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神驹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06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党支部书记助理。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神驹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9)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25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在一审中起诉称:1990年3月起,刘某某与神驹村委会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某承包神驹村委会废弃果园70亩。1999年1月1日,双方又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某继续承包果园,承包土地数量由70亩变成39.5亩。后刘某某多次要求神驹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但神驹村委会置之不理。2004年后国家开始给农民补贴,可神驹村委会仍按照每亩125元的标准收取刘某某28亩土地的承包费,2008年又涨到了每亩240元。2005年至2007年神驹村委会共收取刘某某承包费x元。故刘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神驹村委会与刘某某签订39.5亩土地的承包合同;2、神驹村委会为刘某某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神驹村委会退还多收取的承包费x元;4、诉讼费由神驹村委会负担。

神驹村委会在一审中答辩称:刘某某实际经营39.5亩土地,其中11.5亩为其确权土地,另外28亩土地以多承包的计算,应交纳承包费。故神驹村委会同意与刘某某签订11.5亩确权土地承包合同,并发放经营权证,对于其余28亩土地不同意签订承包合同,亦不同意退还承包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起,刘某某与神驹村委会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刘某某承包经营本村后罗坟土地39.5亩,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04年9月6日,双方就刘某某承包经营土地中的28亩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约定刘某某承包北果园土地28亩,承包费每年每亩125元(此费用3年调整一次)。承包户要在每年7月15日前上交神驹村委会。过期不缴,神驹村委会有权采取法律诉讼的办法将承包土地收回,损失由承包户自已承担。承包户所承包的土地经神驹村委会同意可连续经营,但不得转包。2007年双方又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承包费调整为每年每亩240元,缴费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前。其他内容与前合同内容相同。上述两份合同均未对刘某某承包土地的四至范围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标准交纳部分承包费。此后,刘某某仍在其原承包的39.5亩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一审审理中,神驹村委会辩称刘某某种植经营的39.5亩土地中包含刘某某的确权土地11.5亩,但双方未对属于确权性质的土地签订承包合同。

另查:刘某某承包经营的土地名称为后罗坟,又名果某。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法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内容。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明确约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X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第二十条约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应遵循这一法定承包期限。刘某某自1999年即与神驹村委会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刘某某承包经营神驹村委会后罗坟土地39.5亩。2004年9月6日和2007年9月10日自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刘某某承包经营果园土地28亩,并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标准约定了承包费的数额。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故刘某某要求神驹村委会返还已交纳承包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鉴于刘某某承包经营的39.5亩土地中包含了其确权土地,但双方并未签订确权合同明确确权土地的面积及范围,因此刘某某承包的共计39.5亩土地属确权土地与非确权土地混同在一起。对于属于家庭承包方式即确权性质土地的具体地块、位置及四至范围等,双方应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方案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关于该合同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应由双方具体协商。现刘某某要求对于确权性质的土地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刘某某要求神驹村委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民事诉讼所能有效解决的事项,故该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二、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神驹村委会自1990年3月1日至1998年12月与刘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承包了村北的废弃果园70亩,1999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土地面积由70亩降到39.5亩,还由刘某某继续承包。神驹村委会还草拟1份果园承包合同书给刘某某,承包期30年,因为是草稿,神驹村委会没盖章,但村出纳员燕坤出据证明证实神驹村委会委托她写的果园承包合同书。在刘某某承包39.5亩过程中,从1999年到2009年间,多次找神驹村委会要求订立规范的正规承包合同书,办理土地经营权证书,均遭到无理拒绝。全村只有刘某某没有30年土地承包正规的合同书和土地经营权证书。一审判决只给了刘某某11.5亩的土地承包权,剩下的28亩不给订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要坚决贯彻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长久,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另外,关于1999年至2002年土地承包费,刘某某和神驹村委会在草拟的果园土地承包书中明确规定总土地39.5亩,其中15.8亩是荒废的梨树地,1999年交23.7亩的可耕地的各种上交费用,视同村里大田地。2000年以后,每年按丈量的可耕地收取承包费。村里的大田地分等级,收费不同。而神驹村委会没有按2000年以后丈量的可耕地收取承包费,而是按39.5亩收取承包费不当。2004年9月6日和2007年9月10日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因违背中央关于土地承包的法规,且是神驹村委会以胁迫和恐吓的手段强迫刘某某签订的,是无效的,神驹村委会应退还2004年至2007年的承包费。刘某某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神驹村委会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04年和2007年的两个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刘某某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神驹村委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刘某某提供的承包合同文本、监督卡、收据、对账单、催款通知单,神驹村委会提交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土地承包协议、村民代表名册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刘某某自1999年开始与神驹村委会建立土地承包关系,刘某某承包经营神驹村委会后罗坟土地39.5亩,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刘某某出示的关于承包经营39.5亩土地的合同系草稿,双方当事人均未签字或盖章,不能作为交纳承包费的依据。2004年9月6日和2007年9月10日刘某某、神驹村委会自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刘某某承包经营果园土地28亩,并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标准约定承包费的数额。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神驹村委会强迫签订上述合同,故其关于上述协议无效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刘某某要求神驹村委会返还已交纳承包费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刘某某要求对确权性质的土地签订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内容及相关条款应依据村民代表会会议决议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刘某某要求神驹村委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不属民事诉讼所能有效解决的事项,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芦超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蒙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