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众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友荣鹏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宣民初字第01588号

原告北京众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甲X号X幢X号平房(德胜园区),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盈都大厦C座4-8C。

法定代表人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众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住(略)。

被告北京友荣鹏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X号X号楼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友荣鹏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身份证住(略),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中区X-2。

原告北京众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与被告北京友荣鹏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贸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赵旭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院于同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某、被告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财务公司诉称:2007年5月10日,财务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委托财务管理协议,约定为贸易公司经济业务提供财务管理服务。合同生效后,财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贸易公司提供专业的财务软件,定期派遣员工进行专业服务。但贸易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擅自终止协议,造成了财务公司经济损失。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财务管理协议书第7条第3款,贸易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财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人民币6000元。原起诉书要求赔偿合理费用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放弃。

被告贸易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陈述称:贸易公司没有解除合同,是财务公司表示不能继续提供服务之后贸易公司停止支付委托费。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0日,贸易公司(合同甲方)与财务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委托财务管理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提供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和财务培训服务。合作条件为:1、在工作条件允许或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下,乙方有权支配甲方所有财务人员;2、在经得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和保障公司正常运作情况下,乙方有权增加或裁减甲方财务人员;3、甲方至少配备财务人员一名,配合乙方会计人员工作;4、如是工业型、商贸型企业,甲方至少配备库存管理人员一名。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各项财务核算;加强企业内部成本、费用控制;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其他会计法规要求,为甲方审核财务处理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2、义务。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税法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咨询;b、根据甲方的经营特点和管理需要,指导、培训甲方的财务人员;c、为甲方财务人员提供财务软件培训;d、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甲方提供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各项报表;e、为甲方提供各项财务、业务咨询;f、解释说明甲方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会计法规、财税政策等原则问题;g、乙方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提出改进方案;h、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财务管理工作时,必须遵守甲方的劳动纪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保证甲方财产不受损害;i、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机密,必须严加保密。收费标准和方式:经协商,乙方受托财务管理收费标准为人民币税后2000元(按照十三个月收取),账务工本费用为一次性收费,每年税后300元整(按照自然年度)。在此期间,若甲、乙双方签订自然会计年度或跨年度协议,甲方的年终汇算清缴将由乙方协助甲方财务人员完成。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2、甲方逾期未交纳此合同规定的服务费用,导致财务工作和纳税申报延误,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各项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失效;3、任何一方如果未经允许,提前终止协议,则赔偿该项协议月收费标准的一个季度管理费用。签约后,双方实际约定付款方式为每季度一付款,每季度月初支付。贸易公司于2007年5月11日支付5-7月、于同年8月8日支付8-10月财务管理费共计x元;于2007年11月23日支付11月的财务管理费用2000元。现财务公司认为贸易公司停止支付管理费用的行为属擅自终止协议,起诉要求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财务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委托财务管理协议书》,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付款凭证三份,证明付款金额,另有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贸易公司以委托进行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和财务培训服务为目的与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财务管理协议书》不违反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民事合同,合同双方均应依约遵守。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约定任何一方未经允许提前终止协议,赔偿该项协议月收费标准的一个季度管理费用即6000元,该约定意味着双方放弃了随时解除权并预先约定了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这种选择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本院予以许可。双方约定每季度月初支付管理费,因此贸易公司的付款义务在先。在贸易公司没有支付管理费的情况下,财务公司有理由认为是提前终止协议,该公司不提供服务属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合理正当。贸易公司认为财务公司没有进行盘点服务,但合同中约定财务公司有财务管理、咨询和培训服务的义务,没有明确指出包括盘点,贸易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财务公司违反了其他合同义务,故该公司认为财务公司违约在先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财务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要求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友荣鹏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众望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六千元。

如果被告北京友荣鹏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友荣鹏翔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广安门分理处;帐号:x-36,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并注明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赵旭卿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郭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