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胡某某、朱某诉上蔡某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朱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某,男,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女,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法律顾问。

原告胡某某、朱某诉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颁发上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9年5月31日向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朱某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于2008年1月11日为第三人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颁发上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座落:北大街西侧;地号:23-2;图号:0501;地类(用途):住宅;使用权面积:3390,00平方米;东至:居民区;南至:居民区;西至:县一高;北至:县一高。

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行政答辨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上蔡某轴承厂第x号国有土地地籍档案一册;2、上政阅(2006)X号协调会议纪要;3、规建字(2006)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说明;4、上发改(2006)X号“关于上蔡某高使用原机床厂土地用于扩建发展的立项批复”;5、上国土(2007)X号文“关于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6、上政文(2007)X号“关于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房地产转让合同;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x);10、2007年4月20日破产清算组证明;11、2007年8月3日破产清算组证明;12、2007年4月24日破产清算组证明;13、土地登记申请书;14、地籍调查表;15、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土转字(2007)X号;16、公证书;17、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18、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19、土地登记费票据;20、测绘费票据;21、土地登记卡;22、2007年1月31日土地估价报告。

被告递交的法律、法规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3、《土地登记规则》。

原告诉称,原告是原上蔡某纺织机械总厂的职工,有的建厂之初便在厂里工作,为纺织总厂的发展耗尽了心血,原告等人长期居住在纺织厂生活区,按照房改政策,上述房屋应房改原告,因各种原因,未能办成,现原告等人仍管理使用上述房宅。2009年4月,第三人将原告等人诉至上蔡某人民法院蔡某法庭,理由是我们构成了侵权,第三人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我们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违反了法律,违背程序,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上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2009年4月15日民事诉状。

原告递交的法律、法规有:《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辨称,第三人现实用的48.29亩原县机床厂国有土地系划拔土地,原土地使用人为上蔡某轴承厂(原机床厂),因该厂已多年经营亏损,长期处于瘫痪状态,已于2006年进入破产程序。该地与第三人紧邻,第三人近年来因学生需求增加,使校园产生严重拥挤,致大量学生不能到校接受高等教育,急需扩大场地。经第三人和被告多次召开协调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将其国有划拔用地有偿进行调整。将原机床厂划拔土地调整给第三人扩建校园使用,并给予原土地使用人相对价的经济补偿,用于缴纳原机床厂的职工养老保险金。该厂内房产所的房屋属政府财产,考虑到房产所的实际情况,县机床厂破产清算组也可以从县一高所交的费用中拿出部分资金予以补偿。原告虽系纺织机械厂职工,但该厂破产后,破产清算组已按照破产程序完善职工应享有待遇,对政府的有偿划拔应当服从。且原告现居的房屋不是私有财产,无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具备本案的诉权。被告为第三人发证正确、合法,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驳回原告人的起诉。维持被告的颁证行为。

第三人述称与被告辨称相一致。

第三人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上政阅(2006)X号“协调会议纪要”;2、房地产转让合同;3、上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绘制现场草图一张。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依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递交的上蔡某轴承厂x号国有土地地籍档案,该档案原告及第三人当庭无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及第三人递交的上政阅(2006)X号“协调会议纪要”,该纪要就县一高下一步发展需占用县机床厂(已破产)土地等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一致意见,纪要前四项如下:(1)原机床厂院内的国有土地48.29亩有偿划拔给县一高作为学校发展用地。(2)有偿划拔资金由县一高一次性支付给县机床厂破产清算小组,由破产清算组依法支配,用于缴纳原机床厂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等方面。(3)原机床厂内房产所的房屋属政府财产,但考虑到房产所实际情况,县机床厂破产清算小组可从县一高所交的费用中拿出部分资金酌情予以适当补偿。(4)县机床厂破产清算小组、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时间办理县一高扩建用地的相关手续。该证据说明了原机床厂院内的国有土地48.29亩是经县有关领导协调,有偿划拔给县一高作为学校发展用地,并将划拔资金由县一高一次性划拔给县机床厂破产清算小组,由破产清算小组依法支配,用于缴纳原机床厂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等。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3,说明2006年12月13日上蔡某建设局对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所建教学楼用地(原机床厂院内)48.4亩用地面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4,说明2006年11月6日上蔡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了“上蔡某高使用原机床厂土地用于扩建发展的立项批复”:第二项:项目地点:原机床厂所占土地面积48.29亩。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5-6,该证据说明上蔡某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5日对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向上蔡某人民政府请示,上蔡某人民政府于2007年2月8日作出批复,批复如下:一、同意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使用原机床厂的48.29亩国有土地;其中43.205亩以划拔方式供应,用于教学楼建设,用途为教育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5.085亩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用于教师公寓楼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出让年限为70年。二、对用于协议出让的5.085亩住宅用地,要严格按照地价评估结果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三、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管理政策,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7,房地产转让协议,上述证据说明,2007年3月26日上蔡某纺织机械总厂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上蔡某纺织机械总厂破产清算小组(转让方)与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告递交的证据8,该合同说明:转让方,上蔡某纺织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甲方);受让方: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乙方);该合同前四项载明:1、甲方将位于蔡某镇X街西侧原上蔡某纺织机械总厂的房地产整体转让给乙方,其中土地48.4亩,房屋x.4平方米及土地上的其它附属物。乙方已对甲方转让的房地产已充分了解,同意接受受让。2、转让的房地产总价为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x.00元),其中土地补偿定价为叁佰万元整(x.00元),房屋及附着物定价为壹佰伍拾万元整(x.00元)。3、付款方法: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将上述房地产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号(交款期限以汇入时间为准)。4、甲方接到乙方汇款后叁日内,将相关证照及乙方为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材料交给乙方,交付之日既是实物交付。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9,该证据是出让方上蔡某国土资源局与受让方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10、11、12,该证据系破产清算小组所出具,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证据13、14、15、16、17、18、19、20、21,被告递交的上述程序证据,是被告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第三人申请,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审批。按照法定程序,其中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了地籍调查、实地勘测、丈量,在第三人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契税后。对该宗土地进行了登记审批,办理了土地登记卡。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递交的土地估价报告,该估价土地面积是3390.00平方米,估价款计x.00元,并交纳土地出让金x.00元,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递交的民事诉状,说明河南省上蔡某一高级中学以民事侵权为由,将二原告诉至上蔡某人民法院的事实,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及第三人递交的其它证据,本院不再一一予以评议。

本院绘制的现场草图一份,供参考。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某、朱某系原上蔡某纺织机械总厂的职工。至今仍在纺织机械总厂公房居住。该厂因长期经营不善,造成亏损,处于瘫痪状态,于2006年进入破产程序。2006年10月23日上蔡某人民政府作出上政阅(2006)X号“协调会议纪要”,将原机床厂院内的48.29亩土地划拔给县一高作为学校发展用地。在此期间,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因教学楼紧张,需扩大规模,向上蔡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扩建发展。2006年11月6日上蔡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上发改(2006)X号文予以批复。上蔡某建设局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规建字(2006)第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上蔡某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5日向上蔡某人民政府请示,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2007年2月8日作出上政文(2007)X号“关于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2007年3月12日上蔡某国土资源局与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7年3月26日上蔡某纺织机械总厂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同日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申请土地使用权受让,后上蔡某纺织机械总厂破产清算组与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房地产转让合同。以人民币肆佰伍拾万元整(x.00)出让给第三人。2007年8月6日被告上蔡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第三人申请,对该宗土地进行了调查、勘测、丈量。于2008年1月11日为第三人河南省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颁发上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9年4月,第三人以原告侵权为由,将原告胡某某、朱某诉至上蔡某人民法院。二原告才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上国用(2008)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另查明,二原告属原上蔡某纺织机械总厂职工。纺织机械总厂亏损停产及该厂宣布破产,二原告居住在该厂内一幢两层楼房内。但是该楼房改为住房后没有进行房改,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2009年4月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以侵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二原告。二原告得知上蔡某一高级中学将居住的楼房所占范围内土地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此二原告以违背法律程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为县一高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单某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上蔡某人民政府为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颁发土地使用证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职责。被告上蔡某人民政府当庭对二原告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二原告具备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提出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二原告是原纺织机械总厂职工,虽然居住在厂内的楼房中,但是二原告居住的房屋没有房改,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交纳过房租费,但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二原告所有,该房产属于县政府。上蔡某一高级中学扩建校园占用原纺织机械厂院内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和附属物,是县政府有偿转让给县一高使用建教学楼的,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上蔡某人民政府为上蔡某第一高级中学颁发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以县政府为县一高颁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朱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二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海军

审判员刘惠民

审判员杨贺炜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