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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重庆市X区关坝镇X村青丰村X组、重庆市X区关坝镇X村水井湾村X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时间:2005-07-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355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渝一中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人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

原审被告人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

自诉人张某诉被告人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万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裁定认为,自诉人张某控诉被告人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且缺乏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驳回自诉人张某对被告人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起诉。

上诉人张某提出,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指控被告人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重庆市X区X镇X村X村X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明强

审判员崔虹

代理审判员李莉

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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