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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等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案

时间:2001-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利刑初字第51号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利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集会,2001年2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执行逮捕。现某押于利川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谭某乙,曾用名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集会,2001年2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执行逮捕。现某押于利川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利川市汽车运输三公司退休工人,住(略)。因涉嫌非法集会,2001年2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3月10日执行逮捕,同日决定取保候审,4月18日撤销取保候审收监羁押。现某押于利川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2001年2月7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执行逮捕。现某押于利川市第一看守所。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0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和被告人董某丁某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01年4月12日向某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2日撤回对被告人董某丁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指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国、代理检察员龚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0年7月底,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商议组织村民闹“减负”。同年10月23日,二被告人到本市X乡X村冉某处取回中共中央[1996]X号、[1998]X号文件,复印后在柴家湾村X村民以学习中共中央文件为由,举行非法集会,煽动群众抗日交税费。

2000年11月19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组织柴家湾村村民300余人,在柴家湾小学礼堂举行非法集会,煽动群众抗交税费。

2000年11月23日,本市X镇政府派出周某辛等人到柴家湾村了解情况,宣传税费征收政策,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组织村民约600人将周某辛等人围住,并提出“13条”意见,要其当即答复,答复不了不准离开。当天周某辛等人被围困约6小时。

2000年11月24日,团堡镇政府派张某己等人前往柴家湾村对“13条”意见进行答复,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人组织柴家湾村、白果坝村村民约400余人,将干部围住,被告人董某甲提出了“四个不交”。当天张某己等人被围困约6小时。

2000年11月27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人,组织白果坝村X村民600余人,在白果坝村举行非法集会,继续煽动村民抗交税费。

2000年12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人组织长岳管理区X村X村民约1000余人,在柴家湾村举行非法集会。团堡镇政府干部向某和公安人员牟某等人前往柴家湾村制止非法集会。被告人董某甲、杨某丙煽动群众抗交税费,围攻工作人员,堵塞车辆。集会中,村民丁某抓扯牟某的头发,限制其人身自由,杨某丙砸烂工作人员陈某壬的眼镜,部分村民抢去工作人员的照相、录像器材,放掉汽车轮胎气,对工作人员侮辱、谩骂。围攻时某长达12小时。

2000年12月28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织白果坝等地村民约1000余人,在白果坝村举行非法集会,煽动群众抗交税费。

2001年1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等人,组织长岳管理区X村X村民约2000余人,在岳武坝街上举行非法集会,煽动群众抗交税费。

2001年1月6日,利川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王某、杨某戊等人和团堡镇党委、政府工作人员杨某庚、李某等人在柴家湾村与被告人董某甲等人座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被告人董某甲不听工作组的宣传、解释、答复,继续煽动群众说:“我们坚决要按元堡乡21.3元的标准搞,不搞我们就是不交,你杨某庚顶着不表态,就是因为我们没有像旧司坝那样打你们的人,砸你们的车”。1月7日下午2时30分,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董某丁某人组织村民2000余人,将工作组人员围攻,不准人走、车走。围攻中,部分村民对杨某庚、李某进行侮辱、谩骂、殴打,并强迫要其下跪,围攻时某长达12小时。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移送了证人证言、书某、现某照片、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供某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某甲辩称没有说过打人、砸车的话;被告人谭某乙辩称没有在群众中煽动,而是在制止;被告人杨某丙、董某丁某指控无辩解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在议论本市X乡X村的农民闹“减负”时,被告人谭某乙告知被告人董某甲该村X村民冉某有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二被告人认为柴家湾村农民负担过重,商议准备组织村民闹“减负”。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到冉某家,拿到中共中央[1996]X号、[1998]X号文件(复印件)2份,复印后发给柴家湾村X组学习宣传,提出柴家湾村的“农特两税”、“三提五统”等收费不合理,要求减负,并指定了各组负责人。随后,二被告人在各小组村民中集资600余元由董某甲进京上访。2000年11月16日,董某甲上访返家后,随即与谭某乙召开了各小组负责人会议,会议确定召开群众大会,大造声势,扩大影响,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逼迫政府谈条件,答复“减负”。尔后,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与被告人杨某丙、董某丁某人纠集一起,组织、指挥柴家湾等村村民非法集会和围困前往做宣传、解释工作的党政干部。

2000年11月19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在柴家湾小学安装高音喇叭,张贴“农民真穷,农村真苦,农业危险”等标语,组织柴家湾村群众300余人在该校礼堂非法集会。会议由谭某乙主持,董某甲宣读了中共中央(1996)X号、(1998)X号等文件。会上二被告人以宣传中央文件精神为借口,煽动群众按照自己的意图交纳“三提五统”费。非法集会达3小时某久。

2000年11月22日,中共利川市X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得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组织村民非法集会抗交税费的情况后,派镇党委副书某周某辛,副镇长张某己、向某,原长岳管理区书某朱某、妇联主任某某、教育站干部陈某壬到柴家湾村了解情况,宣传税费征收政策。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等人提出解决和处理“三提五统”,必须按1997年标准征收,不得超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等13个问题(以下简称13条),要干部当即答复,并煽动群众说,如果这“13条”今天不答复不准走人。当日周某辛等人在柴家湾村谭某某院子受到了400余人围困,时某长达2小时。

2000年11月23日,中共利川市X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针对被告人董某甲等人提出的“13条”,逐条进行了研究,并作出了相应决定。于次日派周某辛、张某己、向某、尹某等人再次前往柴家湾村对被告人董某甲等人提出的“13条”向某众解答,宣传税费征收政策。周某辛等人进村后,董某甲等四被告人组织村民约400余人在谭某某院子听取答复。向某针对“13条”直接向某众逐条答复解释,明确答复2000年“三提五统”预算额未突破1997年标准,在执行中如有超标准的一律清退。经答复、解释后,部分群众表示信服,而董某甲又提出“四个不交”,即教育附加费不交;民工建勤费不交;畜禽防检费不交;特产税不交。并煽动群众说答复没有诚意,大家不得服,把人和车围住,不作满意答复不允许出村。被告人杨某丙也随之煽动说,大家不要上干部的当,要团结起来,才能达到减负的目的。在四被告人的煽动下,周某辛等人当即遭到村民的围困,被围困约3小时。

2000年11月27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董某丁某人在白果坝村干子林(小地名)处安装高音喇叭,组织白果坝、团山坝、狮子口、柴家湾等村X余人在此非法集会,会上被告人董某甲煽动群众不按标准交纳“三提五统”费,鼓动群众闹“减负”要有信心,意志不能衰退。

2000年12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人在柴家湾村谭某某院子安装高音喇叭,组织柴家湾村和相邻的白果坝、张家山等村村民1000余人,在此非法集会,煽动群众抗交税费。中共利川市X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获悉情况后,派副镇长向某、张某己等人与派出所民警牟某前往集会现某做解释、宣传工作和张贴利川市X镇人民政府《关于制止非法集会维护农村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告》,随后本市公安局副局长冉某,治安大队大队长李某富,督察大队副大队长张某某也赶到现某制止非法集会。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但不听,进而煽动群众抗交税费,围攻干部。围攻中,牟某被带离会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头发被抓扯,并受到辱骂;被告人杨某丙鼓动群众要团结一致,并指使他人围困干部,亲手砸烂了前往做宣传工作的陈某壬同志戴的眼镜。在四被告人的煽动下,部分村民对向某一行人进行侮辱谩骂,夺走工作人员的照相、录像器材,烧毁胶卷,抢走充饥方便面,放泄汽车轮胎气,设置路障,围堵工作人员的车辆,将工作人员围困至次日凌晨2时某,被围困长达12小时某久。

2000年12月11日,中共利川市委办公室、利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农村安定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和12月13日利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了《关于柴家湾村群众所提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答复》。该通知和答复明确规定了“三提五统”按1997年标准征收,超收的一律清退。其精神由市、镇两级干部对村民进行了传达,还特地将<答复》给董某甲家送了一份。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但不听从市人民政府的正确合理答复,继而又于2000年12月28日组织白果坝、团山坝、张家山、店子坪、柴家湾等地村民1000余人在白果坝村的赵某铧厂(小地名)进行非法集会。会上董某甲煽动群众说:“三提五统”要按元堡乡21.30元的标准交,不管谁来收,不是这个标准都不交。集会达4小时某久。

2000年12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丁某董某某窜至被告人杨某丙家,与被告人杨某丙共同策划认为,柴家湾村地处偏僻,范围太小,影响不大,应当到长岳街上开大会,才能扩大影响,当即确定于2001年1月1日在长岳街上召开大会。即日,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董某丁某人组织长岳管理区X村X村民2000余人在长岳街上非法集会。会场安装了扩音设备,被告人董某甲在会上仍然煽动交纳“三提五统”费不能高于元堡乡的21.3元,否则不交。被告人董某丁某在会上煽动群众说:大家要团结起来,不能任某宰割,都要按照元堡21.30元的标准交,不是这个标准不交。非法集会长达4小时某久。

中共利川市委、市人民政府针对被告人董某甲等人组织非法集会,煽动群众抗交税费,并不听劝阻的情况,抽调市直有关单位干部组成“农村X组织建设暨社情民意调查组”进驻长岳管理区X村。2001年1月5日,董某甲、谭某乙、董某丁某人到市政协副主席赵某家询问“三提五统”费征收政策,谈话间,董某甲、董某丁某出想和任某记面谈。赵某与任某书某、陈某某市长联系。在赵某里市委书某任某、市长陈某某、市政协副主席赵某就有关税费征收政策向某告人董某甲、谭某乙、董某丁某人作了宣传解释,明确指出2000年“三提五统”严格按中央规定执行1997年标准,三被告人听后当即表示愿意配合工作组做好群众工作,不再非法集会。即日,市X组成员王某、杨某某、谭某某、蔡某、孙朝友和中共利川市X镇党委、政府组成的工作组成员杨某某僚、李某、张某己、黄某进驻柴家湾村。1月6日工作组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在该村X村串户进行调查。1月7日工作组人员找被告人董某甲等村民在谭某某家召开座谈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答复税费征收依据,反复强调“三提五统”严格按照1997年标准执行,超标准征收的部分一律清退。被告人董某甲不听宣传、解释、答复,反而煽动群众说:到现某你们还不按元堡的标准执行,是因为没有像元堡旧司坝那样砸你们的车,打你们的人,把车砸了、人打了,问题早就解决了,这是大多数群众的想法,如果不服从群众的意见,车子砸了,人打了,我们不得负责。被告人董某甲说后便离开了会场,致使座谈会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随后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藏匿于凌阁庙处的一山洞观察情况,天黑时某进谭某某明家掌握事态发展。下午2时某,柴家湾村X村X余人聚集在谭某某院子和柴家湾小学,工作组的汽车轮胎气被放,工作组人员被围住不准离开。下午5时某,工作组人员被隔离围困,市X组人员被围困于谭某某院子;团堡镇X组人员被围困于柴家湾小学内。不准被围困的人员吃饭、喝水、烤火、坐。部分村民对中共团堡镇党委书某杨某某僚、团堡镇农业办公室副主任某某谩骂、殴打,将杨某某僚面部打伤,并要其二人站高板凳和下跪,当即遭到了杨、李某拒绝,随后强行将他俩拉至学校院坝并排站立,在脚前点燃蜡烛,名曰“点脚灯”进行诅咒。直至1月8日凌晨3时某,被告人董某甲才出面“制止”,使工作组人员被围困近13小时某久。

由于受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动群众抗交税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影响,致使团堡镇2000年度应征收“三提五统”(略)元,实收(略)万元;四被告人所在的长岳管理区应收(略)元,实收3642.97元;柴家湾村应收(略)元,实收2201元。2000年12月13日以后,长岳管理区X组“三提五统”费的征收工作中断,严重干扰了团堡镇正常工作的开展。

2001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柴家湾等村X村民聚集在团堡镇人民政府门前及“318”国道上,部分村民在“318”国道上静坐,堵塞交通。上午11时某右,聚集在团堡镇镇政府门前的部分村民向某政府院内的公安干警及镇政府干部投掷石块、砖头,烧毁停在镇政府大门处用于进行法制宣传的一辆“丰田”吉普车,砸烂镇政府门窗等,殴打前宋疏通“318”国道的州交警支队干警和一名过路群众,并将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辆警车掀翻于河里,将一辆过路“富康”轿车掀翻于路旁。聚众冲击团堡镇人民政府,堵塞“318”国道直至下午6时某才被平息,造成堵塞“318”国道近7个小时;毁坏公私财物直接经济损失达(略).97元;打伤公安干警及群众数人,其中致恩施州交警支队干警李某、“富康”车驾驶员时某轻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杨某庚证言,一是证实团堡镇所收“三提五统”是按1997年标准执行的,董某甲等人提出“13条”后,检查发现某岳管理区在征收“三提五统”时,每份土地比1997年多征收了2元,每人增加了校舍危房改造捐资款4元,镇政府给予了纠正。从2000年11月24日之后在征收“三提五统”中没有违背有关政策。对董某甲等人提出的“13条”意见,镇政府、市政府都按有关政策给予了明确答复。二是证实董某甲2001年1月7日煽动群众说:到现某还不按元堡的标准搞,就是因为我们把你们太当人,你们各人自己不把自己当人,没有像元堡旧司坝那样砸你们的车,捶你们的人,把你们的车砸了、人捶了,恐怕这个问题早就解决了,这是大多数群众的想法,你们莫把群众惹火了,你们继续这样搞还不服从群众意见,车子砸了、人打了,我们不负责。三是证实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人在非法集会中,对前往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的同志进行围攻、殴打、侮辱、限制人身自由、围堵车辆。自己被人拳打脚踢和用火钳打伤脸部。四是证实在董某甲等人煽动下,2000年团堡镇“三提五统”征收不足20%,“农特两税”征收不足70%,导致民师工资、军属优抚、道路维修、计生经费、五保统筹等均无着落,基层干部报酬无钱支付,基层政权及工作运转、群众生产受到很大影响。

2.证人张某己证言,一是证实11月22日自己与向某、周某辛、朱某、尹某在柴家湾村了解董某甲等人组织非法集会情况,宣传税费政策,以董某甲、谭某乙为主提出“13条”要求答复,不准走人,受到300余人的围攻,围攻达2小时某久;11月24日对董某甲等人所提“13条”向某众答复后,绝大多数群众认可,董某甲又提出“五个不交”,即教育附加、民工建勤、畜禽防疫、特产税、土地经营权证工本费等费不交。扣留车辆,被围困达3小时某久;12月1日,董某甲等人组织群众1000余人在谭某某院子集会,集会中村民抓扯牟某的头发,杨某丙砸烂陈某壬戴的眼镜,拦住车辆,对前往作宣传工作的人围困长达14小时某久;2001年1月7日,董某甲对群众煽动说:我们把你们当人,你们自己把自己不当人,不像元堡旧司坝那样打人、掀车问题得不到解决。煽动群众必须按元堡的21.30元交纳税费。当晚在董某甲的指使下,工作人员被打骂,不准吃饭,不准烤火,站高板凳等,限制人身自由达12小时某久,直至次日凌晨3点钟才离开。二是证实团堡镇执行的税费是合理的,并多次向某甲等人作过宣传解释工作,明确表态1997年收多少,2000年就征收多少。董某甲等人无根据地要求按元堡乡的人均21.30元标准交。

3.证人周某辛证言,一是证实2000年11月22日与向某等人到柴家湾村了解情况,一小时某右集结500余人,董某甲等人书某提出“13条”要求,当晚镇党委、政府针对“13条”逐条讨论,形成决定。24日与向某、张某己等人前往柴家湾村作答复,当时某集了几百人在谭某某院子,答复后大部分群众表示服气,董某甲当即提出“四个不交”,即教育附加费、特产税、畜禽防疫费、民工建勤费不交。并说这四条不答复不准走人,在董某甲的煽动下,群众将人、车围住,直到下午5时某才放行。二是证实团堡镇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征收税费没有超标准。三是证实至2000年11月份董某甲、谭某乙等人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由与政府对抗以来,长岳管理区的税费征收工作无法进行,对全镇税费征收工作都受到了影响,造成工作无法正常运转。

4.证人尹某证言,一是证实2000年11月24日与镇政府的领导到柴家湾答复董某甲等人提出的“13条”,当日在谭某某院子聚集了400余人,答复后董某甲煽动说:今天的答复无任某诚意,不给个满意答复,谁都不能走。董某甲说后,群众围着干部谩骂,董某甲、谭某乙分头安排村民堵车、围困干部不准出村;12月1日董某甲等人组织村民2000余人在谭某某院子非法集会,杨某丙用喇叭喊:凡是今天来参会的群众要团结齐心,团结就是力量,团结就是胜利。到这里的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出去。二是证实2000年11月24日以前对柴家湾村“三提五统”执行的标准是48元,即土地承包费每份27元,民工建勤费每劳9元,教育费附加每人8元,教育集资费每人4元。11月24日镇政府派员给董某甲等村民答复后,镇政府取消了教育集资费4元,管理区将土地承包费每份下调2元,“三提五统”及民工建勤费共收42元(最高额)。

5.证人向某证言,证实2000年11月24日对董某甲等人提出的“13条”作了答复,答复中特别说明“三提五统”按1997年征收标准执行,超收的必须坚决纠正,多收的一律清退。当即董某甲提出“四个不交”,即教育费附加、以资代劳、特产税、畜禽防疫费等不交。并煽动群众说:你们的解释没有诚意,不是来解决问题的,是假惺惺的,今天不准走人,把他们围起,把车子拦住;2000年12月1日在谭某某院子杨某丙主持非法集会会议,董某甲、谭某乙主讲。其间,牟某被非法控制。

6.证人陈某壬证言,证实2000年11月22日自己与周某辛等人去柴家湾了解情况,下车便被300余人围住,董某甲等人提出“13条”要求答复;11月24日答复“13条”后,说答复没有诚意,受到500余人的围攻;12月1日董某甲等人在谭某某院子非法集会,自己戴的眼镜被杨某丙砸烂,牟某被人抓住头发推到屋里,人身自由受限制,带去的录像机被夺走,拍摄现某的胶卷被烧毁,购买的方便面被哄抢一空,前往做工作的干部受到围困。

7.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00年11月22日去柴家湾村X组织群众闹减负情况,当时某集了400余人,镇领导宣传了“农特两税”及“三提五统”相关法规、政策,所去的人被董某甲等人围住,提出“13条”要求答复,被围困达7小时;11月24日与镇领导到柴家湾对“13条”作答复解释工作,再次被围困;12月1日杨某丙在会场喇叭里喊:我们大家要团结,团结就是力量,就能胜利,柴家湾是个死角,莫让他们出去,让他们进得来出不去。当天集会约1000余人,被围困至次日凌晨2时30分才回到镇政府。

8.证人谭某癸证言,证实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等人组织非法集会约10余次,集会表面是号召为农民减负,但经常出现某攻干部,侮辱、殴打工作人员。2001年1月5日市、镇政府派工作组进驻柴家湾村,宣传市委、政府的决定,决定按1997年标准收取“三提五统”,特产税暂停征收,清退九八、九九年多征收费用,抵2000年应交纳费用。但董某甲、谭某乙在群众中煽动说,要按元堡21.30元的标准执行,后于1月7日围攻市、镇X组同志,不准他们吃饭,侮辱杨某庚,并将其打伤。

9.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董某甲在柴家湾小学组织开了第一次会,有几百人参加;2000年11月24日在谭某某院子开会,会议由董某甲,谭某乙主持,杨某丙参加了的,对来作宣传解释工作的干部进行了围困;12月1日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在谭某某院子召开会议,附近的几个村都有人参加。会上杨某丙砸了陈某壬戴的眼镜,有人抓扯了一公安人员的头发,谩骂了朱某,将前去作解释、宣传工作的干部围困至深夜;2001年1月7日,在谭某某院子和学校聚集1000余人,对市X组人员进行围攻,在杨某庚、李某站立前面点燃蜡烛,一年青人用炒玉米籽要其食用,一妇女用火钳殴打杨某庚。组织者有董某甲、谭某乙等人。

10.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第一次开会是董某甲通知的,500余人参加,谭某乙主持会议,董某甲讲话,会议开了4个小时;过了几天在谭某某院子开会,有500余人参加,董某甲、谭某乙煽动群众不要怕,要与政府对抗到底;又过于几天在谭某某院子开会,有白果坝、团山坝等村约500余人参加,董某甲他们几个头目煽动群众将干部围住不准走,车子拦住不准出村;2000年11月27日在白果坝干子林集会,有500余人参加,董某甲在会上讲按元堡的21.30元交纳税费,不是这个标准不交,集会约4小时;11月初(即12月1日)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等人召集白果坝等8个村的群众在谭某某院子开会,约1000余人参加。会上杨某丙甩烂干部陈某壬戴的眼镜,董某甲等为首分子煽动群众将汽车轮胎气放掉,设置路障,打干部,税费只能按元堡乡的21.30元的标准交,不按这个标准就不交,要与政府斗争到底;腊月上旬(即2001年1月7日)杨某庚带人去柴家湾村搞调查,董某甲他们几个头目又煽动群众前去围攻干部,先后去了约3000余人,从下午3时某攻到次日凌晨3时某,不准干部吃饭、喝水,不准坐,进行谩骂,强行要杨某庚表态按21.30元的标准收取各项税费,否则就不准他们离开。

11.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11月22日在谭某某院子聚集500余人围着团堡镇政府和管理区的同志在狂叫,要干部答复“三提五统”等费用为什么要收这么高;11月24日镇政府的干部到柴家湾村对董某甲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向某副镇长对所提问题进行了答复。董某甲听后说:镇政府的答复没有任某诚意,大家是不服的,今天不给个满意的话,不允许任某人出村。随即群众起哄、谩骂干部,约有400余人将干部围住,围攻持续到下午5点钟。后董某甲、谭某乙指使妇女和老弱病残拦住人、车不准走,不准吃饭、喝水,直至晚上8点多钟还未准离开;2001年1月7日,在柴家湾小学开会,约有2000余人,是市政府和团堡镇政府干部到了后,董某甲等人分头通知的各地群众,按照董某甲的安排,群众将市政府、镇政府的干部分别隔离围攻,不准吃饭、喝水,不准烤火,不准自由行动。董某甲将市政府的通告揉成一团扔在工作组人员面前说:你们不晓得尊重自己,还拿这些东西来压人,不打你们的人,不砸你们的车你们就不晓得把自己当人。接着又说:市政府就同意了按元堡一样收21.30元费用,就是团堡这些干部不干。随即众多群众喊:“打死他们”。

12.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第一次集会在柴家湾小学,董某甲在会上说:70岁以上的没有提成了,只有农业税,以后管理区的来收“三提五统”,你们不要交,要按我规定的交。他还说:群众要捧我,我才捧群众;2000年11月22日在谭某某院子,董某甲向某堡镇干部提出14个问题,要他们答复,并说今天不答复不准走,指使谭某某找一些妇女拦住车子,时某持续了1个多小时;12月1日在谭某某院子聚集1000余人,集会中有人将一穿警服的青年人头发抓住,杨某丙将陈某壬戴的眼镜砸烂;2001年1月7日,在谭某某院子,有3000余人将市X镇政府的干部围住,要杨某庚、李某并排站着,前面插着点燃的蜡烛。大约次日凌晨2点多钟才让干部离开。

13.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11月19日,在柴家湾小学集会,会议开了3个小时,会上董某甲说:你们交“三提五统”以后按我规定的交,管理区的来收,你们不交。2000年12月1日在谭某某院子集会等情况与周某某证实基本一致。

14.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11月19日董某甲、谭某乙组织村民300余人在柴家湾小学开会,董某甲讲:政府不减少税费标准,大家都不能交。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在各种会议上说,如果按元堡的标准收就交,不是按那个标准坚决不交。

15.证人谭某某证言,一是证实至2000年11月19日董某甲等人组织非法集会开始,柴家湾村委工作已瘫痪,无法进行工作。二是证实市委、市政府就董某甲等人提出的“13条”以文件形式进行了答复,该答复传达到了各小组长及村民,并在利川报作了登载,另专给董某甲家送了一份。三是证实2000年度柴家湾村征收农特税60%约9000余元;“三提五统”全村X户,只收到五六户约1000元。

16.证人谭某某证言,一是证实董某甲、谭某乙在柴家湾村X组指定了负责人。二是证实从2000年11月19日开始非法集会,煽动群众抗交税费,严重影响安定团结,制造干群矛盾,致使柴家湾村委工作无法开展,至12月1日前“农特两税”收到70%左某,“三提五统”收到6%左某。三是证实主要成员是董某甲、谭某乙等人,指定的各小组长是骨干,董某甲召集开会是主讲人,谭某乙主要负责通知人。

17.证人甘某证言,一是证实第一次集会是2000年11月19日,在柴家湾小学,有300余人参加,会场有标语;11月22日,在谭某某院子集会,有600余人参加,董某甲提出了“13条”意见;11月24日团堡镇政府的领导答复“13条”后,一部分群众表示认可,自己也是认可的。董某甲说:政府的答复没有诚意,群众不得服,今天不给个满意的答复,不许任某人出村。接着董某甲提出教育附加费等“五个不交”。杨某丙说:大家不要上干部的当,要团结起来,团结就是力量,不然这个负就减不下来;2001年1月1日,在岳武坝街上集会,参加入约2000余人,董某甲在会上提出要按元堡的21.30元交费,团堡的如果高出元堡的标准就不交。董某丁某会上说:根据文件规定,现某以资代劳费、教育附加费都不能交,按元堡的21.30元的标准收就交,不按这个标准,都不能交,大家要团结起来。

18.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11月22日,在谭某某院子董某甲向某堡镇干部提出“13条”要求答复,不答复不准走人,300余名群众按董某甲指使的,将干部围了约2小时;11月24日董某甲组织500余人在谭某某院子听镇政府干部答复“13条”后,董某甲又提出了“五个不交”,并煽动说:政府答复没有诚意,大家不得服,不给个满意答复不准走人。杨某丙用话筒在主席台上说:我们要团结,团结才有力量,不然这个负减不下来。当日干部被围困了4小时某久;11月27日董某甲、谭某乙、董某丁某人组织白果坝村等500余人在白果坝村干子林集会,董某甲提出按元堡21.30元的标准交费,集会4小时;12月1日在谭某某院子集会,约1000余人,公安局干警前去制止,派出所一警察头发被丁某抓扯,干部陈某壬戴的眼镜被杨某丙砸烂。杨某丙说:柴家湾是个死角,进得来出不去,不解决问题,把路堵起。董某甲、谭某乙指使他人将镇政府和公安局的人、车围住不准走;2001年1月1日在岳武坝街上集会,约2000余人参加,会上董某甲、董某丁某动群众要按21.30元交费,否则不交;1月7日工作组在谭某某院子开座谈会,董某甲在会上煽动群众说:你们不按元堡的标准收,是没有像元堡那样打你们的人,砸你们的车,把群众惹火了,人打了车砸了,我不负责。当日村民将干部围住不准走,在杨某庚、李某站立前点燃蜡烛,直至次日凌晨董某甲出面制止,才解除工作人员围困。

19.证人连某证言,证实董某甲北京上访回家在柴家湾小学开了一次村民大会,学习了他带回的文件,会上董某甲说柴家湾村农民负担过重,要求政府减负,但势单力薄不行,要团结起来都不交,大家认为合理后才交。

20.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11月19日董某甲在柴家湾小学集会,董某甲说:我们的负担重,要政府减下来,不减大家不交;11月22日被谭某乙通知到谭某某院子集会,董某甲向某部提出“13条”,要求当即答复,不答复不准走人,并将镇里的干部围困约1个多小时;12月1日约500余人将干部围住,车子堵住不准走。

21.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11月24日团堡镇的干部去柴家湾村对董某甲、谭某乙提出的“13条”作答复后,董某甲煽动群众说:镇政府答复没有诚意,群众不得服,不准干部离开。当日将干部围困至天黑;2001年1月7日市、镇X组在谭某某院子召开座谈会,宣传税费征收政策,明确说明“三提五统”按1997年标准征收。董某甲煽动群众说:你们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没有像旧司坝那样打人砸车,问题得不到解决。当日将干部围住,车子堵住不准离开,围困至深夜。

22.证人牟某证言,证实2000年12月1日前往柴家湾村宣布解散董某甲、潭某某、杨某丙等人组织的非法集会。杨某丙在会上煽动说:政府派的记者照相,大家去把录像机砸了,政府是来解决问题的,问题不解决不准走人。自己被人抓住头发往下按,后被限制了2小时某人身自由。

2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12月1日市公安局、团堡镇政府干部一行17人去柴家湾制止非法集会,受到围攻,公安人员牟某被打,陈某壬戴的眼镜被砸,录像带被抢,17人被村民围困在柴家湾小学至次日凌晨2时某。

2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0年12月1日与镇领导去柴家湾村宣传,“农特两税”、“三提五统”等方面的政策,当日在董某甲等人的煽动下,受到1000余人的围攻谩骂,牟某被关在一间屋里长达3小时,杨某丙将陈某壬戴的眼镜甩烂,镇政府送的方便面被抢光,在董某甲的指使下摄像机被夺走,拍摄现某胶卷被烧毁,所去工作人员被围困长达14小时。

2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00年12月1日上午到柴家湾村处理董某甲等人组织村民非法集会时,见牟某被殴打,杨某丙砸烂一干部的眼镜,董某甲、杨某丙指使他人抢去摄像机,烧毁胶卷,围攻谩骂工作人员,谭某乙等人抢走镇政府送去的方便面。当工作人员离开时,谭某乙恶狠狠地说:你们都不准走,如果要走,也要等我给我们的“头”(指董某甲)请示了才得行。围困至次日凌晨2时某才强行撤出柴家湾。

26.证人丁某证言,一是证实2000年12月1日在柴家湾参加集会时,抓扯过前往会场宣布解散集会的团堡派出所民警车艳辉的头发,后由他人将牟某制在一农户家中,杨某丙砸烂陈某壬戴的眼镜,此次集会1000余人;2001年1月7日晚杨某庚、李某被弄到学校院坝站着,脚旁边点烧蜡烛,对干部进行辱骂,围困到次日凌晨2点多钟才让走。二是证实每次不准于部走,主要是要他们答复交了农业税,不交特产税,交了特产税就不交农业税,教育费附加、以资代劳费不交,要按元堡的人平21.30元交,不作答复不准走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鼓动大家要有信心,要坚持到底。

27.证人冉某证言,证实2000年12月1日去柴家湾处理董某甲等人非法集会问题,见集会人数达1000余人,集会中,牟某的头发被抓扯,陈某壬戴的眼镜被砸烂,照相机、录像机被抢,送去的方便面被哄抢,当日去的17名干部被围困至次日凌晨一时某。

28.证人彭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1日董某甲等人在长岳街上非法集会,有2000余人参加,董某丁某会上说:根据文件规定,现某以资代劳费、教育附加费不能交,大家要团结起来都不交,不能任某宰割,按元堡21.30元的标准收就交,不是这个标准不能交。

29.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1日在长岳管理区集会时,董某甲、谭某乙主持会议,董某丁、董某某在会上都讲了话的。他们的行为对白果坝村影响很大,闹事后,未收到“农特两税”和“三提五统”费。

30.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5日董某甲、董某丁某人在其家中,市委书某任某、市长陈某某对他们提出的“三提五统”和民工建勤费等问题一一作了答复。明确答复“三提五统”不能按元堡乡人平21.30元交纳,只能按团堡镇1997年的征收标准执行。通过宣传,董某某水表示不再闹“减负”,与市、镇X组搞好配合。

31.证人任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5日与市长陈某某在赵某家给董某甲等人做过一次宣传答复工作。其中强调2000年度的“三提五统”标准按1997年度标准执行,按照市委、政府“两办”X号文件执行,多退少补。董某甲等人听后表示愿意配合市里派出的社情民意工作队工作。

3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5日带领市X组成的“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组”与团堡镇杨某庚书某等人进驻柴家湾,6日工作成员下组调查,7日向某甲等人宣传税费征收政策,说明了“三提五统”为什么不能按元堡乡人均21.30元的标准征收的理由,董某甲不听解释,反而煽动说:你们不按元堡的标准收,是因为没有像元堡那样打你们的人,砸你们的车,把群众惹火了,打了你们的人,砸了你们的车我不负责。下午2时30分,工作组成员被村民围困,遭到侮辱、谩骂,晚10时某聚集了数千人,围困至凌晨3时某。

33.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7日董某甲煽动群众说:把你们(指干部)当人,自己不当人,元堡能执行21.30元,团堡不能执行就是没有像元堡旧司坝那样打干部、毁车辆。此次聚集了3000余人,至下午2时某,工作组的同志被董某甲指使的人将人、车围困,不准吃饭、喝水、坐、烤火、上厕所,打砸车辆,汽车轮胎气被放,殴打了杨某庚、李某,强迫杨某庚签字同意“三提五统”只收21.30元。至次日凌晨3点多钟才被解救。

34.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7日被派出柴家湾村做工作,下午2时30分遭到该村和白果坝、张家山、马鸣坝的村民2000余人的围攻、辱骂,被强迫给市委领导打电话明确答复按21.30元交费,否则不准走人,汽车轮胎气被放,至凌晨3时30分董某甲出面制止才解除围困。

35.证人蔡某证言,一是证实2001年1月7日在与董某甲等部分群众座谈,宣传强调“三提五统”必须按1997年的标准征收时,董某甲提出税费按当年人均收入计算,据实征收或按元堡21.30元的标准征收,教育附加费、民工建勤费不交。工作队员给其解释说,因与元堡不是同乡,不同村标准不一样,不能按元堡标准收。在董某甲等人的煽动下,下午3时某右不准工作队员离开,直至元月8日凌晨5时20分才被解救。

36.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7日在柴家湾村做工作时,董某甲要求按元堡21.30元的标准交,并煽动群众说:像元堡的旧司坝那样砸你们几台车,整你们几个人,打你们几个公安干警,你们解决问题就快一些。董某甲、董某丁某人煽动2000余人围困工作队员,受围困长达12小时某久,围困中不准吃饭,不准烤火,自己和杨某庚被罚站,脚前点燃蜡烛,被人抓扯头发和殴打,杨某某部被打伤,现某指挥主要有董某丁某人。

3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董某甲、谭某乙要其在开会时某织本组群众参加。2001年1月7日在谭某某院子开群众座谈会,董某甲对公安局维护稳定的通告不满,发生了围攻干部,直到深夜董某甲出面,才叫工作人员才撤出柴家湾。至董某甲等人煽动群众不交税费后,没有人再交税费了。

38.证人谭某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7日与市X组织的工作组去柴家湾村向某甲等人作税费征收宣传工作,在座谈会上,董某甲等人不听宣传,煽动要按元堡的21.30元征收“三提五统”费。下午2点多钟工作队员准备出村,被村民分别围困于谭某某院子和柴家湾小学。工作队员遭到谩骂,强要杨某庚、李某站高板凳,直至凌晨5时某工作队员得以离开。

39.证人左某证言,证实2001年1月7日参加集会的约1000余人,凌晨2时某董某甲出面才叫前来参加的人散去。

40.证人冉某证言,证实董某甲、谭某乙于2000年9月或10月份找其拿了中共中央(1996)X号、(1998)X号2份文件;元堡乡2000年“三提五统”按人均21.30元征收的。

41.证人覃某证言,证实市、镇两级政府针对“13条”要求中“三提五统”的收取标准作了答复,按1997年的标准收取。但柴家湾村民未同意,坚持要按元堡乡的21.30元交纳。

4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董某甲等人提出的“13条”要求,政府给予了答复的,其中“三提五统”答复按1997年的标准征收。但答复后村民没有交,仍提出要按元堡乡人均21.30元的标准执行。

4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利川市人民政府专门对柴家湾村发了文件,对董某甲等人提出的问题一一作了答复,明确规定“三提五统”按1997年的标准执行。

44.证人胡某证言,证实利川市X组成了一个工作组,于2000年12月13日前往柴家湾村,针对董某甲等人提出的“13条”做答复宣传工作,在群众申明确答复“三提五统”严格执行1997年的标准。答复后,绝大部分群众无异议,但董某甲仍然说政府的答复没有诚意,不是来解决问题的,随后受到围困。

45.证人蹇某证言,证实利川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13日对柴家湾村的答复,团堡镇政府和市政府先后派工作人员到柴家湾村作过宣传解释工作,明确要求村民按1997年的标准交纳“三提五统”。但是董某甲煽动群众说团堡镇确定人均28.23元的标准高了,要按元堡乡21.30元的标准征收才交。

46.证人左某证言,证实2000年农历腊月份,市政协副主席胡某等人到长岳管理区召开座谈会,贯彻市委市政府(2000)X号文件,“三提五统”按1997年的标准征收,多收的按1997年的标准清退,特产税暂停征收。

4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从未对董某甲等人表态柴家湾村“三提五统”按元堡乡21.30元的标准征收。

48.证人魏某证言,证实董某甲等人煽动群众抗交税费后,对本村(团山坝村)收取“农特两税”、“三提五统”影响很大,无人再交纳。

49.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董某甲、谭某乙等人煽动群众抗交税费后,柴家湾村已无法收取税费了,“农特税”只收了6%,“三提五统”基本没有收到。市政府对董某甲等人提出的“13条”答复意见,乡X村里作了宣传贯彻的。

50.利川市X乡委员会办公室团政发(1997)X号《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三提五统”任某通知》及其附表载明,柴家湾村X年人均提留28.23元。其中三项提留16.41元,即公积金4.99元、公益金5.29元、管理费6.13元;五项统筹11.82元,即乡村两级办学费(教育附加费)8元、修建乡X路费1.06元、计划生育费1.06元、优抚费1.06元、民训费0.64元。

51.利川市X镇人民政府团政发(2000)X号《团堡镇人民政府关于二OOO年农民负担预算限额的通知》及其附表载明,各区(管理区)2000年农民负担必须按照1997年的标准收取,绝对不能突破预算限额。柴家湾村人均提留“三提五统”28.23元,民工建勤费每劳9元。

52.利川市X镇人民政府证明载明,团堡镇2000年度应收取“三提五统”总额(略)元。2000年12月13日前共收取(略)元,其中长岳管理区收取3642,97元,柴家湾村收取2201元,以后长岳管理区X村再也未收到“三提五统”资金。

53.利川市X镇人民政府关于长岳管理区二OOO年三提五统标准的落实情况载明,长岳管理区X年11月24日以前,“三提五统”的收取标准为:土地承包费每份27元、教育附加费每人8元、教育集资费每人4元、民工建勤费每劳9元。具体落实到户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每人48元、27元、21元、12元的标准征收。11月24日调整后,每人分别按42元、25元、17元、8元的标准征收,即教育集资费不再收取,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份25元。

54.利川市X镇长岳管理区证明载明,2000年度长岳管理区应收“三提五统”(略)元,11月底全区X个组已收3642.97元,以后一分未收到。

55.利川市X镇长岳管理区X-2000年度税费征收情况一览表反映,柴家湾村X年940人,三项提留预算数(略)元,实收数(略).59元;五项统筹预算数(略)元,实收数(略).45元。2000年953人,三项提留预算数(略)元,实收数1216.05元;五项统筹预算数(略)元,实收数984.95元。

56.利川市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载明,2000年9月长岳管理区X村“三提五统”方案为:每份承包土地27元,每人教育费附加8元,义务教育危房改造捐资4元,每劳(男18-60岁、女18-55岁)9元。2000年11月23日团堡镇X村民答复“三提五统”必须按1997年标准执行,对超过部分必须坚决纠正,多收部分一律清退。2000年12月11日利川市委、市政府利办通字(2000)X号文件再次要求,“三提五统”必须按1997年标准征收,对此及时某了纠正。2000年11月23日后,柴家湾村因董某甲等人组织村民非法集会,再未收到“三提五统”费和民工建勤费。

57.2000年12月11日中共利川市委、利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利办通(2000)X号文件载明,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三提五统”严格执行1997年标准,超标准收取一律清退。特产税执行据实征收。

58.2000年12月13日利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柴家湾村群众所提有关农民负担问题的答复》载明,2000年我市“三提五统”的征收严格依照中央文件精神执行,按1997年标准不变,超过标准的一律清退。农业特产税对全市进行税源普查后,据实征收,2000年已征收的,多退少补。其他问题亦作了答复。

59.利川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载明,团堡镇X村X年农民承担“三提五统”标准为人均28.23元,未超过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标准,也未突破《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利办发[1997]X号文件)规定的按1995年人均纯收入计算的最高限额。

6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1年2月7日在冲击团堡镇政府过程中,自己手持砖头朝公安人员打,未打中。见一名公安人员面部在流血。

61.证人时某证言,证实那天驾驶一辆“富康”车经过团堡镇时,听人群中在喊“打死他们”,见六七个警察被人用石头打击,其中一个被打得头破血流,自己头部被打裂口,左某食指、中指被打骨折,车子被掀翻于路旁水沟。

6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下午4时某赶到团堡镇疏通“318”国道,被闹事群众打伤。

6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与李某一行7人到团堡镇疏通“318”国道,被人用石头、棍棒打伤,时某的“富康”车被掀翻于路旁。

64.证人梁某证言,证实上午11时某,团堡镇政府门前“318”国道被人堵塞,部分群众冲击镇政府,自己头部被人用砖头打中,致伤住院,钢盔被砸凹破。

65.证人胡某证言,证实闹事人员用砖头、石块朝团堡镇政府院内干部投掷,自己鼻子被击中,致鼻骨骨折,缝合了6针。

66.利川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某明,伤者时某双手指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李某左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伤者陈某某、吴光珍、吕家强、李某东、梁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7。利川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某明,被烧毁的鄂(略)号小车和损坏的门窗、办公桌、玻璃等物价值人民币(略).57元;被损坏的鄂(略)号富康轿车、鄂(略)号桑塔纳轿车认定损失为人民币(略).40元。

68.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载明,2001年2月7日上午11时某,“318”国道团堡镇路X村民堵塞,该队派员疏通道路时,干警被打伤,值勤车被推入河中,直至下午6时某才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69.被告人董某甲供某,一是承认自己与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人先后多次组织非法集会,参加人数达数千人次。其间2000年11月22日向某堡镇周某辛副书某、向某副镇长等人提出过“13条”问题;11月24日镇政府周某辛等人答复“13条”意见后,自己当众说过政府答复没有诚意,不是来解决问题的等话;12月28日在白果坝赵某铧厂组织一次集会,有1000余人参加,集会约3小时,自己在会上说过,要按元堡的21.30元交,不交教育附加费,不交民工建勤费;2001年1月7日市X组作了一些解释后,杨某庚说按1997年的标准征收“三提五统”,自己当即与杨某某生了争吵,便对杨某庚说:旧司坝都减下来了,我们没有减,就是没有像旧司坝那样打你们的人,砸你们的车,所以你们不表态。二是证实集会中群众对干部有围攻、辱骂、殴打行为。2000年11月24日集会时某丙在群众中说:大家要团结起来,团结就是力量,不然这个负减不下来;11月27日在白果坝举行集会,组织者董某丁、董某某。此外还供某,元堡乡X村人均交21.30元,是群众闹事后减下来的,因此柴家湾村也提这个标准,至于21.30元的标准是否合理,自己不清楚。

70.被告人谭某乙供某,一是承认自己多次组织非法集会,是核心人物之一,最初的目的是想少交税,后来强大了主要的目的不仅是抗交税费,而且想让政府在柴家湾村无法办事,必须听从董某甲的,董某甲不发话,政府的政策在柴家湾村行不通。还与董某甲鼓动大家,要齐心协力,鼓舞斗志,达到其目的。每次政府来人宣传政策,便组织群众围攻,堵塞路口,不让干部离开。二是证实董某甲是核心人物,杨某丙、董某丁某骨干。2000年11月24日向某等人对提出的“13条”解释答复后,董某甲说:政府没有诚意,群众不满意,今天不给个满意答复,任某人不许出村。随后堵车围人达5-6小时;2000年11月27日在白果坝的集会是董某丁、董某某等人组织的,会上董某甲讲:元堡只收21.30元,我们也要按这个标准交;2001年1月1日在岳武坝集会是杨某丙安排的,有6个村约2000余人参加,会上董某甲讲只能按元堡的标准交,否则不交;2001年1月7日,董某甲借故睡觉,走前对董某丁、董某某等人说:你们把群众组织起来,把路堵死,把人围起来,不让他们走。

71.被告人杨某丙供某,一是承认自己2000年11月24日在向某答复“13条”后,拿着话筒说:大家不要上他们的当,大家要团结起来,团结就是力量,不然这个负就减不下来了啊;2000年12月1日在柴家湾集会,主持了会议,并将陈某壬老师戴的眼镜甩在地上砸烂;参加了12月28日在白果坝村的集会,并主持了会议;2001年1月1日在长岳管理区集会,因故没有参加,事前参加了商量,会场由自己安排的。二是证实2000年11月24日向某答复“13条”后,董某甲煽动说:镇政府答复没有任某诚意,我们大家是不得服的,今天不给个满意的答复不允许出村;2000年12月28日董某甲在集会上提出按元堡21.30元的标准交,不交教育费附加和民工建勤费。

72.被告人董某丁某某,一是承认自己共参加了9次集会,负责通知白果坝村X组群众参会。自己认为干部的每次答复是合情合理的。二是证实董某甲是总负责人,谭某乙负责联系,杨某丙是骨干分子;9次集会的内容是号召村民抗交42元的“三提五统”,多次将去的干部和车子围住不准走,对干部进行辱骂、殴打;2001年1月7日团堡镇杨某庚及市X组X余人在柴家湾村X村民围困、谩骂、侮辱,直到次日凌晨4时某董某甲出面才让离开。

四被告人对上述事实供某不讳,其供某能相互印证,其他证据亦能佐证。

审理中,被告人董某甲辩称没有说过打人、砸车煽动性语言,其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经查,被告人董某甲于2001年1月7日在座谈会上当众煽动群众说,没有像旧司坝那样打人砸车,问题得不到解决等语言,该事实有证人杨某庚等众多证人证言佐证,被告人董某甲亦有供某。被告人谭某乙辩称没有煽动群众,而是在进行制止,其辩称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经查,被告人谭某乙系首要分子。所称没有煽动群众而是在进行制止,无证据证实,其直至刑事拘留前,一直未间断地参加召集群众非法集会,聚众围困活动,并起组织、指挥作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杨某丙、董某丁某后纠集一起,沆瀣一气,煽动群众非法集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当地党政工作一度无法正常进行,尤其干扰了依法征收“三提五统”工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其情节严重。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被告人董某甲、谭某乙起组织、指挥作用,系本案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丙、董某丁某本案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适用法律、定性不当,其法律适用及定性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2月7日起至2004年8月6日止)

被告人谭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2月7日起至2004年2月6日止)

被告人杨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22日不予折抵,即自2001年2月7日起至2002年9月27日止)

被告人董某丁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2月7日起至2002年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远权

审判员刘某勋

审判员覃某超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某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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