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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X号X楼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翼晓辉,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亮,金博大(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东,河南华融(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恒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亮、北京恒泰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翼晓辉、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黎

审判员程文

代理审判员王胜利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司军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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