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湘湖渔场公寓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旺德府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件的基本事实:“旺德府”与“WDF”是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标专有权。被告胡某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27日成立个体企业,并经当地工商登记,企业名称为绥宁县X镇旺德府建材超市,并制作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旺德府”与“WDF”广告,在其营业场所悬挂“旺德府建材超市”招牌,所经营的项目亦与原告相同。原告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告消除影响,并销毁标有“旺德府”和“WDF”商标的招牌、工具、服务用品和所有近似的装潢、标识;2、判令被告立即对“绥宁县X镇旺德府建材超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将其字号中的“旺德府”三字予以删除;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方要求被告方停止一切侵权行为。邵阳市绥宁县X镇旺德府建材超市已在绥宁县工商局(长铺镇工商所)申请注册,原告方要求被告方变更企业名称,废除所有旺德府的一切单据,拆除招牌,同时要求拆除超市内服务区所有标示旺德府的宣传广告,原告方的以上要求限于被告方在2007年7月10日之前完成。
二、由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如下:1、由被告方支付已交法院的诉讼费x元;2、由被告方支付已交律师费用x元;3、由被告方支付原告方市场调查已发生的经费x元。
三、以上x元的赔偿支付方式。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在双方收到民事调解书后,从已冻结胡某某本人和其开办的超市帐户中划拨x元直接转入湖南旺德府装饰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账户中。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9400元,依法减半收取470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7970元,由原告湖南旺德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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