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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房屋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靖法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湖南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房屋门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文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靖州帝豪商业广场商城门面租赁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在门面租赁期间,经常关门不营业,总计关门已达134天。原告多次督促被告按合同规定准时开门营业,也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一直拒绝,为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靖州帝豪商业广场商城门面租赁合同》,由原告收回门面;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555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某对此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所签订的《靖州帝豪商业广场商城门面租赁合同》,由被告王某某将所租用的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靖州帝豪商业广场商城门面第X栋B面01、X号门面在2009年6月2日前退还给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由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回该门面,押金x元退还给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在退还该门面时必须保证该门面的完整性,不能私自拆除该门面内的所有装修,并把该门面内外属于被告王某某所有的杂物等清理干净)。

二、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由被告王某某赔偿违约金5550元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怀化中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夏文强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明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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