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强奸、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0-09-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汉刑初字第048号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1980年7月因犯强奸罪被原沔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88年6月刑满释放。1989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9年3月刑满释放。2000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庆华,湖北复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刑起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强奸、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8月29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明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罗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荆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胡某骑一自行车,途经仙桃市X镇X村七、八组附近的小路时,碰见永合村X组妇女李某,遂起淫心。胡某李某在一草堆旁,卡住李某脖子,脱下李某裤子,正准备实施奸淫时,一汽车从此路经过,胡某被人发现而逃跑。

2000年2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胡某骑一自行车途经杨某丁尾镇永合猪场,见对面太永公路上(陈某,殁年15岁。)骑自行车过来,进入猪场小便,胡某入猪场,要与陈某生性关系,陈某肯并翻墙想跑,胡某去将其按在地上,朝其头部打了几拳,又卡住其脖子,将陈某淫。随后,胡某陈某部被打肿,怕其告发。遂起杀人灭口之心,捡起一砖头打击陈某头部,将其打死后回家。当晚11时许,胡某一把铁锹一只手电筒返回猪场,将陈某尸体埋于猪场东边围墙附近的农田中,将陈某挎包、一只皮鞋、白短裙、自行车雨伞及包尸雨衣分别丢到猪场附近的水沟和永合村X组通顺河的一渡口水中。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害人李某的陈某。2.证人陈某某、彭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杨某丁、彭某戊、潘某某、梁某某、杨某己、陈某庚、张某辛、张某壬、王某癸、汤某某、汤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关于被害人陈某及被告人胡某华年龄的户籍证明。4.提取物证笔录及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6.被告人胡某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屡教不改,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依法严惩。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表示无异议;但在庭审中辩称,其是投案自首,并提供在押犯廖文才、彭某某等人在武汉、杨某丁尾抢劫作案二起,在杨某丁尾盗窃作案一起的线索。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某人生成长道路是畸形的,其没有结过婚,生理上有冲动性;被告人在监狱中被减刑两年,证明其有悔改表现;加上被告人是投案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0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胡某骑自行车经过仙桃市X镇X村七、八组附近的一条土路时,超过在前面步行的永合村X组妇女李某后,将自行车停在路旁。当李某过其身旁时,被告人胡某拉住李某:“来,搞一盘。”李某:“我这大一把年纪了,你说些么话啊”被告人胡某朝李某头部打了一拳,将李某在地上,欲脱李某衣服。李某称:“在这里搞不好,要搞到僻静一点的位置搞。”胡某以为真,放开李。李某起来就跑,胡某赶上去拉住李某衣服,朝其胸部打了一拳。并把李某到路旁一草堆处,卡住李某脖子,将其按倒在地,脱掉李某裤子,随即脱掉自己的裤子,正欲对李某行奸淫时,见从后面来了一辆汽车,被告人胡某拉起自己的裤子,骑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庭予以确认:

1.被害人李某的陈某证实:2000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其在步行到永合村X组附近的一条土路上时,被一穿蓝色中长袄子男人施用暴力强奸未遂的事实经过,并对犯罪嫌疑人的相貌、身材、衣着、携带的物品等特征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0年2月19日下午五、六点钟的样子,在革新村X村X路上,遇到李某打了个招呼。不一会,就看到一个穿蓝色袄子的男人,骑一辆自行车,车后夹着一把红底的花伞,顺着李某家的方向骑去。王某家后,其儿子、女儿、女婿开着一辆“依维柯”汽车从仙桃回来,说在路上看见一个男人惩一个妇女,车子开过去的时候,那个男的就跑了的事实。证人王某某的女婿张某某、儿子王某某的证言印证了被害人李某、证人王某某陈某的事实。

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某家提取的蓝色袄子一件、红底花雨伞一把,经胡某庭辨认无误,且与被害人李某、证人王某某描述的特征一致。

4.仙桃市公安局杨某丁尾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62年12月14日。

5.被告人胡某亦供认不讳。

2000年2月2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胡某骑自行车途经仙桃市X镇X村一新建猪场附近,见少女陈某(X年X月X日出生,殁年14岁。)将骑的自行车立在猪场围墙外,从围墙一洞口进入猪场小便,顿起淫心。胡某随进入猪场内,提出与陈某生性关系,陈某肯,胡某其按倒在地,朝陈某部打了几拳,又卡住陈某脖子,对其进行奸淫后,见陈某脸被打肿,害怕其告发,遂起杀人灭口之心。被告人胡某捡起地上一块砖头打击陈某头部,将陈某活打死后逃离现场。当日深夜,被告人胡某携带铁锹、手电筒来到猪场,将陈某尸体埋在距猪场东侧围墙18米处的农田里。将陈某挎包、一只皮鞋、白短裙、自行车、雨伞及包尸用的雨衣分别丢到猪场附近的水沟中和通顺河永合村X组的渡口水中。

法医结论:死者陈某系因颅脑外伤导致脑机能障碍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庭予以确认:

1.证人陈某某、彭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彭某戊、杨某丁、陈某庚、王某癸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陈某离家的时间、穿着、携带的物品及发现陈某失踪后其家人分头寻找,在永合村猪场发现地上、墙上血迹和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2.湖北省公安厅于3月6日对在猪场提取的可疑血迹与陈某的父母的血痕作了DNA鉴定,制作了(2000)鄂公刑技法字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可疑血迹与陈某丙夫妇的亲子关系概率均大于99.9%。

3.法医尸检所见:陈某的尸长(略),尸体高度腐败、呈巨人观。上身穿红色内衣、黄白花毛衣、白毛衣、白色皮衣;下身穿白色秋裤、青色踩脚裤,右脚上已脱至小腿跟部,左脚上裤子已脱出。右脚有黑色皮鞋,左脚无。头部右侧枕部有三处创口平行排列,分别长3cm、6cm、5cm。颈部左侧胸锁乳突肌后缘上段有一皮下出血大小为1.5×1cm。上腹部肋弓下缘皮肤有三处小片状皮肤出血,大小为0.8×1.0cm、1.2×1.2cm、1.2×1.2cm。剥离头皮,未发现颅骨骨折,打开颅腔,脑组织呈稀泥状,颅底无骨折。逐层打开颈部肌肉组织,无明显出血,舌骨无骨折。尸体其他部位无异常发现的事实。

4.证人潘某某、梁某某、张某辛证实:其于2月22日、3月8日分别在通顺河永河村X组渡口处水中,猪场附近的水沟中捞起挎包、一只皮鞋、白短裙、自行车、雨伞及雨衣,经陈某的父亲陈某丙辨认,挎包、皮鞋、白短裙、雨伞是陈某的;经陈某的表妹杨某丁辨认;自行车是陈2月21日下午1点50分从杨某丁骑走的;上述提取物品经被告人胡某当庭辨认无误,雨衣是其埋尸时从其家中带去的。

5.证人汤某某、汤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4月18日晚9时许,二人与汤某某军、汤某某林在村里巡逻时,杨某丁尾派出所工作人员安排四人带着铁锹,在一个双手被反铐着的人(系被告人胡某)的指点下,在永合村猪场围墙东侧外约10多米远的空田里挖出一具女尸;经陈某丙辨认系陈某的尸体。

6.仙桃市公安局复兴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陈某出生于1985年8月15日。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尸检、物证照片,法医鉴定书证实了现场的全貌,尸检过程及尸检所见。

8.被告人胡某亦供认不讳,其所供述的情节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完全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法,屡教不改,以暴力手段奸淫妇女;在强奸犯罪中,杀人灭口,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胡某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在依法传唤下到公安机关后,并没有交待任何犯罪事实。是在证据摆在其面前时,不得不低头认罪。故其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胡某提供他人犯罪的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不属实,本院不确认其有立功表现。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

代理审判员丁拥军

代理审判员王某斌

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姜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