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汝城县某某乡某一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汝城县某某乡某二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某甲,男,湖南扬法(略)事务所(略)。

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湖南水正兰(略)事务所(略)。

被告欧某某,男

2010年4月22日,本院受理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被告提出山林权属争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0元,财产保全费126元,合计1516元,由原告汝城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刘文胜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代书记员蒋柏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