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坤,系长春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教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家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罗坤、被告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初某某、证人xx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7年腊月初某,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农历2月16日在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被告婚后一个月就经常不在家,有时回家只住三、五天,就又去松原、三岔河,结婚六个月,在家总共有两个多月。被告于2008年农历9月18日回来与原告打架后回娘家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并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财礼款x元。庭审中,原告要求返还彩礼x元。

被告沈某某辩称,起诉状中说被告回娘家之事,不符合事实。事实是被告每次回娘家都是因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被告大打出手使被告不堪忍受,最后将被告殴打流产。原告见被告昏迷流血,情势不妙,就把被告送回娘家置之不理,并非被告离家出走。另外起诉状中所谓的x元钱,并非财礼。其中1000元是装烟钱,赠与x元给被告,用于买金子、服装、化妆品等结婚用品,x元由原告拿去购买屋内用品、家电等。婚前婚后花销清单附另纸。现同意离婚,不同意返还婚前提供的购物款x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3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扶余县X街X村治保委员会、扶余县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的证明予以证实,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在订婚时,经被告索要和双方协商,原告给被告人民币x元,其中有1000元钱是装烟钱。该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法庭出示了扶余县X街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该证明证实,高某某的父亲高某阁为高某某两次婚事花费近10万元,高某某前次婚姻未登记,婚后不久就离婚了,前妻未给高某某退彩礼。高某某娶沈某某又花了5万多元,全是外债,给高某某和其父母在生产生活上造成了极大困难。原告还提供了高某阁向孙文元借款欠据,向王某录借款欠据,向巩晓峰借款欠据,向常兴武借款欠据,因扶余县X街X村民委员会系农村X组织,其出具的证明,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同时又能与原告提供的欠据相互认证,形成证据链,故对因给付被告彩礼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向法庭出示证据以证明彩礼款的去向,第一类证据,松原王某井百货收据6枚、松原江南红蜻蜓信誉卡1枚、新阳光超市收据1枚、松原德尔惠专卖店信誉卡1枚、前郭县X镇第一裤业收据1枚、松原市国际名表行信誉卡1枚,前郭县X镇美乔美容院收据2枚,前述支出时间均系原、被告结婚前,且均系个人衣、裤、鞋、化妆品等支出。第二类证据,天风手机卖场信誉卡1枚、移动卡收据1枚、扶余大富豪鞋城收据1枚、以纯专卖店销售单1枚,合计金额1897元。以上支出均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第三类证据,前郭县万顺堂药业有限公司发票1枚、松原市东方泌尿生殖医院门诊收据5枚、前郭县医院门诊收据6枚、扶余县人民医院住院费收据2枚、扶余县人民医院门诊收据4枚、挂号费收据4枚、妊娠试验据1枚、药费票1枚,合计金额2346.86元。并有扶余县人民医院诊断书,诊断为,头部挫伤、右上臂挫伤、腰部挫伤、流产刮宫术、颜面部挫伤、脑震荡。上述医疗及费用均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四类证据,松原市萃华金店信誉凭证3枚,时间是2008年3月14日,购买物品是项链、耳饰、手链等。被告提供的证明其支出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对支出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方还主张其购买电脑5000元,电脑桌1800元,电脑椅300元,衣架300元,家具1900元,行李4000元,婚纱照980元,窗帘1580元,万年历860元,去松原住宿、吃饭花2000元,从松原雇车拉东西270元,去三岔河买结婚用品及吃住花3900元,买两人包包用衣物4000元,给原告父母、妹妹买衣物化妆品1000元,给原告买手机钱2000元。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未提供证据。原告承认电脑有,价格是4890元,并提供了电脑装机单,承认电脑桌椅、衣服架是400元,承认家具是1900元,婚纱照是850元,窗帘是220元,行李某400元,万年历是190元,去松原打车回来是150元。原告对被告主张的其他事实未予承认。基于原告的自认,本院对下列支出予以确认:被告买电脑4890元、电脑桌椅、衣架400元,家具1900元,婚纱照850元,窗帘220元,行李400元,万年历190元,车费150元,合计9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因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应准予离婚。依据法律规定,婚前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原告给付被告的x元钱是在被告索要的前提下,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装烟钱1000元,不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x元彩礼款扣除被告为结婚的费用支出9000元,尚余彩礼款x元。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导致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x元,应予支持。被告在其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以及消费性支出,合计4243.86元,应共同承担。被告婚前购买的个人物品的支出,应由个人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彩礼款x元。

三、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4243.86元,由原告负担2121.93元(原告负担的费用在履行时从返还彩礼款中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宋家君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祖(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