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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审上诉人)郭××,女,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三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03)南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满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郭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焕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焕、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豫法刑监字第X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南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云龙

审判员尚嘉联

代理审判员李慧娟

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郝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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