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某甲与杨某某、武某乙遗嘱继承及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国营,内黄县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富喜,内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武某乙,女,1961年1月5日,汉族。

上诉人武某甲因遗嘱继承及抚恤金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某甲、乔某某和陈国营,被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富喜和被上诉人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甲的父亲武某仲系夫妻关系,原告武某乙与武某仲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继子女关系。2006农历12月21日武某仲病故,2007年梁庄镇政府应发抚恤金x元,丧葬费1000元,共计x元,由于家庭困难,梁庄镇政府先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支付3000元给被告武某甲办丧事用,二原告均同意,下余款9090元在梁庄镇政府。原告杨某某、被告武某甲领取抚恤金时,被告称其父亲立有遗嘱为由引起纠纷。另查,被告武某甲所持有的2006农历腊月初六的遗嘱系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字,遗嘱中第二项内容中的受遗赠人武某周与见证人武某州是同一人,见证人武某甲是继承人又是受遗赠人,见证人王德勤是武某仲的外甥,系有利害关系人。再查武某仲的父母已先于武某仲去世。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继承人、受遗赠人,与受遗赠人、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因被高武某甲所持有的2006农历腊月初六的遗嘱系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签字,武某周既是见证人又是受遗赠人,被告武某甲既是见证人又是受遗赠人和继承人,见证人王德勤是与武某甲有利害关系的人,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故该遗嘱无效。关于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配,抚恤金是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直系亲属的费用,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依照法律规定,原告杨某某、武某乙,被告武某甲均是该抚恤金的所有权人。而丧葬费是填补殡葬花销的不足,解决其亲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因二原告同意梁庄镇政府从抚恤金和丧葬费总额中支付3000元用于办丧事,故该款不予分配,原告杨某某年事已高,又无劳动能力,应多分一些为补偿,分抚恤金3590元为宜,原告武某乙、被告武某甲各分2750元。关于原告武某乙诉称被告武某甲2007年4月16日取走武某仲5000元的存款按遗产分割,因此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丧葬费7000元应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多余的丧葬费因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武某甲所持有的2006年农历腊月初六的遗嘱无效;2、抚恤金9090元,原告杨某某享有3590元,原告武某乙、被告武某甲各享有2750元;3、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60元,原告武某乙、被告武某甲各负担100元。

宣判后,上诉人武某甲不服原审法院判决,称:1、被上诉人杨某某享受国家补贴,并且有四个亲生女儿,其不属于照顾对象,不应分给其抚恤金;2、被上诉人武某乙作为武某仲的继子女,却没有尽到对武某仲的照顾照料义务,也不应分给武某乙抚恤金。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抚恤金在扣除丧葬费后,归上诉人支配。

两被上诉人杨某某、武某乙辩称:上诉人陈述不属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部分系抚恤金分割纠纷,抚恤金的受益人为死者近亲属,并根据各受益人需照顾程度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原审法院认定杨某某年事已高,又无劳动能力,应多分配一些,分配359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武某甲称杨某某享受国家补贴,并且有四个亲生女儿,其不属于照顾对象,不应分给其抚恤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武某甲称被上诉人武某乙作为武某仲的继子女,却没有尽到对武某仲的照顾照料义务,不应分给其抚恤金。因上诉人武某甲未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由上诉人武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俊良

审判员张国伟

代理审判员魏文联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健永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