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项某等人与武汉电缆附件厂养老保险纠纷案

时间:2001-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武区民初字第764号

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武区民初字第X号

原告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X号。

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仙桃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车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荆门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姚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鄂州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肖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X号。

原告余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X号。

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X号。

原告余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X号。

原告丁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辽宁省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X号。

原告易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县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X号。

原告周某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余某己,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省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X号。

原告陈某庚,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李某辛,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诉讼代表人项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诉讼代表人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武汉市人,系武汉电缆附件厂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地址,武汉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戢某,系该厂副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壬,系该厂办公室主任。

原告项某等25人与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养老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表人项某、杜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戢某、陈某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某等25人诉称,被告长期截留克扣项某等25人的养老保险金,不按中央和地方关于“清欠”养老金的精神,隐瞒拒不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政策性补贴。根据已知政策和实际情况,被告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下政策文件的几项某定:(1)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鄂政办法[1995]X号文(暨武汉市武政办[1995]X号文),上述两文件明文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月增人民币25元。(2)湖北省劳动厅鄂劳函[1993]X号文规定自1992年3月起人均月增生活补贴费人民币10元。(3)湖北省劳动厅[1994]X号规定自1994年6月起人均月发书报费16元(最低标准),洗理费18元,而被告对在职人员全额执行,对离退休人员仅给书报费6元。(4)根据市房改政策规定自1991年6月起人均月增房贴按:标准工资×2%+0.7执行,1996年6月1日以后按:标准工资×3%执行。(5)湖北省劳动厅鄂劳薪[1991]X号规定,自1991年起每年6至9月发防暑降温费24元(6元/月×4月)。(6)国务院国发[1994]X号文明文规定,根据离退休的年限分别按45元从月、30元从月、20元从月的标准增发养老金,起算时间为1993年10月。而被告迟至1994年11月执行,且只执行了标准的40%。故起诉要求被告:(1)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2000]X号文件精神与原告逐人逐项“核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信息数据”。(2)严格逐项某实执行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增发政策性补贴的文件精神,并纳入个人信息资料库。(3)对其不执行上述政策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补付。(4)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X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给予原告经济损失总额两倍的赔偿金。

被告辩称,本厂在1995年还未参加社会统筹,原告项某等25人属集体所有制职工,故未对原告执行武政办[1995]X号文。鄂劳函[1993]X号文的适用对象仅为部分退休职工,其范围仅为1985年7月1日至1990年10月底退休并参加了工改,又未按规定浮级的职工,原告中是否有属上述情况的职工,尚不清楚。关于劳动厅[1994]X号的执行,在2000年8月份以前是按6元从月、7元从月、8元从月的标准执行,此后已按16元从月、17元从月、18元从月的标准执行。2000年8月前从未执行过房贴待遇,9月后开始执行房贴待遇,但标准不清。降温待遇问题,本厂因效益问题,自1998年后就未发降温费,2000年9月后,退休人员开始享受降温费和烤火费。关于国发[1994]X号的执行,本厂在1994年8月下旬开始办理养老金增发手续,同年11月开始执行新标准,1996年10月实行社会统筹后,属集体身份的职工由社保部门发60%,本厂发40%。关于上面所述政策性问题,本厂有权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来确定是否执行,本厂现尽量保证不发生新的欠账,但原告要求补发原来尚未执行的各项某遇款,本厂无力承受。

经审理查明,原告项某等25人均系1990年以前从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以集体所有制身份退休的工人。1991年8月8日,湖北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共同颁布了鄂劳办[1991]X号《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洗理费、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离退休人员降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6元,执行时间均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1993年2月13日,湖北省劳动厅颁布了鄂劳函[1993]X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补充意见》,该意见确定对部分离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发离退休金10元,从1993年3月份执行,以前的不补发,但此增发的养老金应由保险机构支付。1994年1月22日,湖北省劳动厅和财政厅及计委共同颁布了鄂劳薪[1994]X号《关于适当调整企业工资总额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要求提高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书报费和洗理费标准,书报费由原每人每月6、7、8元调整为16、17、18元;洗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18元,提高后的标准从1994年1月1日开始执行。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发[1994]X号《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退休金45元,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以前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发退休金3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人员每月增发退休金20元,该通知从1993年10月开始执行,其中属集体身份的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60%,企业承担40%。1995年6月2日和8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颁布了鄂政办发[1995]X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和武政办[1995]X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该两份通知决定对全省企业(武汉市含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其中武汉市的调整比例为上年度全市企业平均增长额的40%,人平月增发25元,执行时间从1995年7月1日开始。1995年8月1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武政[1995]X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武汉市X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对退休职工按其标准工资加国家承认各项某贴的3%发放住房补贴。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项某等25人均符合上述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增加或调整退休金的要求,但被告均未按上述文件执行。截止2000年8月止,被告未执行鄂劳新[1991]X号文达40个月,未执行鄂劳[1994]X号文达75个月,全部或部分未执行国发[1994]X号文达60个月,未执行武政办[1995]X号文达62个月,未执行武政[1995]X号文达56个月。被告因未执行上述文件的规定向原告项某等25人少发退休金、降温费、住房补贴等(略).20元(详见附表)。本案在庭审中,被告认可企业未按上述文件规定向原告等人均发养老金、洗理费及房贴等补贴,但提出未发原因主要是企业历史负担较重及经济效益不好等因素所造成。

上述事实,有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原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告项某等25人退休前虽为集体所有制工人身份,但其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工人仍应享受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布离退休职工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且上述文件规定均系强制性规定。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在执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落实原告等人的部分退休待遇等问题时,企业虽存在历史负担较重和经济效益不好等客观原因,但被告在上述文件下达后既不公开告知原告等人所应享受的待遇,又不做好企业存在困难等相应的解释和安抚工作,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故原告要求按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和增发政策性补贴的文件规定逐项某实并补发原告等25人的基本养老金和政策性补贴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补发原告项某等25人截至2000年8月30日止应增加或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和各种政策性补贴(略).20元(各人明细详见附表)。2000年9月以后,被告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并逐项某实原告项某等25人应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各项某策性补贴。

二、驳回原告项某等25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武汉电缆附件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万文沙

审判员陶冲祥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毕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