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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为吸毒人员赵某华跑事为名骗取赵某华父亲赵某乙现金3250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赵某乙现金15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证人宋某某、赵某甲等的证言,抓获经过材料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招摇撞骗多次被处罚,不思悔改,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已部分退赃,亦可适当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马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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