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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滨民初字第423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鹤壁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鹤壁市天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白玉喜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马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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