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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原重庆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宁,(略)所(略)。

委托代理人:柯姗,(略)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3日作出(2009)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审审理期间,王某某于201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某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鉴于王某某已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9)九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对重庆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文

代理审判员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杨瑾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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