没钱,经他从中调解,王用车顶了4万元。

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他在张春林处赌博,借云x元,x元共x元赌资输掉,后云派二强将其叫到云办公室。给云打一张x元欠条一张x元欠条。后云经常派人到他家要钱,陆续给云x元。

鉴定结论

解放(143型)货车一辆价值x元,货车挂车一辆,价值x元,共计价值x元。

(十六)敲诈勒索姚崇林、武连伟

王某壬的供述

2005年2、3月王海军找他,拉上他老婆,还有一个叫锁子的男人去呼市,在一个胡同口,王海军让其老婆用电话约出一个男的,王海军用镐把打那男的,在去和林的土路上他们四个人都打了那男的。那个男的头肿了,腿有点拐。后又找到王海军连襟,王海军让他连襟打2万元的欠条,那个男的打3万元的欠条。

李维申供述

他和二大头(王海军)、豹子拉上王海军媳妇去呼市,经王海军媳妇打电叫来那个男的,将其拉到和林,他俩又用镐把打那个男的。后二大头又将其连襟找来,他二人又用镐把打他连襟,后在饭馆吃饭时二大头让他连襟打2万元欠条,让那个男的打3万元欠条,后将二人送回家。

王海军供述

他老婆和姚崇林有不正当关系,2005年3月17日下午,他带上老婆去呼市把姚约出来,在钢管厂巷口,打了姚,姚承认和他老婆有关系是他连襟给介绍的。在回和林的土路上,他们又下车打了姚。到和林后又找上武连伟,他们又打了武。后到饭馆吃饭时让姚打了3万元欠条,武打了2万元欠条。

武连伟陈述

2005年3月17日晚8时许,王海军找他,用车把他拉到和林县的一个地方,从后备箱拉出姚,让他跪下,他们打他和小姚,拉到饭馆王海军让小姚打了3万元的欠条,让他打2万元欠条。

(十七)受害人信某某的报案材料

称其被云某甲派人殴打并索要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2003年8月,被告人云某甲指使被告人郭某辛,朱某将信某某带到和林县“3924”宾馆,采用暴利手段,向其索要5000元人民币。信某某被迫答应,后给其2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郭某辛、朱某、云某某、云某某、张建国的供述材料

2003年8月,被告人云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将信某某叫到“3924”宾馆,在被告人郭某辛、朱某、云某某的殴打下,向其强行索要500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云某某找到信某某拿走2000元。

被害人信某某的陈述

证实其被被告人云某甲手下对其进行殴打,并强迫其索要钱财,后其出去筹借2000元。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证实其丈夫信某某被云某甲采用暴力结强行索要2000元人民币。

(十八)被害人安二文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他向被告人云某甲借赌资,云指使手下对其殴打、灌尿,被逼还所欠的赌资。

被告人云某甲供述材料

其向安二文放高利赌资,指使兰某、吴某己、王某壬恐吓,殴打安二文,向安二文要钱的情况。

被告人兰某、吴某己、王某壬的供述材料

他们3人受云某甲的指使,殴打安二文,三人给安二文灌尿的事实。

(十九)被害人吴全的报案及陈述

证实2007年8月7日,在和林县X村吕树在饭店被云某甲用枪指他的头,强行向其取6000人民币的事实。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2007年8月7日,他率刘某丁、兰某、王某戊、李某某、狄某找见吴全,用韩某帮其在天津买的一支钢珠枪,指着吴全,胁迫吴全取钱交给他。

(二十)被害人康某某的陈述材料

2006年7月21日,被告人云某甲怀疑其与云的女友刘月有不正当关系,逼其写下一万元的欠条,2007年12月8日,被云某甲强迫加入“心连心”礼仪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并被云的手下兰某、刘某丁、李某某、云某某四人殴打,并强行索要500元人民币的事实。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2007年12月8日,指使兰某把康某某叫到自己的住宅,并强迫康某某加入其“心连心礼仪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人兰某、刘某丁、李某某、云某某的供述材料

云某甲指使兰某将康叫到云的住宅,事后,四人共同殴打康某某,强行索要500元,其中李某某用200元买毒品,四人一块吸食,剩余300元,被兰某挥霍。

证人云某某的证言

证实康某某被云的手下带走,后康某某给其打电话,并向其借钱,头上有伤的事实。

(二十一)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

证实2007年4月被被告人石某在“小陈”理发店内殴打,后来两个后生将他带到云某甲的住处,再次对其殴打,让其同行的赵爱恒给石某打x元的欠条,又让其哥张俊小筹借x地给云某甲的事实。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我让手下人找张某某、石某、兰某、刘某丁找到张某某对其殴打,后赵爱恒替张某某拿来x元人民币。

云某某的供述材料

赵爱恒给云某甲x元。

(二十二)被害人云俊俊的报案及陈述材料

证实2007年12月12日,酒后与和林县出租车司机米全收发生口角,被随后赶到的4个人殴打,并索要1000元,后求助杨平借500元,给这4个人。第二天,让杨平将剩余的500元给这几个人的事实。

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材料

2007年12月12日,我接到米全收的电话,说有人与其发生口角,后其将李某某、云龙、云某某一块去到事发地,因云某某认的那个人没有动手,我们三个人上去帮米全收殴打这个人,后强行索要1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云龙的材料

四人帮米全收打人,并强行索要1000元的经过。

[HTH]五、强迫卖淫犯罪事实

[HTF]2003年7月17日,在云某甲宾馆内卖淫的宫某某(在逃)按照云的旨意,以卖服装为名,将包头市女青年李某某骗至和林格尔县“3924”宾馆,将李某某的手机扣押,由张某乙、云某某轮流看管。7月18日晚,张某乙、宫某某将“三唑伦”药片放入绿茶饮料中诱骗李某某喝下,后张某乙、宫某某将其扶入云某甲的房间,云将其奸污。之后张某乙、宫某某在云某甲的授意下强迫李某某数次卖淫。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强迫妇女卖淫

云某甲供述

2003年7月中旬的一个晚上,我在宾馆看到一个新来的。我对张某乙说安排这个女的晚上和我睡一觉,张说这个女的不是干小姐的,我说管球他的了,我先试试,后来晶晶和张扶着这个女的进了我的房间,我把一支猎枪放到床头上,让她脱衣服,和她发生了关系。事后听说,晶晶和张给她吃了迷药。后安排她卖淫第7—8天。

张某乙供述

2003年7月17日中午,晶晶给我打电话说在呼市火车站领了一个小姐,让我们去接。(这个女的是晶晶以让其帮卖服装骗来的)。第二天云让安排这个女的“坐台”即接客。晚上云让我把这个女的弄到他房间,我说行了,我和宫商量给那个女的喝三唑伦。后给那个女的放在饮料里,喝了后和晶晶扶到云的卧室,云出来把铁栅栏门锁住就走了。平时我和云某某看管他,怕她跑了,并限制她人身自由,让她挣钱回家,后安排她接过几次嫖客。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003年7月17日中午,宫某某以让我去呼市帮她卖衣服为由将我领到呼市。宫给人打电话,来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抢走我的手机,到和林一个叫3924旅店上三楼,让我给家里打电话说这里挺好,过几天回去。第二天晚八点多,晶晶让我喝绿茶,我喝了有点头昏,后迷迷糊糊被晶晶和张某乙领到云的办公室,他两出去,云把铁栅栏门锁上了,云让我看枪,并放在枕头上,让我脱衣服,在床上把我强奸了。完后让我陪她睡,我说肚疼,后他让张某乙开门放我走了。后在逼迫下和4—5个男的发生了性关系。钱被张某乙收了,没给我。后我乘他们放松看管时给我奶奶打电话,让家人来救我,后我被带到公安局了。

白某某供述

证实给过张某乙三颗三唑伦药。

[HTH]六、组织、协助卖淫犯罪事实

[HTF]1998年5月至2003年10月期间,被告人云某甲在和林格尔县X镇经营“奔奔烧烤城”、“凤凰岭度假村”和“3924”宾馆期间,招徕卖淫女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云从中收取提成。2002年6、7月至2003年10月期间,云在“3924”宾馆组织卖淫女宫某某、汪某某等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并指使手下张某乙、张某丙、赵某某、兰某、云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协助其管理卖淫活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1998年5月至8月,我在和林县X街南X号经营“奔奔烧烤城”,雇用郭建文、二旦、经营了7个月,为了增加收入,我从呼市酒吧找回4-5个小姐,进行陪客吃饭和卖淫活动,共赢利x余元人民币,2000年7月至9月,我和刘小军合伙在和林县X镇胜利营子气象局开“凤凰渡假村”期间,又从土左旗和呼市找来4-5个小姐,每次卖淫小姐的收费是100-200元,我按三七分成,共赢利5000元左右;2002年6、7月至2003年10月期间,我雇用刘建军、张某乙、王瑞负责“3924”宾馆的经营,并组织7—8个小姐卖淫,每次向客人收取100-200元,我和小姐按二八分成。2003年8月,赵某某、富某、郭建军、张园园、张某某、兰某、朱某、李慧敏、云某某、郭伟都参与了经营。朱某是“3924”宾馆的副经理。这些人都听我的话,我让他们干什么,他们就干什么。包括违法的事,嫖客和小姐在三楼发生性关系时,就把二楼到三楼的铁栅栏门反锁,怕警察来抓。共赢利x元,这些钱都花在这些人的吃喝、穿衣、工资上了。

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材料,从2002年6月份开始在“3924”宾馆工作,主要负责管理小姐及收费,让张园园、李慧敏、兰某、云某某负责管帐和接待嫖客,云某甲和小姐按三七分成。

被告人张园园、张某某、张某丙、赵某某、兰某、云某某的供述材料,从2002年6月开始,在“3924”宾馆工作,云某甲是我们老大,云某甲在“3924”宾馆组织6—7个小姐卖淫,多的时候有12—13个,每次向客人收取100-200元,云从中按二八提成。

被告人郭某辛、王某戊的供述材料,“3924”宾馆是云某甲开的,主要经营住宿和小姐卖淫。

证人董慧玲、寇勇英、汪桂英(斯琴)、武亚芳(武婷婷)、王海霞(王凯)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云某甲开“奔奔烧烤城”、“凤凰渡假村”,“3924”宾馆期间,在从事陪客人吃饭,卖淫活动的事实。

证人樊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黑某某的证言,均证实,曾在云某甲开的凤凰渡假村和“3924”宾馆进行过嫖娼活动。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7月,因云某甲向我借8900元人民币,一直没有还,为了收回借款,就与云某甲合伙开的“凤凰渡假村”。

[HTH]七、强奸犯罪事实

[HTF](一)2003年8月的一天22时许,和林格尔县X镇女青年皇甫某某去云某甲开的“3924”宾馆找男友云某某未找到,因天晚就和女友贺桂兰住在“3924”宾馆,凌晨2时许,云某甲指使手下兰某将皇甫某某从住宿处叫到其房间,采用胁迫手段将其奸污。

(二)2003年6、7月份,被告人云某甲借和林格尔县X镇女青年梁某某向其借钱之机指使手下兰某将出入的铁门锁住,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三)2005年的一天晚上,和林格尔县女青年宋某、彭某在和林格尔县X镇“永乐宫”旅店住宿。被告人云某甲唆使韩某给宋某打电话让其来云家,后在云电话威逼下,宋某、彭某随开车来接她们的韩某去了云某甲家,到云家后,云某甲对她俩辱骂、威胁后,云某甲将宋某强奸,韩某将彭某强奸。

(四)2003年夏天,被告人兰某将其认识的女孩冯某领到云某甲开设的“3924”宾馆,被告人张某乙、赵某某等人想和冯某发生性关系,兰某随后同意,于是张某乙就让赵某某买来饮料,白某某提供麻醉药品“三唑伦”,张某乙将药放入饮料中让兰某诱骗被害人冯某一起饮用,冯某喝下饮料后昏迷,后兰某、张某乙、赵某某、张某丙、云某某将被害人冯某轮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云某甲、韩某强奸宋某、彭某

云某甲供述

2005年冬天的一个晚上,在我家和韩某闲聊想找两个女的“红火”一下,让韩某给宋某打电话,问其在哪,宋说不在和林。我又给宋打,说在永乐宫和彭某在一起。后我叫韩某开车将她俩接来,我开始骂了一顿,后又从卧室床下取出一支双管猎枪让宋某和彭某看,后我让宋脱云衣服,和其在我的双人床上发生关系。后我搂着宋某,韩搂着彭某睡觉。

被害人宋某陈述

2005年冬天的一个晚上,我和彭某在永乐宫旅店住的,韩某打电话在说老大叫去他家一趟,我说不在和林。晚十一点多韩某开车把我和彭某拉到云的住处,云骂我,我很害怕,给其说好话,他又拿出火枪,问我俩见过没,我俩没敢说,云让我脱光衣服,他强奸我好几次后让我用嘴含他的阴茎,我不同意,后把彭某和韩叫进来,云搂我,韩搂彭某睡了,我们不是愿意的。

被害人彭某某陈述

我们不愿意和他们发生关系,不敢不听他的。

强奸犯罪事实

被害人梁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材料

2003年6、7月的天,我去找彭某借钱,彭说“没钱”贺桂兰领着去到“3924”宾馆找云某甲借钱,在“3924”宾馆被云某甲强奸,云给其300元,过几个月,我将钱还给了云。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2003年7月的天,贺桂兰领着梁某某向我借钱,我和梁某某发生关系,给其300元,事后几个月,梁把300元还给我。

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材料

2003年4月的1天晚上8点左右,我和张某丙、云某某等人在“3924”宾馆说话,看见兰某领着一个女孩回来上了兰的房间,后我建议兰某,让弟兄们“红火”(意思是和这个女孩强行发生性关系),兰某也同意,白某某说:“他有安眠药给人喝一口就昏睡过去,赵某某买的饮料,兰某后给这个女的喝了,二十分钟后,被害人睡着了,我和云某某、张某丙、赵某某等从窗户进入房间,先是云某某强奸那个女的,然后我和张某乙也与那个女孩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赵某某、张某丙、白某某、云某某的供述材料

2003年4月的1天晚上,兰某领一个女孩回到“3924”宾馆,他们在饮料里放药将这个女孩蒙倒,先后将这个女孩轮奸,富某是否进去记不清了。

被害人冯某某陈述材料

2003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兰某把我领到“3924”宾馆,三楼西面的一个房间,我和二强在房间里坐了5、6分钟,后二强被人叫走了,回来时,拿了2瓶水密桃饮料,让我喝,我见二强喝了半截,我也就喝了,后我就感觉有一点瞌睡,我迷迷糊糊的感觉,好象二强脱我裤子,和我发生性关系,后在昏迷中感觉从窗户跳进几个人,感觉有人在我身上,第二天醒来后,感觉浑身不舒服,头疼、恶心、阴道很疼,我问二强是否有人给下药了,还被人强奸了。二强说他也睡着了不知道。

云某甲强奸皇甫某某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2008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凌晨二点左右,我手下把皇甫某某叫到我房间,我说让跟我睡觉,她没吭声就蹲在门口,说和云某某找对象的了。我和他说云某某不是个好东西,脚踩好几只船,他不是真心找你,再说他是我的小弟,我让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我又对她说“你父母我都认识,你家住哪儿我也知道,你要是不和我睡,我就找你家的麻烦”。我又从床上枕头下面拿出把仿真打火机手枪在她面前晃了两下,问她你见过这个吗,怕不怕。她不说话,我就把她拉到床边,我给她全脱光衣服,她面朝上躺在床上,我强奸完她,就搂着她睡了一夜,第二天8点,她起来走了。

被害人皇甫某某的报案和陈述材料[LM]

[HTH]〓〓八、聚众斗殴

[HTF]2002年秋天的一天,被告人云某甲与李东升(另案处理)因皇甫建军与秦文义(又名秦某)的赌债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二人相约到和林格尔县南山公园解决。当晚,云某甲率领石某、张某乙、张某丙、富某等人,又叫来云广义等人助阵,携带仿真手枪式打火机、钢管、斧头等,开车到南山公园,与李东升纠集的皇甫建军、白某某等人会面,双方随即发生群殴。云的手下将李东升等人打跑,并将李东升坐的红色面包车的玻璃砸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2002年秋天,因其亲戚秦文义欠下李东升、皇甫建军的赌债发生争吵。后又接到李东升的电话,让其去南山公园见,后其带领张某乙、石某、吴某某、张某丙、赵某某、富某等人,我拿一把仿“五四”打火机枪,去到南山公园,与李东升领的人发生互殴,将李东升等人打跑,并将李东升坐的红色面包车的玻璃砸碎。

被告石某、张某乙、张某丙、赵某某的供述材料,2002年秋天,云某甲领我们在南山公园与李东升发生互殴的经过。

李东升、皇甫建军、白某某、卢杰的陈述,证实2002年秋天,在和林县南山公园,云某甲领人和李东升等互殴的情况。

[HTH]九、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事实

[HTF](一)1997年秋,被告人云某甲让李政敏从山西省右玉县的田宏(另案处理)处以4000元价格购买X号猎枪子弹2箱,共计1000发,用于打猎。

(二)2005年,被告人云某甲以7000元的价格,从和林县人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支“虎头”牌立式双管猎枪。后此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三)2005年10月,被告人石某从乌兰察布市凉城县人朱拴平(另案处理)处索要X号猎枪子弹1箱,共计500发,用于打猎。2007年7月份,被告人石某从朱拴平处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X号猎枪子弹1箱,共计500发。该猎枪子弹石某打猎用掉125发,以每发6元的价格卖给云某甲2盒50发,以每发8元的价格卖给和林县人左民50发,以15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7盒175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和林县人冯建平2盒50发,剩余50发被公安机关从石某的车内依法扣押收缴。

(四)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朱某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猎枪子弹175发。朱某同时非法持有猎枪子弹470发,其中打猎用掉64发,其余406发主动上缴到公安机关。

(五)被告人张某某从石某、朱某处购买猎枪子弹共计350发。其中范理庆(另案处理)托其购买猎枪子弹190余发,公安机关依法收缴38发,其余被张某某打猎用掉。

(六)2003年秋天,被告人云某甲从和林县人王文岭(别名王二明)处索要1支单管猎枪非法持有。2008年1月,该枪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七)2002年12月份,和林县公安局干警赵建忠牺牲前交给张某某二支猎枪,枪号为(略)、x,被告人张某某一直持有至案发前。2008年1月1日,内蒙古公安厅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蒙x三菱越野车后备箱中将这两支枪扣押,并扣押小口径子弹100发、猎枪子弹111发。

(八)2002年下半年,和林县热力公司范仁义交给张某某一支猎枪,枪号为(略)让其代为上交。被告人张某某一直非法持有。

(九)2006年11月,和林县公安局干警张建忠、苏峰、王宇在和林县公喇嘛巡逻时收交一骑摩托人的猎枪,放在张某某办公室,被告人张某某一直非法持有。2007年12月31日,张某某将该枪交给张建忠,后张建忠上交至内蒙古公安厅。

(十)2008年1月1日,内蒙古公安厅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办公室依法搜查时,收缴258发猎枪弹,该猎枪子弹张一直非法持有至案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事实

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张某某的供述

家里放两支猎枪,车上放1支猎枪,有2支是4—5年前赵建忠给的,还有1支是范仁义让他代为上缴的。还有一些子弹是赵建忠给的,有258发猎枪弹和100发小口径子弹。车上有111发猎枪弹是谁给的记不清了。

张建忠证言

张某某让其把一支单管猎枪放起,是办案扣下的。

苏峰和王宇证言

收缴过一支猎枪,放到张某某办公室。

范仁义证言

他让张某某替他上缴。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1997年秋天,我去到山西省左云县通过朋友李政敏花4000元,我购买猎枪子弹1000发。用于打猎。

田宏的供述材料

1997年我卖给李政敏2箱计1000发猎枪子弹,卖4000元,听李政敏说是给朋友买的。

犯罪嫌疑人石某的供述材料

2005年10月,朱拴平给我500发猎枪子弹,2007年7月,我再次从朱拴平那花3500元(因朱拴平欠我的钱)的价格,购买X号猎枪子弹1箱,共计500发。其中,我以每发6元价格卖给云某甲50发,共计300元,以每发8元卖给和林县左民50发,计400元,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7盒175发,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冯建平2盒50发其余用于打猎,剩余50发公安机关从车内依法没收。

被告人朱某的供述材料

2006年至2007年中,我卖给张某某175发,剩余470发猎枪子弹,其中打猎用64发,406发子弹主动上缴。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材料,我从朱某手中购买175发猎枪子弹,从石某那购买175发子弹。范理庆让我给买猎枪子弹,我以1500元买了190余发,被扣押38发,其余打猎用了。

朱拴平的供述材料

买一箱猎枪子弹送给石某,石某又让他以3500元买一箱猎枪子弹,钱顶石某帮我借的钱里啦。

范庆理的供述材料

我给张某某1500元,让其帮我购买X号猎枪子弹160余发,X号子弹25发。

云某甲非法持有枪支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2003年秋天,从和林县人王文岭(别名王二明)处索要1支单管猎枪;2005年,以7000元的价格从和林县人巴某某处购买1支“虎头”牌立式双管猎枪,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证人巴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巴军买了一支“虎头”牌猎枪,后又卖给云某甲的事实。

[HTH]十、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HTF]2007年的10月份,被告人云某甲出资x元、张某某出资x元、赵某某出资x元合伙在和林格尔县乡土居饭店、展销楼等地开设赌场、围和放贷。以记账的形式非法获利x元。期间,韩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得款3万元,石某提供赌博场所得款900元,张某某、刘某丁、云某某负责放哨,张某某得款1000元,刘某丁得款500元和两条中华烟,云某某得款1200元,兰某负责收取胡费得款100元,李某某负责监督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防止借贷人员将现金带离赌场,得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云某甲供述材料

2007年9月至10月,张某某出赌资12万元,赵某某出赌资x元,我出资x元,合伙在和林县乡土居饭店,展销楼,石某母亲家,云某某家组织人员赌博,以记帐方式共获x元。参加人员有被告人韩某,石某、张某某、刘某丁、云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材料

2007年9月至10月,我、赵某某、被告人云某甲共同出资,合伙组织他人赌博。

赵某某的供述材料

2007年9月到10月,云某甲共同出资,组织他人赌博。

被告人韩某供述材料

2007年9月份,在被告人云某甲、张某某、赵某某三个合开的“围胡”上帮一个月的忙,挣x多元,都输了。

李二俊的供述材料

在2007年10月,用自己的吉利车给被告人云某甲、张某某、赵某某家组织赌博了3天,得款900元。

王彩虹的证言

证实2007年10月在被告人云某甲的“围胡”上卖烟,挣x元,后都输了。

证人云某某的证言

证实被告人云某甲于2007年10月,组织他人在其家赌博10天左右,并给其2000元。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证实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他人在其乡土居饭店赌博。

被告人兰某、刘某丁、张某某、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在2007年9月至10月,跟着被告人云某甲在云的“胡”上放哨,张某某得款1000元,刘某丁得款500元和两条中华香烟,云某某得款1200元,兰某得款100元,李某某得款500元。

[HTH]十一、赌博的犯罪事实

[HTF](一)2002年2月15日—2月26日,被告人云某甲伙同张春林(另案处理)在和林格尔县X镇张春林的住宅围和放贷,组织刘忠怀、范扩义、冯玉龙等多人赌博。期间,张春林为云某甲提供赌资15万元,云某甲每天给张春林一万元场地费,张春林非法获利12万元。云某甲非法获利8万余元。

(二)2003年2月6日-2月15日,被告人云某甲、张春林再次在张春林的住宅围和放贷,组织安二文、陈天虎、张虎等多人赌博。张春林为云某甲提供赌资15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多元,云某甲非法获利x元。期间,王某戊负责为赌场放哨得款1000元;张某乙负责赌场记账,协助放贷赌资得款1000元;张某丙负责赌场放哨得款200元;吴某己负责赌场把门得款150元。

(三)2003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戊在云某甲的指使下,先后在和林格尔县X乡X村民史永胜家,大梁村贾俊清岳母家及王湖沟村北山坡上围和放贷,组织刘顺顺、施小毛、王海峰等多人赌博,共抽头渔利7000多元。

(四)2003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辛在请示云某甲后先后在和林格尔县X村民赵润喜、冯月占、刘锁小家围和放贷,组织刘顺顺、王海峰、张某某等多人赌博。期间云某甲出资x元,郭某辛出资x元,郭某辛负责在赌场上发放高利赌资,抽头渔利3万多元;张某丙负责赌场放哨得款100元;云某某负责开车接送郭某辛等人,得款400元;富某负责记账或放哨得款500元左右。

(五)2004年1月27日-2月10日,被告人云某甲、张春林,共同在张春林住宅围和放贷,组织云广义、赵连合、安二文等多人赌博,张春林为云某甲提供赌资20万元,非法获利x元;云某甲出资13万元,非法获利x元;石某在赌场赌博中借给云某甲x元。期间,云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收胡费、存取赌资得款1400元,王某壬携带猎枪维护赌场秩序得款1000多元;郭某辛负责监督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防止借贷人员将现金带离现场,得款1800元;兰某负责为赌场放哨得款500元;王某戊负责为赌场放哨得款3000元。

(六)2003年6月3日晚,被告人云某甲指使手下郭某辛、富某、云某某(未满十六周岁),利用从山西大同购买的遥控麻将桌,在“3924”宾馆设置赌场,郭某辛指使和林格尔县X乡X村民张某某、刘顺顺联系本村村民赵润喜、冯某某等人到该宾馆赌博。期间,郭某辛用遥控器控制骰子,富某、云某某负责观察麻将牌记号,以保证在场上参赌的云某甲的司机赵利军赢钱,诈骗赵润喜、冯某某等人人民币5万余元,事后云某甲、郭某辛将赃款平分。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2002年至2004年,3年中,每年正月,我和张春林合伙组织他人在张春林家赌博,放高利贷,每天给张春林占地费8000元至x元人民币,2002年、2003年张春林每年给我15万元人民币,用于围胡放贷,2004年张春林给我20万元人民币,用于围胡放贷。三年张春林获利50万元人民币,我获利50万余元。

张春林的证言

证实2002—2004年,3年中,给云某甲提供场地和资金情况,是云某甲立的“胡”我挣了50万元人民币以及张春林主动向内蒙古公安厅上缴5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被告人石某的供述材料

2003年—2004年正月在张春林家,云某甲立的“胡”,并给安二文借过1万元,云的妹夫郭建文(已死亡)给记的帐。在2004年正月,云某甲在“胡”上跟我借x元用于“胡”上放贷。

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材料

在2004年正月,我负责接送云某甲和给云某甲到银行提款,云某甲每天给张春林场地费8000元到x元人民币。在赌场上王某壬拿一件风衣,衣服里藏着一把单管猎枪,兰某、张某丙、云某某轮流看场,云某甲每天给他们发100元,石某在场上也放贷,我挣了1400元。

被告人王某戊的供述材料

2003年-2004年,我在张春林与云某甲合伙立的“胡”上服务过,张春林提供资金挣占地费。我主要负责放风,有时卖烟水。

被告人郭某辛的供述材料

在云某甲与张春林合伙开赌场上,我主要负责看谁赢钱,直接告诉云某甲。

被告人王某壬的供述材料

2004年我给云某甲看场子,拿包拿枪。

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材料

在2003年正月,我在云某甲与张春林合伙开的赌场上,我记过三天的帐,放风的人是张某丙、富某。

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材料

2003年正月,我在云某甲的赌场中,负责放风打杂3-4天,云给我5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兰某的供述材料

2004年,我在云某甲开的赌场上,给放风5天,挣500元人民币。

王万兴的供述材料

2003年张春林把我介绍给云某甲在赌场上看门,挣1500元,2004年正月的1天,云某甲通过我给张春林的钱,多少记不清了。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2003年3、4月,我让王某戊和韩二到和林县X乡王湖沟和大渠村围“胡”,我提供钱,王某戊负责拿钱放款,韩二联系人和负责接送人员,张某丙负责看场子,王某戊的钱由我付,别人的钱由王某戊从围“胡”费提取,剩余的钱二人平分。

被告人王某戊的供述材料

2003年3、4月云某甲指使我在王湖沟和大梁村围“胡”,云某甲给我1000元,王某壬挣300元,张某丙挣100元,韩二挣100元。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材料

我和郭某辛合伙在韭菜沟立“胡”,我出资x元,郭某辛出资x元,由郭某辛负责组织赌博。

被告人郭某辛的供述材料

2003年4月下我和云某甲合伙在韭菜沟围“胡”,我与韩凤龙、张某丙、富某组织王某壬、张某某等人赌博。

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材料

2003年4月份,我开车拉郭某辛、富某等去韭菜沟围“胡”二次,挣400元。被告人张某丙的供述材料

2003年4月,郭某辛在韭菜沟立胡,我在赌场上放风一次,挣100元。

被告人云某甲的供述

2003年6月3日晚在和林县“3924”宾馆利用麻将桌进行赌博诈骗,共获x余元。和郭某辛平分。

被告人郭某辛的供述,2003年6月3日晚,云某甲和我,利用这张可摇控的麻将桌,赌博诈骗人民币x余元,二人平分。

被告人王某戊的供述材料

2003年6月3日晚,其给联系赌客在“3924”宾馆赌博,用可摇控的麻将桌进行赌博诈骗。

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材料

被告人云某甲和郭某辛合伙利用可摇控麻将桌在“3924”宾馆组织赌博骗人,并让其与富某在场上看牌的记号,再告诉被告人郭某辛。

[HTH]十二、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HTF](一)、2004年10月16日15时许,和林格尔县X镇居民王建成、卢奇开车在该县胜利营子加油站加油时,因挂破包头车辆的苫布,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之后卢奇、云广义(另案处理)叫来被告人石某、吴某己、王某壬、兰某等人,他们携铁管、镐把等将包头司机董将军的左小腿腿骨打断。经鉴定,董将军构成轻伤。

(二)2007年1月5日上午,和林格尔县X乡X村民胡福宽欠栽生沟村村民王俊威1000元债务,王将胡家的一头毛驴和一匹骡子牵走顶账。次日上午,胡福宽的儿子胡瑞锋(已判刑)找王某戊帮忙去要牲畜。王某戊与兰某、张某某携带镐把去栽生沟村找到了王俊威后,胡瑞锋对王进行殴打,村民李永文拉架时被殴打,邬连文拉架时被王某戊、兰某、张某某等人打跑。经鉴定,王俊威构成轻伤,李永文构成轻微伤。

(三)2007年12月11日下午,被告人兰某在和林格尔县X街云某甲住宅处,因借钱一事与其女友王娜发生口角,兰持刀将王的左腿砍伤,致其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故意伤害董将军

云广义证言

2004年10月的一天下午,卢奇和王建成开车在胜利营加油时,与包头的运煤车相撞后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云广义知道后与张某乙开车前去帮忙,给石某打电话叫其帮忙,云广义从车上拿出一支猎枪,威胁包头司机,石老五一伙人拿铁管和镐把与包头人厮打,直到县公安局干警到达现场,双方停止,都有人受伤。

石某供述

2004年秋天一个下午,云广义给他打电话让其派人帮打架,他领上王某壬等人去加油站用买的镐把参与斗殴,之后云广义打电话让他领人并给他1000元。

董将军证言

2004年10月26日,他们包头的四辆车在和林胜利营,和一辆红色康明斯挂了一下,双方争吵后他们走了,不久康明斯追上拦住,又过来三个人下车打包头司机时,又过来一伙人,用镐把、铁管打他们,还有一个人拿双筒猎枪,警车过来这伙人准备走,他上去拉住不让走,被铁管、镐把,乱打一顿,右小腿骨折了。

法医鉴定

董将军损伤程度为轻伤。

(二)故意伤害殴打王俊威、李永文、邬连文

王某戊供述

他叔外父胡福宽欠王俊威1000元,王去胡家牵一头毛驴和一头骡子,他小舅子胡瑞峰找想要回牲畜来。他、兰某、张某某等几个人去了王俊威家,他拉王上车,王还手打他,胡瑞峰上去一拳把我打倒在地,又踢了几脚,后村里来了几个人打胡瑞锋,他们上去,村民跑了,没打上。

胡瑞峰供述

他父亲欠王俊威1000元,被王拉走一头驴和骡子,他给王某戊打电话让王帮忙,王领三个小后生拿镐把,找到王俊威,打倒王俊威,用脚踢,邬连文和李永文,把李打倒,邬跑了。

王俊威陈述

2006年2月6日,胡瑞锋领五六个人找到解决拉牲口一事,把他打倒在地,又踢他,后来不知道了,他因欠钱拉过胡一头驴和骡子。王某戊和三、四个后生也打他、李永文、邬连文。

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李永文面部左眼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鉴定人王俊威左耳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面部和右眼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HTH]十三、盗窃犯罪事实

[HTF]2006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戊为王小田(已判刑)、白军(已判刑)、时尚清(在逃)盗羊借夏利车一辆。当晚三人驾驶该车到和林格尔县X镇X村、北圪塔村盗窃绵羊15只。次日王某戊联系销赃时,王小田、白军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尚清逃跑,追缴绵羊13只(1只跑丢、1只宰杀)。经和林格尔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绵羊价值人民币34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王某戊供述材料……王小田让我借一个面包车,好装偷来的羊,晚上9点钟借来一辆夏利车……我问他们偷了多少……我一数是14只,王小田说偷的时候跑了一只。

王小田供述……王某戊说他岁数大了,跑不动了,说需要什么工具他提供他给出去借了辆夏利车……共偷了15只羊。

和林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15只羊价值3450元。

[HTH]十四、故意杀人犯罪事实

[HTF]2007年初,被告人云某甲的妻子闫某某怀孕,因闫某某是肝炎病毒携带者,云、闫经过咨询大夫,证实如果母亲患有肝炎孩子很可能是肝炎病毒携带者。二人遂商量决定将孩子生下后扔掉。2007年1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闫某某在和林格尔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女婴。孩子出生后,云指使手下刘某丁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块红布将女婴包裹,云驾车伙同刘将女婴扔到和林格尔县X村西一废弃采石场的水渠内致女婴死亡。经鉴定,女婴系冻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刘某丁供述……闫某某在和林县医院生一个女婴,云某甲让我把孩子抱上扔到和林县胜利营石头厂附近……闫某某也同意把孩子扔掉。

云某甲供述……那天凌晨2点左右,小孩刚生下来,我就让刘某丁接过小孩开车让刘某丁扔了。

闫某某供述……在我、云某甲的同意下,把已经生了的孩子扔了。

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女婴为冻死。

DNA鉴定,检验结果极强力支持云某甲、闫某某为婴儿生物学父母亲。

另有其他证据证实: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刑事判决书云某某因抢劫于2006年1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释放证明,王某戊于2002年12月25日被释放。4卷78-81页,和林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张某乙因抢劫于2004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和林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刘某丁因抢劫于2005年4月4日被判三缓四。

和林县法院刑事判决书。

吴某己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4月1日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减刑裁定。

张某丙刑满释日期为2008年2月23日。

和林县看守所证明,证实张某某于200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户籍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出生于1985年11月16日。

综上所述,被告人云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多次组织妇女卖淫参与强奸妇女3次3人,参与强迫妇女卖淫1人,参与敲诈勒索23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参与故意杀人1次,1人,参与寻衅滋事11次,非法买卖猎枪1支,持有枪支1支,子弹1050发,参与聚众斗殴1次,开设赌场、赌博获赃款92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奸(轮奸)1次1人,多次参与强迫、协助组织卖淫,参与聚众斗殴1次,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参与赌博获赃款1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奸(轮奸)1次1人,参与聚众斗殴1次,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参与赌搏获赃款300余元。

被告人兰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奸(轮奸)1次1人,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参与故意伤害3次4人,参与寻衅滋事3次,参与敲诈勒索8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开设赌场、参与赌搏获赃款600余元。

被告人石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伤害1次1人,参与聚众斗殴1次,参与敲诈勒索2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参与寻衅滋事1次,非法买卖猎枪子弹500发,非法持猎枪子弹500发,开设赌场参与赌博获赃款900余元。

被告人刘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杀人1次1人,参加寻衅滋事4次,参与敲诈勒2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开设赌场获赃款1000余元。

被告人王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5次,勒索金额x元,数额巨大,参与故意伤害1次1人,参与盗窃1次,价值3450元,参与寻衅滋事1次,参与赌博获赃款x余元。

被告人郭某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3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参与赌搏获赃款x元。

被告人吴某己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寻衅滋事3次,参与故意伤害1次1人,参与敲诈勒索8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参与赌搏获赃款150余元。

被告人朱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2次,勒索金额2000余元,数额较大,非法买卖猎枪子弹175发,非法持有猎枪子弹470发。

被告人王某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伤害1次1人,参与敲诈勒索3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参与赌搏获赃款1000余元。

被告人富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聚众斗殴1次,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参与赌搏获赌款x余元。

被告人云某某参与强奸(轮奸)1次1人。

被告人韩某参与强奸1次1人,开设赌场获款x余元。参与敲诈勒索2起,勒索45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持有猎枪4支,猎枪子弹369发,小口径子弹100发。

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金额6000余元,数额较大,参与寻衅滋事3次,开设赌场获赃款500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参与强奸(轮奸)1次1人,多次协助组织卖淫,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

被告人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金额x余元,数额巨大,参与开设赌场获赃款12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获赃款1000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参与非法买卖弹药175发,参与开设赌场未获款。

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寻衅滋事1次,参与故意伤害1次1人。

被告人白某某参与强奸(轮奸)1次1人。

被告人狄某参与敲诈勒索1次,勒索金额6000余元,数额较大。

被告人云某某参与赌搏获赃款1400余元。

被告人闫某某参与故意杀人1次1人。

被告人苏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甲组织、领导多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云某甲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用麻将桌诈骗钱财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应认定为赌博,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云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丙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丙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丙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兰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兰某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石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刘某丁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因抢抢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戊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戊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在押期间,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又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辛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诈骗罪不予认定,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己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押期间能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己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壬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押期间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立功表现,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富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诈骗罪不予认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富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云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辩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其是自愿的,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是被告人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智力尚未完全健全,不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云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某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替他人购买猎枪子弹175发,不应认定为买卖弹药罪其购买子弹175发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弹药罪,但因其系从犯,对其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张某某在参与伤害案件中系未成年人,故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白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系从犯。因被告人白某某只提供了药品未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狄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狄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采纳。

被告人云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云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认定为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云某某其辩护人提出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采纳。

被告人闫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闫某某提出事先并未共谋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采纳。

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云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张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兰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张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石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告人刘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赌博罪;被告人郭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被告人吴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朱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被告人王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富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赌博罪;被告人云某某犯强奸罪;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云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白某某犯强奸罪;被告人狄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云某某犯赌博罪;被告人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云某甲、郭某辛、富某犯诈骗罪,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狄某、云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云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x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被告人兰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

五、被告人石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六、被告人刘某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x元,加上未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7年12月14日起至2014年12月13日止)。

八、被告人吴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

九、被告人朱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6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

十、被告人富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2月3日起至2014年2月2日止)。

十一、被告人王某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7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12月15日止)。

十二、被告人郭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7年12月18日起至2012年12月17日止)。

十三、被告人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加上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6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

十四、被告人韩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十五、被告人张某某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

十六、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十七、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行刑一年,决定执行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十八、被告人云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十九、被告人张某某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十、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至2008年8月5日起至2009年7月6日止)。

二十二、被告人白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三、被告人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四、被告人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五、被告人闫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六、被告人苏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白玉福

审判员马亚成

审判员谭海峰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格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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