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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民一初字第302号余某某与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橡胶厂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民一初字第302号

原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左爱国,系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橡胶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厂厂长。

本院于2009年7月1日依法受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橡胶厂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并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查明,本案是因被告改制和整体拖欠职工医疗保险而形成的纠纷。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的退休职工,于1984年7月1日退休。自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以来,被告以权代法,决定不给全厂职工交付医疗保险费,而是决定由单位报销医疗费,单位给职工报销的比例比医保报销的比例低,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x.26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被告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橡胶厂改制和整体拖欠职工医疗保险而形成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龙超群

审判员郭人宾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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