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诉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借款合同还款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科员。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X乡X组。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系厂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借款合同还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于201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梁某、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诉称:被告于2005年12月29日至2008年4月3日在原告处贷款5,570万元,现欠我行贷款本金55,649,409.61元,分别为项目贷款1,9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2,764,9409.61元,承兑汇票质押贷款900万元。截止2009年9月30日被告欠我行贷款利息9,489,045.27元,本息合计65,138,454.88元。以上借款用该企业机械设备、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贷款逾期后,经我行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及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65,138,454.88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如下:

第一组证据:证据1:2006年9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x×××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三份,分别为2007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x×××,金额480万元;2007年11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x×××,金额300万元;2007年12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x×××,金额140万元。证据2: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x×××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八份,分别为2005年12月29日五份借款合同,编号x×××,金额为500万元;编号x×××,金额为500万元;编号x×××,金额598万元;编号x×××,金额200万元;编号x×××,金额102万元;2007年9月12日签订的编号为x×××,金额90万元;2007年9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x×××,金额300万元;2007年12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x×××,金额300万元。证据3:2007年11月7日签订x×××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及两份借款合同,分别为2007年11月16日签订的编号为x×××,金额200万元;2008年4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x×××,金额460万元。证据4:2008年3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x×××最高额抵押合同及2008年3月7日签订的x×××借款合同,金额为500万元。证据5:2008年2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x×××权利质押合同以及2008年2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x×××的借款合同,金额为900万元。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贷款本金为5570万元,同时用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90种机械设备、X栋房屋及5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用承兑汇票作为质押担保。

第二组证据:证据6:借款凭证十五份。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方发放了贷款5570万元。

第三组证据:证据7:抵押清单十一份;证据8:他项权证八份;证据9:动产质押登记书一份。证明: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第四组证据:证据10:贷款到期通知书十份。证明:贷款要到期时,原告向被告发出的提示说明。

第五组证据:证据11:贷款逾期通知书。证明:贷款逾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的情况。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经庭审质证及合议庭评议,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意见如下: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未提出异议,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基于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权利质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实际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使用贷款后,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贷款,被告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偿还贷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以其机器设备、房屋、土地以及银行承兑汇票为借款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原告对抵押物及质押物有权优先受偿。诉讼中,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数额、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5,649,409.6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编号为x×××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x×××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x×××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x×××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编号为x×××的权利质押合同项下的抵押及质押财产分别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492元,由被告宽甸满族自治县残联福利硼粉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同时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7,492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宏

审判员李军

代理审判员张峻峰

二О一О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玉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