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与陈某、沈阳春风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4-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沈中民(3)合终字174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浪淘沙水业设备销售维修中心经理,现住(略)-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东大爱迪通讯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春风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X区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赵某诉被上诉人陈某、沈阳春风给水工程有限公司(春风给水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4)于民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娜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徐扬、姜梅共同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被上诉人陈某,被上诉人沈阳春风给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陈某系沈阳东光中学综合楼基建工程的经理,沈阳东光中学与春风给水公司于2000年8月8日、2000年11月20日签订价值为46,000.00元和价值36,000.00元的两份微机给水设备供货合同。赵某系春风给水公司负责此合同的业务员,在此期间赵某以春风给水公司的名义从陈某手中串款10,000.00元,并于2002年3月26日以春风给水公司的名义还给陈某5,000.00元,尚欠5,000.00元一直未付。

另查,沈阳东光中学于2001年2月14日给付春风给水公司第一份合同货款46,000.00元,第二份合同的货款36,000.00元沈阳东光中学已给付30,000.00元(其中18,000.00元被赵某占用,春风给水公司通过法院从赵某手中执行回来)。

原审认为,赵某以春风给水公司的名义从陈某处借款10,000.00元由赵某个人签字,此款与春风给水公司和沈阳东光中学的货款没有任何关系,此借款应认定为赵某个人行为,现赵某已给陈某出具欠据承认欠款,此款应由赵某偿还,陈某要求赵某给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5,000.00元;二、驳回原、被告双方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被告赵某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宣判后,上诉人赵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2000年至2002年间系被上诉人春风给水公司业务员,在此期间同沈阳市东光中学签订的二份合同,并代为被上诉人春风给水公司收取工程款。本案10,000.00元借款是替春风给水公司向沈阳东光中学借的,用于发放工资,此款是被上诉人陈某亲自交给春风给水公司经理刘某父亲的,后上诉人又以春风给水公司的名义还款5,000.00元,上诉人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请求判令春风给水公司偿还5,000.00元借款。

被上诉人陈某辩称:借款是亲自交给春风给水公司经理刘某父亲的,但同意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春风给水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沈阳东光中学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是两个法人之间的行为,赵某向陈某借款是他们之间的个人行为,我公司没委托上诉人借款,亦未收到该款,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以被上诉人春风给水公司的名义从被上诉人兴奎处借款10,000.00元,没有被上诉人春风给水公司的授权委托,且系上诉人赵某个人签字,此借款应认定为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的个人借款行为。现上诉人赵某已给陈某出具欠据承认欠款事实,故此款应由赵某个人偿还。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10,000.00元借款是替春风给水公司用于发放工资借的,并由被上诉人陈某亲自交给春风给水公司经理刘某的父亲,上诉人以春风给水公司的名义还款5,000.00元,其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的主张,经查,春风给水公司否认借款一事,上诉人在法定期间没有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借款已给付春风给水公司,又无春风给水公司委托其借款证据,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该借款应认定系上诉人的个人行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姚娜

代理审判员徐扬

代理审判员姜梅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齐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