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汉族,23岁。
委托代理人仝某某,男,32岁,汉族。
被告嵩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尤长林,河南白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院法律顾问。
案由: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7月26日,原告与嵩县中医院签订购房合同,以90万元价款购买被告位于嵩县X路东段黄金局对面的原部五层楼一座,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中医院搬迁新居之日,同时又注明交房日期为2008年5月1日前后,原告按协议约定付清了房款90万元。2007年8月28日,在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时,约定如不能按期交房,每逾期一日,给付原告人相当于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被告于2009年2月3日将房产交付原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4.93万元,诉讼费亦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嵩县中医院给付原告宋某某逾期交付房产违约金x元,本协议双方签字成立时支付x元,余款x元于2009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其他无争执;
三、本案诉讼费5040元,原被告各负担252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某军
审判员陶森
人民陪审员王蕊蕊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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