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XX人寿XX支公司与陈X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三终字第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住XX,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

委托代理人何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人寿XX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2008)XX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原告的丈夫吕XX投保一份“07卓越财富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受益人为原告陈X。其中XX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第“1.2免除责任”中第五项内容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被告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经核查属实,被告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如发生以上免责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仅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保单帐户价值。原告及其丈夫吕XX在投保单上签了字。合同从X年X月X日生效,保险期间为终身。2008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3000元。2008年8月14日4时40分,刘XX驾驶XX号出租车沿柳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XX村口时,与同向驾驶红色无牌嘉陵大江100型机动三轮车的吕XX追尾相撞,造成原告的丈夫吕XX当场死亡。XX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吕XX不负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被告报了案。2008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下发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为由不予支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保险费。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x元保险金;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有投保单、XX卓越财富(2007)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保险费发票在卷佐证,予以认定。被保险人吕XX因发生意外事故身亡,保险金给付事由已经出现,被告应当向原告即保险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而未支付,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付全部责任。被告称拒赔是依照(2007)卓越财富万能型条款的免责事由而做出的决定,并提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业务员已经向原告讲解了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但是原告不认可;针对免责条款,被告仅在保险单上提示原告注意,但没有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不能视为已经“明确说明”,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被保险人吕XX是被肇事车追尾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吕XX不负该事故的责任,吕XX无证驾驶车辆并不是造成吕XX即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对被告的说法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保险金x元,有投保单、发票等在卷佐证,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X保险金x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承担。

XX人寿XX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XX人寿XX支公司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根据免责条款,XX人寿XX支公司不应承担理赔责任。XX人寿XX支公司拒赔的原因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吕XX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责任不是拒赔的原因。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陈X答辩称: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充分说明义务,XX人寿XX支公司未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无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保险人吕XX在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XX人寿XX支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08年6月25日,陈X在XX人寿XX支公司为丈夫吕XX投保“07卓越财富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受益人为陈X,2008年8月14日,吕XX因发生交通事故身故,交警部门认定吕XX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以上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07)卓越财富万能型保险条款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及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XX人寿XX支公司除在投保单中显示“你公司提供的投保险种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免责及除外责任条款本人均已阅读并了解”外,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无效。作为最大善意诚信合同的保险合同,制定该免责条款的目的是因投保人本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这样可使投保人更为谨慎约束自己,避免危险行为,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导致投保人吕XX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吕XX本人并无责任,其无证驾驶虽有过错,但并不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据此,XX人寿XX支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按合同约定给付陈X保险金。XX人寿XX支公司上诉理由与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黎明

审判员吕茹辛

代理审判员缑兵伟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胡林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