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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黄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XX,被告黄某乙均按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8月27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签订一份购房协议,协议约定黄某乙将其位于程砦村X组,土地使用面积255平方米的宅基地以1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王某某预付10万元房款,随即第二天开始装修,安装门窗等。在装修过程中有人不改装,并且把门窗给砸了。原告找到被告认为此协议无法履行。因此房屋有纠纷,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被告只将房款腿还4万元下余6万元房款未退,要求解除此合同,返还此款并承担装修费8728元。支付银行利息6530.28元,共计x.28元。

被告黄某乙辩称呢原告所说的房屋有纠纷并不全是事实,纠纷的事情已经协商好了,被告化去5000多元,再说原告装修房屋是本人做主的。此装修费被告不应该承担,被告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协议,退房款也是看在原告妹夫的面子才腿的,更不应该承担银行利息。应以法驳回原告要求的损失费及银行利息。6项房款可以退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2010年8月27日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被告黄某乙将其位于程砦村X组的房屋(土地使用面积255平方米的宅基地)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王某某,预付款10万元,下余7万元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协议签订的当天王某某付给黄某乙10万元有黄某乙打的首条一张。2008年9月19日被告退房款3万元,2009年7月17日退房款5000元,2009年1月23日退房款5000元共计4万元,并有原告王某某所打的三张首条相互印证,信誉6万元房款未退。原告另想本院提交的有装修门窗以及原料的相关收据及所打的收条,以证明共支出装修费用8728元的事实,后经过核实,装修工黄某付证明收窗户安装费用6528元。被告认为付清房款后才能装修,原告未付清房款就装修,费用自己承担。被告认可,房的钥匙是在卖房之前给王某新的(原告的妹夫)。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大购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协议付款10万元因被告的原因无法再续谈合同对原告要求的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已经退4万元,下余6万元应退还,对原告要求退房款6万元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被告所买房屋因有其他纠纷造成合同无法续谈履行且原告实际安装了窗户20个,费用6528元应该由被告承担。对原告要求的原料款2原、被阿狗于2008年200元银行利息6530.28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九十七太哦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于2008年8月27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判决生效予以解除。

二、被告黄某乙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退房款6万元赔偿原告损失6582元,共计x元,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82元,原告承担218元,被告承担1464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上述款项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淑芳

审判员刘庆春

审判员李春强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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