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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XX犯抢劫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 p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06年7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6个月。2007年7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p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X犯抢劫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俊彬、李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p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1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曹XX和一同伙在4路公交车上盗窃。曹XX将被害人方伟丽的背包拉开手在包里翻东西时被乘客赵X发现制止并要将其送往派出所,曹XX手插在裤子口袋(经查里面有刀片一枚)里威胁赵X说“你再吆喝捅死你”,赵X将公交车上的一根钢管拿在手里防身,曹XX和赵X撕打并将赵X的钢管夺走。赵X抓住钢管又往回夺,曹XX的同伙上来帮忙抓住赵X的后衣领,三人撕扯中公交车已开到北窑派出所门口,这时一辆警车开过来,曹XX同伙跳窗逃窜,曹XX被赵X和闻讯而来的公安抓获。

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XX已构成抢劫罪,应于惩处。

被告人曹XX辩称自己没有同伙,没有夺钢管,没有使用暴力。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曹XX在本市4路公共汽车上对受害人方伟丽行窃时,被乘客赵X发现吆喝制止,并要司机将车开到派出所。曹XX见状威胁赵X,你再纠缠捅死你,赵为防身到车前司机处拿一钢管,曹XX与赵反复争夺钢管,同曹XX一同上车的另一男子也上前抓赵衣领帮忙,三人撕扯中车已快到北窑派出所门口,另一帮忙男子跳车逃窜,车停后曹XX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曹XX供认,我去摸一个女的包,被旁边一男子发现干涉、又让司机把车开到派出所,我对他进行言语攻击,那男子又拿钢管,我用手推他。2.受害人方伟丽证实,1日在4路车上,我的包被小偷掀开,一穿红上衣男子吆喝一声,并让把车开到北窑派出所,另一高个子男的说;“你再纠缠,我拿刀捅死你”。穿红衣男的就到车前拿一根撬杠,高个子男子上前夺撬杠,撕扯着一直到北窑派出所门口,一个低个子男的跳车跑了。车门开后,高个子男子想从后门跑,被穿红上衣男子和民警抓住。3.证人赵X证实,一高一低俩男子上车、行至农经校门口,低个子用胳膊挡我视线,高个子将一妇女的包打开伸手在包内翻,我说“干啥”,高个子说:“你信不信我捅死你”。我到车前让司机把车开到北窑派出所,高个子跟着我,手往腰里摸,说拿刀捅死我。我拿撬杠,高个子上来夺我撬杠,低个子也上来夺撬杠,我们三人撕扯在一起,快到派出所门口,低个子跳车跑了。到派出所门口,车后门开,我拉着他没跑成,用撬杠想打我,被我夺过来。4.证人沈某某证实,在车上一穿红衣服男子喊“你干啥”,一高个男子说他多管闲事,威胁他。红衣服男子向前走,让把车开到北窑派出所,高个子男子跟过去说,你再吆喝,我一刀捅死你,连说好几遍,并把手放在口袋里,红衣服男子拿住钢管一转身,高个子男子把钢管夺走,红衣服男子抱住高个子夺钢管,另一低个子男的帮高个子男的抓住红衣服男子后衣领。他们一直夺到我身边,我也帮红衣服男子夺钢管,没夺下,后低个子跳车逃跑。车停后高个子被抓住。5.证人程XX证实,那天我开4路车,发现有人偷东西,我单位一男子喊话制止,有二个男的不让他声张在吵,其中一人说再喊我用刀戳死你,我单位男的到我跟前拿撬杠,后他们撕扯在一起,一人跳车跑了。6.证人夏X证实,那天给方x元,坐车给孩子看病。7.扣押物品清单,凶器照片证实了被告人当天随身携带的用于割包的刀片。8.公安机关证明证实了曹XX抓获经过及户籍表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威胁和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关于没有同伙及使用暴力的辩解,无据支持,不予采信。但被告人抢劫未遂,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晓菁

审判员:郭士骞

审判员:戚明轩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张利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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