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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与李某某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周民终字第1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车辆买卖合同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顾某某。乙方,李某某。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P-x号低速自卸货车转让给乙方所有。一、车价款五万五千元整,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一次付清。二、甲方在收到全部车款后负责将该车过户给乙方,过户费用由甲方负担。并将该车及随车全部手续交付给乙方。三、甲方负责该车在过户前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违章等事宜的处理,过户后所发生的由乙方负责。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五、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反悔、违约,否则,违约方按车价款的20%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李某某交给顾某某购车款x元,顾某某出具了收到条但未按照协议书履行过户义务,并且拖欠有2008年1月至签订协议书期间的交通规费。2008年5月19日,李某某向西华县交通规费征稽所缴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的规费3664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过户费用27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车辆过户和负担过户前所负担的债务,是造成此纠纷的原因,应付全部责任。被告应按照约定负担车辆过户前的交通规费和过户费用,并支付车辆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章罚款2500元,因未提供证据,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由此判决:1、顾某某支付李某某车辆过户费用270元,支付车辆过户前欠缴的交通规费3664元。2、顾某某赔偿李某某违约金x元。案件受理费460元,由顾某某负担。

顾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已将车辆交付给被上诉人,并将200元过户费用同时交付给被上诉人。因此,交通规费不应计算至2008年5月31日,应当计算至2008年4月16日。上诉人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李某某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顾某某违反与李某某签订的合同第二、三、五条,原判依照有效的合同条款作出判决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上诉人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张海涛

审判员何江华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某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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