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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楼乡政府与被杨屯村民组及吴某某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康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康县X乡X村杨屯村X组。

负责人魏某某,该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邵某某。

原审被告吴某某,男,汉族,42岁,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上诉人太康县X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转楼乡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太康县X乡X村杨屯村X组(以下简称杨屯村X组)及原审被告吴某某土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转楼乡政府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杨屯村X组负责人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邵某某及原审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人转楼乡政府原审判决上诉称:转楼乡政府南约一公里,民太路东侧拥有土地3.74亩,该地于1976年征用转楼杨屯村X组的土地,并且已经进行了补偿,安排了劳动力,一直管理使用至今。杨屯村X组以转楼乡政府将该土地承包给第三人为由,提起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太康县人民政府确权,该土地权属为转楼乡政府所有,杨屯村X组提起复议后,周口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太康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杨屯村X组的起诉。

被上诉人杨屯村X组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转楼乡政府在当年未经政府批准,私自占用土地是违法行为,即是侵权行为,法院受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吴某某答辩称,意见与转楼乡政府的相一致。

本院经审理查明: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转楼乡政府举证出太康县人民政府(2009)太政土X号文件,对该乡政府与杨屯村X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所争议的3.74亩土地归该乡政府所有,杨屯村X村民组提起复议后,周口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太康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

本院认为:该案系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纠纷,但转楼乡政府是否构成侵权,是本案正确处理的关键。从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处理该争议,应当以法律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兼顾双方利益以及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及有利于团结等原则解决实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原审法院对此案直接受理不当,应予发回。但导致发回的原因系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责任不在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太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某印

二○一○年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兰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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