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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X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侪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2379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XX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路科技服务楼X室。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明某某,男,该公司项目助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彤,北京市居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侪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信国安数码港首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军,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该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XX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侪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侪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周熙娜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20日、2008年9月11日、2008年9月18日、2008年10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将本案改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法官周熙娜担任审判长,法官谢东、李莉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08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某某、赵彤,被告(反诉原告)侪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刘进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X公司起诉称:2007年4月25日,我公司与侪新公司签订一份《时代科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公司负责侪新公司时代中心工程消防系统的施工,合同总价款为354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合同总价包死,结算时不得调整。2008年4月我公司施工完毕。4月30日,时代科技中心消防工程通过了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消防合格验收,侪新公司拿到了消防局京消验【2008】X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根据合同约定,侪新公司应在工程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后立即支付我公司95%的工程款,但侪新公司却在消防验收合格后的两个多月里对我公司要求竣工结算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百般推脱,并编造各种理由为双方结算设置障碍,甚至采取避而不见的态度,其无理拖欠我公司工程款使得我公司的合法经营受到严重干扰,资金周转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侪新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利息5040.18元(截止到2008年8月20日);二、侪新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消防工程决算;三、侪新公司在工程决算中按照北京市建委造价处的规定增加人工费用共计x元;四、侪新公司支付消防报警系统增补部分款项x元;五、侪新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x元;六、侪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侪新公司答辩称:对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我方没有异议。但是XXXX公司还有一部分工程没有进行维修和更换。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没有异议。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我们只同意履行合同。对第四项诉讼请求中关于增补的款项,双方确实存在增补的工程,但是增补了什么工程,需要看XXXX公司提供的证据。对第五项诉讼请求不同意支付,因为工程没有进行交接,不同意给付5%的质保金。同时,侪新公司反诉称:2007年4月25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在合同履行中,双方根据消防工程实际需要对合同所涉部分工程予以减除,该减少工程部分价款x.62元。该工程自消防验收完成后,一直存在多项质量问题和缺陷,导致部分消防功能无法使用,我公司多次发函给XXXX公司,要求其进行及时维修,但该公司拒不执行,根据施工合同中质量保修的约定,我公司另行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总计59.8万元。同时,此类事件多次发生,根据质量保修合同约定,除了扣除其交纳的质量保修金外,XXXX公司还应该将质保金10%的违约金1.77万元支付给我公司。另外,合同约定XXXX公司办理竣工移交前应先将全套竣工资料一式三份提交我公司,但是XXXX公司至今并未提交该资料。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我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一、要求XXXX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立即移交全套竣工资料三份;二、要求XXXX公司在合同总价款中扣除x.62元;三、要求XXXX公司支付未履行保修责任导致我公司请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x元;四、要求扣除XXXX公司全部质保金作为对我公司的赔偿,同时要求XXXX公司支付质保金10%的违约金,两项共计19.47万元;五、XXXX公司承担反诉费用。

XXXX公司针对侪新公司反诉答辩称:我方已经提供过全套的竣工资料三份。侪新公司称我方未履行保修义务不符合事实情况,我方已经派人去维修,也针对侪新公司的函件回复过函。我方不应该承担其请第三方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且侪新公司请求第三方对工程进行维修,没有事先通知我们,所发生的费用与我们无关。侪新公司要求我公司支付质保金作为赔偿没有合同依据。因为是侪新公司首先违约的,未支付我公司工程款项,因此我方不同意支付10%的违约金。《时代科技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固定合同,有固定的价格,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是不能变更的,故我方不同意其反诉的诉讼请求。

XXXX公司为了证明某己的诉讼请求和对反诉的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举了如下证据:

证据1、时代科技中心消防工程的承诺与说明,证明某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2、时代科技中心消防工程预算编制说明,证明某项同证据一。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3、消防局验收意见书,证明某防工程合格。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4、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证明某方存在合同关系。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5、关于尽快确定消防结算工程款问题的报告,证明XXXX公司向侪新公司提出决算的事实。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6、请求尽快审批消防增补工程款的报告,证明XXXX公司向侪新公司提出增补工程款的事实。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7、请求审批消防工程结算书的报告,证明XXXX公司向侪新公司提出决算的事实。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8、结算书(共五张),证明XXXX公司向侪新公司提出决算的事实。侪新公司对证据8中,消防供水系统结算书、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结算书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没有收到过,该两份结算书系XXXX公司内部出具,与本案无关。对于有“徐娅”签字的结算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徐娅”系该公司预算员,有“徐娅”签字的工程属于双方洽商增加的一部分工程,该部分价款为x元。本院认为,因侪新公司对消防供水系统结算书与火灾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结算书有异议,且该两份结算书系XXXX公司内部制作,本院对该两份结算书不予确认。侪新公司对有“徐娅”签字的结算书真实性及证明某容不持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9、2008年7月8日的复函,证明XXXX公司向侪新公司提出决算的事实。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XXXX公司不能依据该文件向侪新公司主张人工费,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10、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证明XXXX公司要求侪新公司支付人工费的法律依据。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是权威部门出具,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因侪新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上没有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11、工程报价汇总表(6张),证明XXXX公司诉讼请求中主张的人工费计算依据。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侪新公司的人员签字和盖章,是XXXX公司内部出具,本院认为,因侪新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且该证据系XXXX公司内部出具,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12、人工费价差统计表,证明某工费增加前后的情况。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侪新公司的人员签字和盖章,是XXXX公司内部出具。本院认为,因侪新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为XXXX公司内部出具,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13、二次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证明某同包死价内过程中XXXX公司没有收费的增补工程。侪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14、增补工程变更洽商记录(13页),证明XXXX公司应侪新公司要求增补的收费工程,该证据上有侪新公司人员的签字认可。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15、增补及洽商工程预算书,证明某补工程完工后,XXXX公司应侪新公司要求制作了预算书,与侪新公司进行结算。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XXXX公司内部出具,不认可。本院认为,因该证据系XXXX公司内部制作,且侪新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16、侪新公司增补工程预算表(4页),证明某双方协商,由侪新公司制作的增补工程预算表。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是“高文兰”书写,是XXXX公司内部出具,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中没有任何人员签字和盖章,且侪新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17、证人证言,证明XXXX公司在工程维护过程中,侪新公司不配合XXXX公司进行维护的事实,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有异议,认为两位证人均系XXXX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某力。本院认为,因二证人均系XXXX公司工作人员,侪新公司对证言内容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18、侪新公司违约施工现场照片14张,证明某新公司未经XXXX公司同意,私自改建了已验收合格的消防工程的事实。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证明某片的来源,因侪新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对于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19、证人证言,证明某据16是侪新公司预算员高文兰书写的事实。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有异议,认为两位证人均系XXXX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某力。本院认为,因二证人均系XXXX公司工作人员,且侪新公司对证言内容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20、函件三份,证明XXXX公司已经履行了维修的义务,4月27日的致函只是维修,之后的二份都是质保的维修。侪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上面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侪新公司没有收到该函件。本院认为因XXXX公司向侪新公司出具2008年4月27日及同年5月5日的函件上未加盖该公司公章,且侪新公司对两份函件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确认,对2008年7月8日的函件,侪新公司虽对真实性有异议,但诉讼中其认可在函件上签字的“梁银鹏”系该公司管理收发的工作人员,且明某表示不对“梁银鹏”签字进行鉴定,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21、交接函及移交单,证明某防工程交接的事实。侪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上面未加盖XXXX公司的公章,侪新公司并未收到该函件,因该证据未加盖XXXX公司公章,且侪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22、郝文晓的证言,证明某保维修的事实.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人证言的内容有异议,认为该证人系XXXX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某力。本院认为,因该证人系XXXX公司工作人员,侪新公司对证言内容不予认可,本院对于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23、现场照片,证明某新公司私自进行消防施工的事实,侪新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某什么地方拍摄的,因该证据系XXXX公司内部制作,且侪新公司不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24、工程洽商记录5张(复印件),证明某时除了原合同以外增加的工程。侪新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因该证据系复印件,且侪新公司不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侪新公司为证明某己的反诉请求和答辩意见,提举了如下证据:

证据1、北京达文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侪新公司的函件,证明XXXX公司的工程有质量问题,还有一部分设备没有交给侪新公司,XXXX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函件上未加盖公章,且该函件是侪新公司的关联公司出具的,不能证明XXXX公司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本院认为,2008年8月13日的函件,因XXXX公司不认可真实性,且该证据上未加盖公章,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2008年8月25日的函件,XXXX公司虽对真实性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该函件系其物业公司向侪新公司出具,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某容不予确认;

证据2、工程、设备验收移交单,证明XXXX公司施工的工程验收后,该公司还有一些设备没有交付给侪新公司,已安装的工程还存在问题。XXXX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从未收到过移交单,移交单上亦未有XXXX公司签字认可。本院认为,XXXX公司虽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但在诉讼过程中,其又对有“叶某某”签字的移交单中移交内容一栏写明某“竣工图、钥匙”的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故本院对有“叶某某”签字的移交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另外两张移交单不予确认;

证据3、消防移交说明某,证明XXXX公司向物业移交工程时,工程还存在质量问题。XXXX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上并无该公司签字盖章,与该公司无关。本院认为,因该证据上无任何公司的盖章,且XXXX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4、关于工程档案资料移交事宜的说明,证明某新公司要求与XXXX公司进场工程档案资料的移交事宜。XXXX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并未收到该函件。本院认为,XXXX公司虽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称未收到过该函件,但结合侪新公司提供的证据6中的发文纪要,可以认定侪新公司已收到过该函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5、预算表、《说明》及函件,证明XXXX公司未施工部分的消防工程量及价款。XXXX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侪新公司单方制作,并且从未收到,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取费表、预算表系侪新公司内部制作,XXXX公司有异议,且侪新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XXXX公司已收到2008年7月10日的函件,故本院对2008年7月10日的函件及取费、预算表不予确认。XXXX公司虽对《说明》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说明》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说明》系第三方向侪新公司出具,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某容不予确认。对侪新公司提供的2007年10月15日、2007年10月30日的函件,结合侪新公司提供的证据6中的发文纪要,可以认定侪新公司已收到过上述两份函件,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6、发文纪要、整改事宜的通知及证明、施工协议,证明某新公司多次请第三方实际维修的事实及发生的费用。XXXX公司对该证据中发文纪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发文纪要中5月15日郝文晓的签字是伪造的,对整改事宜的通知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收到,对证明某施工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某三方已实际进行维修,要求侪新公司提供59.8万元的发票。本院认为,侪新公司虽对发文纪要中5月15日的郝文晓的签字有异议,但其认可郝文晓系该公司的资料员,并对发文纪要中5月15日郝文晓的签字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5月15日郝文晓的签字的真实性予以确认。XXXX公司对整改事宜的通知真实性有异议,称未收到过,结合发文纪要及XXXX公司提供的2008年7月8日复函,本院可以认定XXXX公司已收到过2008年4月2日、2008年4月19日、2008年4月30日、2008年5月5日、2008年7月7日、2008年7月31日的事宜通知,故本院对上述事宜通知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施工协议系侪新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证明某是第三方向侪新公司提供,XXXX公司虽对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于合同及证明某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某容不予确认;

证据7、收据一张,证明某新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维修费用。XXXX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某容有异议,认为收据不能作为付款凭证,不能证明某新公司已实际支付了价款。因XXXX公司对收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收据不能作为侪新公司作为实际支付价款的依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某容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某下事实:

2007年4月25日,XXXX公司(乙方)与侪新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XXXX公司负责侪新公司时代中心工程消防系统的施工,合同价款x元,在甲方没有提出工程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总价包死,结算时不得调整。甲方有权对合同内的工作量和工程量进行增减,且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此类增减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得提出任何额外的索赔。合同同时约定:开工时间为2007年5月1日,完工时间为2007年10月30日,调试及消防验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本工程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总价包干,合同价格为x元,承包方在合同价格中应充分考虑以下问题:1、合同价格包含了图纸上所显示的及其他设计文件中所描述的所有工作内容;2、招标文件;3、完成合同所描述的工作的可能性;4、现场总的情况;5、有关全部工程的文件、图纸等;6、合理的利润、税金。

双方对合同洽商变更的确定约定如下:费用少于5000元增减单次单项定额子目的直接费变更不予调整,倘若变更项目费用超过5000元,该变更项目之费用加减于合同金额内。变更价款: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变更项目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调整合同金额;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单价,该单价可以作为基础以确定变更项目单价,调整合同金额。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按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工程中发生的洽商变更,承包方应于7日内提供计算依据,签证预算联通签证单报发包方审批。所有洽商变更及相应导致的增减帐,均在工程竣工后统一结算,工程期间不予结算。

双方对工程结算办法约定,合同为总价包干,除非发包方确认的变更商洽;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将竣工图纸及北京市规定的竣工资料原件一式三份报发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收到上述完整资料前,发包方有权不办理结算或者不支付结算款。

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约定如下: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作量65%支付(有工程监理验收合格证明);在取得市消防局对二次设计的审批文件后;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5%后停止付款。区段各系统联动调试完毕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其余5%作为质保金,在24个月的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如发包方严重预期支付工程款,承包方有权向发包方追索该笔付款的利息,利率执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发生合同价款调增时,其调增部分金额于结算完成时一并支付。

双方对于竣工验收约定:工程完工后,承包方通过自检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于竣工验收前3日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同时,合同对消防系统施工质量保修约定如下: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担修理、重做和更换等保修责任,并赔偿发包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保修期为2年,自工程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且所在楼宇取得《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计。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合同总额的5%。保修期结束时,经甲方、物业公司复验无质量问题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保修期内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甲方有权从乙方质保金内单独或者共同索偿、划扣等额的部分;质保金数目为一常数,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扣划,乙方应于扣划发生后30日内将缺额的部分补足,届时如有延误,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而未补金额万分之二点一的违约金。违约责任约定:如乙方出现在接到甲方(或甲方授权的物业公司)的维修通知后,不到场履行保修责任,并由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替乙方施工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况累计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执行而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并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的全部质保金不予返还而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质保金的百分之十。合同还对安全施工、不可抗力、保险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XXXX公司组织施工。2008年3月20日,XXXX公司向侪新公司出具《请求尽快审批消防增补工程款的报告》,请求侪新公司尽快审批增补工程预算,尽快按95%拨付价款,请求决算时人工费按北京市定额处公布人工单价调整及决算时核对工程量,并按材料、设备市场价调整。2008年3月31日,XXXX公司向侪新公司出具《请求审批消防工程结算书的报告》,请求侪新公司审批消防工程结算书。2008年4月23日,XXXX公司向侪新公司出具《请求尽快确定消防决算工程款问题的报告》,请求侪新公司尽快确定消防工程决算金额,解决拨付补偿人工费和洽商款项问题。

2008年4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作出京消验【2008】X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确定本案所涉工程验收合格。工程验收后,XXXX公司即将工程交给侪新公司,侪新公司在2008年5月底进行了事实上的使用。2008年6月24日,侪新公司向物业公司移交了部分工程,双方在移交单中移交内容一栏的第5项写明某交“竣工图,钥匙(复位钥匙、主机钥匙、主机密码、中控室钥匙)”,物业公司人员“叶某某”在移交单上签字,同时注明“第5项,不齐”。庭审中,侪新公司认为,“不齐”指竣工图没有,XXXX公司认为是钥匙不齐。因移交单系侪新公司出具且有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签字,在侪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不齐”指的就是竣工图不齐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侪新公司已收到竣工图。诉讼中,侪新公司称未收到XXXX公司应提供的竣工资料一式三份,XXXX公司认为侪新公司已收到,XXXX公司未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确认XXXX公司未向侪新公司提供竣工资料一式三份。

2008年4月2日、4月19日、4月30日、5月5日、7月7日、7月31日,侪新公司分6次向XXXX公司出具整改事宜通知书,要求XXXX公司对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08年7月9日,XXXX公司针对2008年7月7日的通知给侪新公司复函,对侪新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予以答复,同时要求侪新公司给付工程余款。

2008年5月3日、5月12日、6月15日、8月5日,侪新公司与北京海鹰久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鹰久安公司)签订四份施工协议,约定由海鹰久安公司对时代科技中心消防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四份合同总价款为x元。侪新公司为证明某鹰久公司已实际维修且侪新公司已向海鹰久安公司支付上述价款,向本院出具了一份收据及海鹰久安公司的书面证明。诉讼中,XXXX公司对收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收据不能作为侪新公司的付款凭证。经询,侪新公司不清楚向海鹰久安公司支付的价款是分几次给付的,亦不清楚每笔款项是以何种方式支付的,且侪新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付款及海鹰久公司已实际进行维修的证据,故本院对侪新公司所称海鹰久公司已实际进行维修且其已向海鹰久安公司支付价款x元的事实不予确认。

诉讼中,XXXX公司及侪新公司均认可,截至起诉之日,侪新公司已向XXXX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x元,尚欠价款本金x元(含质保金x元)及有徐娅签字的增项价款x元和洽商单上的增项价款x元。侪新公司同时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已对部分工程予以减除,故应在总价款中扣除减项价款x.62元,XXXX公司对减少工程的事实不予认可。经询,双方均认可在合同总价包死的情况下,如果工程量有变化,双方应该进行洽商,侪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减项洽商记录,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某主张,故本院对侪新公司所称事实不予确认。

诉讼中,XXXX公司要求侪新公司给付依据北京市建委造价处2007年1月10日公布的《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的规定而增加的人工费共计x元,侪新公司不同意给付并对XXXX公司提供的证据10、11、12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因XXXX公司所称《通知》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实施,XX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相关情况,且XXXX公司未就调整工人工资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XXXX公司所述事实不予确认。

另查,合同约定工程的质保期是2年,质保期至今未届满。

庭审中,侪新公司申请对减少工程部分进行鉴定,因侪新公司已对工程进行了实际使用,且其申请的内容不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故本院对侪新公司的鉴定申请未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以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XXXX公司和侪新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各自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侪新公司应在区段各系统联动调试完毕并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后支付工程价款至合同总额的95%,即x元。现工程已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的消防验收,侪新公司应依约给付XXXX公司价款至合同总额的95%,侪新公司仅给付价款x元,尚欠x元的行为显属违约,其应将剩余价款x元及相应利息给付XXXX公司,对XXXX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超出的价款部分,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XXXX公司要求侪新公司依约进行消防工程决算,侪新公司表示同意,因工程决算已不具有实际履行的内容,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XXXX公司要求侪新公司给付增加的人工费用x元的诉讼请求,因XXXX公司提供的《关于合理确定和调整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实施,XX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相关情况,且XXXX公司未就调整工人工资的法律依据及事实提供充分证据,故本院对XXXX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侪新公司不同意支付增补人工费,仅同意履行合同的辩称意见予以采纳。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工程洽商增加的费用包括有徐娅签字确认的增项价款x元和洽商单上的增项价款x元,两项共计x元,因双方对增项部分的事实及款项均无争议,故本院对XXXX公司要求侪新公司给付增项价款x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超出的款项,因XXXX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于XXXX公司要求侪新公司给付质保金x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价款5%的质保金应在24个月的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支付。经查明,工程质保期至今未届满,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侪新公司要求XXXX公司移交全套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的反诉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XXXX公司仅向侪新公司移交过竣工图,并未移交竣工资料,故本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对XXXX公司辩称已提供过全套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的意见,因XXXX公司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对于侪新公司所称工程因实际需要存在减项,应在工程总价款中减少x.62元的反诉请求,因合同约定在合同总价包死的情况下,如果工程量有变化,双方应该进行洽商,现侪新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减项洽商记录,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某主张,且XXXX公司对侪新公司所称的减项事实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侪新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侪新公司反诉请求中主张的要求XXXX公司支付其请第三方维修发生的费用x元一节,因侪新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修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本院对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侪新公司要求扣除XXXX公司全部质保金x及支付违约金x元(质保金的10%)的反诉请求,保修合同第7.1条约定:如XXXX公司出现在接到侪新公司(或侪新公司授权的物业公司)的维修通知后,不到场履行保修责任,并由侪新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代替XXXX公司施工承担保修责任的情况累计三次以上,XXXX公司的全部质保金不予返还而作为对侪新公司的赔偿。同时,XXXX公司需向侪新公司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为质保金的百分之十。本院认为,保修合同虽对此有相应约定,但诉讼中,侪新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已请第三方进行了实际保修并发生相应保修费用,故本院对侪新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对XXXX公司不同意给付的辩称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侪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XX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价款三十二万零二百一十五元及前述款项的利息损失(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二OO八年七月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侪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XX保安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增项价款十九万零一百七十六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XX保安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侪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一式三份;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XX保安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侪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零九十八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XXXX保安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一千八百四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侪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二百五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七千零二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侪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熙娜

审判员谢东

审判员李莉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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