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高某甲拐卖儿童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楚会娜、被告人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9日,被告人高某甲伙同他人(身份不详)预谋将张某某的儿子方某拐骗后卖掉。当日18时许,高某甲以给方某买衣服为借口,将张某某和其儿子方某从驻马店市驿城区劳务市场民政招待所骗出,行至驿城区X路X路交叉口附近时,高某甲在其同伙的接应下,趁张某某不备,将方某抱走,带回新蔡县X镇X村高某寨其父母家中,准备伺机卖掉。同年3月16日,被告人高某甲被抓获后,方某被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方某甲、高某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骗儿童一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因其他同案犯均未到案,对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甲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红

审判员王红宇

审判员殷长河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王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儿童 拐卖 被告人 高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