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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金铭因父亲马子湛在镇反运动中被漯河市人民政府以匪特杀人罪判处死刑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豫法刑申字第57号

马金铭:

你因父亲马子湛在镇反运动中被漯河市人民政府以匪特杀人罪判处死刑一案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申诉的案件发生于1951年,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主要是依据政策作出的裁判,这种裁判与现时的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但由于新刑法无溯及力,因而不能用现时的刑法理念对该案进行评断。

本案属于历史旧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二款之规定,本案不予再审立案复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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