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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樊某某、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赵峗,河南许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汉族。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女,生于1946年3月,汉族,系被上诉人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某泮,舞阳县孟寨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蔡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赵峗,河南许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原审被告蔡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原审被告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峗,被上诉人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王某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17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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