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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专利复审委专利驳回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某。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4日作出的第x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6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牛某某、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李某某就其名称为“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本申请)所提出的复审请求作出第x号决定,该决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4.2节中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如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均属于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采用Q进制数,以Q进制运算;Q为自然数;其特征在于:笔算工程技术方案采用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即,数字工程采用“混数进制”数,以“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运算。

然而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仅仅是一种利用笔算执行的计算方法。按照某种规定的进制执行运算以及运算过程中的进位、退位等都是一种数字进位运算法则。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是按照规定的数制的一组定义明确的数学进位运算规则,是按照人的主观意愿规定的运算规则,其本质是按照特定步骤求解数学问题的一种数学算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数学计算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规定的“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本质属于人的抽象思维方式,其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2)权利要求2-10对权利要求1所述解决方案进行限定,然而其详定的内容也仅仅是对该数字进位运算法则进一步具体的规则描述,其仍然属于纯粹的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因此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本申请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指出,本申请能够“显著提高运算速度,同时加强运算正确性的保障,大大降低笔算的出错率”,然而这种运算速度的提高是由于本申请的数学理论及其计算规则本身带来的,属于人的抽象思维的范畴,这种效果并不是基于对物理实体的改进或者功能模块架构的改善而带来的,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

李某某声称的方案解决了“笔算工程”中有关“计算”的速度等根本性问题,也仅仅是由于本申请的数学理论及其计算规则本身带来的,其并没有对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工具”如“笔和纸”以及“算盘和计算机”产生实体结构和功能结构的改变。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原告李某某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一、本申请为“开拓性发明”,是人类数学史上的一座新的里程碑,是全人类二、三千年才出现的飞跃,是向诺贝尔奖冲刺的项目,称之为“中国第五大发明”,亦不为过。二、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申请将进制上的革命应用在了“笔算工程”中,“笔算工程”虽然有数学基础,但它属于“工程”。本申请并未描述运算规则,而是描述了数字如何输入、输出、传递以及在数字工程中如何运载、存储、工程加减处理等。总之,是在工程中如何实施的办法。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另外,本申请并不涉及对所述实体结构和功能结构的改变,而是仅仅涉及数字进制运算本身。关于本申请中记载的能够“显著提高运算速度,加强运算正确性的保障,大大降低笔算的出错率”,首先,这仅是原告所声称的效果,其次,这种运算速度的提高是由于本申请的数学理论及其计算规则本身带来的,属于人的抽象思维的范畴,这种效果并不是基于对物理实体的改进或者功能模块架构的改善而带来的,不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畴。请求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于2006年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即本申请)。申请号为x.X号,公开日为2007年2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原审查员于2009年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一种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是一种数字进制运算方法,其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未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而是一种数学理论,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07年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09年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21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采用Q进制数,以Q进制运算;Q为自然数;其特征在于,笔算工程技术方案采用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即,数字工程采用“混数进制”数,以“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运算。

2.如权利要求1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其特征在于,“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运算可为下列四种方案之一;方案一:(适于计算机、笔算工程中)①普通Q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②混数进制运算(“对冲”、“划Q”、“累加”);③混数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普通Q进制数;方案二:(适于计算机、算盘中;也可用于笔算工程,也可不用;)①普通Q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编码为“编码全一进制数”;②“编码全一进制数”运算(“对冲”、“划Q”、“累加”);③“编码全一进制数”译码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普通Q进制数;方案三:(适于计算机中)①普通Q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0,±1}二进制数(其特况为“普通二进制数”);②{0,±1}二进制运算(“对冲”、“划Q”、“累加”);③{0,±1}二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普通Q进制数;方案四:(适于计算机中)①普通Q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编码或另行转换为“编码{0,±1}二进制数”(其特况为“编码普通二进制数”);②“编码{0,±1}二进制数”运算(“对冲”、“划Q”、“累加”);③“编码{0,±1}二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混数进制数;混数进制数译码或另行转换为普通Q进制数;本发明中,采用方案一或方案二来展示。

3.如权利要求1-2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其特征在于,其中“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包括以下三种步骤;第一种步骤:

第1步,设K个普通Q进制数参予加减运算,K为≥2的整数,Q为自然数;将这些数转换成K或2K个混数进制数;(本发明中,均采用2K个混数进制数来展示);

第2步,对K或2K个数中的二个数,进行混数进制的求和运算;从最低位开始或各位同时按位相加,即在某一位上,取这二个数按位相加;采用“对冲”、“划Q”、累加,得到这二个数该位“按位加”和数;将此和数记入下一个运算层,作为“部分和”数;同时所得“混数进位”,则存放到下一运算层或本运算层尚未运算过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的空位或0位处;

第3步,在上述某位的相邻高位上,重复第2步的运算;如此反复,直至二数最高位也已运算为止;当采用并行运算时,二数各位同时进行第2步及第3步运算,则本步可跳跃过去;

第4步,取K或2K个数中的另二个数,进行第2步及第3步运算;如此反复,直至K或2K个数或运算层中全部数均取完为止;当仅剩下一个数时,则直接移至下一运算层作为“部分和”数;

第5步,在下一个运算层中,将上述“按位和”数及“进位”数进行前述第2步、第3步、第4步求和运算;如此反复,直至运算层中,运算后仅获得一个数为止;则最后所得混数进制加法运算和数,即为所求K个普通Q进制数加减运算结果;

或者,采用以下第二种步骤:

第1步,设K个普通Q进制数参予加减运算,K为≥2的整数,Q为自然数;将这些书转换成K或2K个混数进制数;(本发明中,均采用2K个混数进制数来展示);

第2步,从最低位开始,即在某一位上,去二数至K或2K个数同时相加;采用“对冲”、“划Q”、累加;即在二数时,得到二个数该位“按位加”和数;将此和数记入下一运算层,作为“部分和”数;同时所得“混数进位”,则存放到下一运算层或本运算层尚未运算过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的空位或0位处;

第3步,在上述某位上,取K或2K个数中的另二个数,重复第2步的运算;如此反复,直至K或2K个数或运算层中全部数均取完为止;当仅剩下一个数时,则直接移至下一运算层作为“部分和”数;

当采用同一位上各数同时运算时,同时进行第2步及第3步运算,则本步可跳跃过去;这时在同一位上,对n个和为0的数先进行“对冲”;然后,对n个和为mQ的数进行“划Q”;n为≥2的整数,m为整数;所得“混数进位”,则存放到下一运算层或本运算层尚未运算过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的空位或0位处;同一位上,余某各数进行“累加”,或者直接移至下一运算层;累加采用≥2的“多数累加”;当采用普通二数“累加”时,则顺序串行累加;

第4步,在上述某位的相邻高位上,重复第2步及第3步的运算;如此反复,直至K或2K个数最高位也已运算为止;

第5步,在下一个运算层中,对上述“按位和”数及“进位”数进行前述第2步、第3步、第4步求和运算;如此反复,直至运算层中,运算后仅获得一个数为止;则最后所得混数进制加法运算和数,即为所求K个普通Q进制数加减运算结果;

或者,采用以下第三种步骤:

第1步,设K个普通Q进制数参予加减运算,K为≥2的整数,Q为自然数;将这些数转换成K或2K个混数进制数;(本发明中,均采用2K个混数进制数来展示);

第2步,采用所谓“二维运算”;即,在K或2K个数的各位上,同时进行运算;并且同时对每一位上n个和为0的数进行“对冲”;n为≥2的整数;

第3步,采用所谓“二维运算”;即,在K或2K个数的各位上,同时进行运算;并且同时对每一位上,n个和为mQ的数进行“划Q”;n为≥2的整数,m为整数;所得“混数进位”,则存放到下一运算层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的空位或0位处;

第4步,采用所谓“二维运算”;即,在K或2K个数的各位上,同时进行运算;并且同时对每一位上,余某各数进行“累加”,或者直接移至下一运算层;累加采用≥2的“多数累加”;当采用普通二数“累加”时,则顺序串行累加;

第5步,在下一个运算层中,将上述“按位和”数及“进位”数进行前述第2步、第3步、第4步求和运算;如此反复,直至运算层中,运算后仅获得一个数为止;则最后所得混数进制加法运算和数,即为所求K个普通Q进制数加减运算结果。

4.如权利要求1-3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其特征在于,混数进制为混Q进制,或增Q进制,或偏Q进制。

5.如权利要求1-4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其特征在于,“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对K个数中的n个数进行求和运算时,如果在某一位上,其中n个运算数的按位加和为零,但产生进位m(与n个数的和符号一致);n为≥2的整数,m为整数;进位放入下一运算层或本运算层尚未运算过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的空位或0位处;然后,将n个运算数的某位均以逻辑方式置“0”,不再参加以后的运算;这成为“划Q”;“划Q”中m=0时,称为“对冲”及“划Q”。

6.如权利要求1-5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其特征在于,“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可以不编码;可以混数进制数编码;也可以全一码来编码,即将各个混数进制数的每一位数S,都以|S|个1从最低位顺序至高位排列来对应,其余某位均为0,总位数则为Q/2或(Q+1)/2位;同时,将S的数符,即表示该位的数为正或负,作为相应全一码中的每一位上的数符;当采用全一码来编码混数进制数时,n个数加法仅为n个数中0或1的不重复排列;其全一码编译可以定码长或变码长。

7.如权利要求1-6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其特征是: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采用“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运算,Q为自然数;混数进制运算可为前述方案一或方案二;现采用方案一来展示;设K个普通Q进制数参予加减运算,K为≥2的整数,Q为自然数;将这些数转换成K或2K个混数进制数;笔算工程中的数字工程方法,可采用前述第一种或第二种步骤;这里,采用第二种步骤来展示。

8.根据权利要求1-7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其特征是: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对K个数中的n个数进行求和运算时,如果在某一位上,其中n个运算数的按位加和为零,但产生进位m(与n个数的和数符号一致);n为≥2的整数,m为整数;进位放入下一运算层或本运算层尚未运算过的,任一数据行相邻高位的空位或0位处;然后,将n个运算数的某位均以逻辑方式置“0”,不再参加以后的运算;这称为“划Q”;“划Q”中m=0时,称为“对冲”;或者,不采用“对冲”及“划Q”。

9.根据权利要求1-8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其特征是: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所述运算数可以不编码;可以混数进制数编码;也可以全一码来编码,即将各个混数进制数的每一位数S,都以|S|个1从最低位顺序至高位排列来对应,其余某位均为0,总位数则为Q/2或(Q+1)/2位;同时,将S的数符,即表示该位的数为正或负,作为相应全一码中每一位上的数符;当采用全一码来编码混数进制数时,n个数加法仅为n个数中1或1的不重复排列;全一码编译可以定码长或变码长;本发明混数进制、进位行笔算工程中,采用变码长来展示。

10.根据权利要求1-9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其特征是: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其中所述运算数为混Q进制数;或增Q进制数,或偏Q进制数;Q为自然数。”

李某某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9年10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2010年5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上述事实,有第x号决定,李某某于2007年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09年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21页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根据第x号决定及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4.2节中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如计算机的语言及计算规则、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均属于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的笔算工程技术方案,采用Q进制数,以Q进制运算;Q为自然数;其特征在于:笔算工程技术方案采用混数进制、进位行数字工程方法;即,数字工程采用“混数进制”数,以“混数进制、进位行方法”运算。

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仅仅是一种利用笔算执行的计算方法。按照某种规定的进制执行运算以及运算过程中的进位、退位等都是一种数字进位运算法则。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是按照规定的数制的一组定义明确的数学进位运算规则,其本质是按照特定步骤求解数学问题的一种数学算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数学计算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当属《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规定的“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即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同理,本申请权利要求2-10对权利要求1所述解决方案进行限定,然而其限定的内容也仅仅是对该数字进位运算法则进一步具体的规则描述,仍然属于“数学理论和换算方法”范畴,因此也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原告起诉称本申请将进制上的革命应用在了“笔算工程”中,“笔算工程”虽然有数学基础,但它属于“工程”。本申请并未描述运算规则,而是描述了数字如何输入、输出、传递以及在数字工程中如何运载、存储、工程加减处理等。总之,是在工程中如何实施的办法。对此本院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仅描述了数字进制运算理论本身的内容,并未涉及对“笔算工程”实体结构和功能结构的改变。故原告所述之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军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汪妍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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