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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女,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68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1958年10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恒西,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9)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处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某甲于协议生效后3日内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张某乙砖款5000元,双方权利义务消灭。

二、协议自当事人双方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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