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垫江县太平镇茂盛砖厂不服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垫行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国,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该局劳动保障监察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局劳动保障监察队职工。

第三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原新风村一社)。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系陈某甲之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忠,重庆市垫江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不服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8月3日作出的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0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分别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游某某、高某,第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陈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8月3日作出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陈某甲于2003年11月4日下午4点钟左右,在重庆市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原太平镇X村十一社现改名新华五队)石谷子场地,抱石谷子上车时,从上车平台上摔下受伤。经县中医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根据渝劳社办发[2001]X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认定陈某甲从上车平台上摔下受伤属于因工受伤。

原告诉称:1998年10月8日,原告与垫江县X镇X村十一社(以下简称十一社)签订了“页岩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页岩价格以原告生产的砖为准,每块砖0.0085元,当月结帐,次月付款;由十一社自己组建,自己安排人力,物力,在自己所有的地界上开采石谷子。2003年11月4日下午,十一社自己安排的工人陈某甲在抱石谷子上车时,从上车平台上摔下受伤后,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在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中,将原告认定为“用人单位”。原告不服,提出复议申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渝劳社复决字[2004]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而原告与十一社是买卖关系,采石厂的所有权不是原告所有,不存在分包,且刘运清在茂盛砖厂领取的是页岩销售款,不是工资,茂盛砖厂与石谷子厂没有隶属关系,程发云介绍陈某甲到采石厂去,不能代表茂盛砖厂的行为,故被告认定原告为“用人单位”没有事实依据,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关于原告为“用人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根据调查证实,1998年茂盛砖厂与垫江县X村十一社(现更名新华五队)签订《页岩购销合同》,由十一社自行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开采,销售方式为每块砖0.0085元,该价含开采的人工工资、火功产品、上车费用等,采石厂的公路由双方共同修建,爆炸物品的使用及管理由茂盛砖厂代购代存,采矿人工在农忙、农闲或雨天均要保证茂盛砖厂的需要。说明十一社石谷子场是茂盛砖厂正常经营不可缺少的一个部门,开采石谷子的陈某甲等人应该是茂盛砖厂的职工,而茂盛砖厂为陈某甲等人提供了特殊的生产资料,陈某甲等人在茂盛砖厂的管理下,提供劳动力,获取的劳动价值是茂盛砖厂交刘运清代发的工资。故陈某甲2002年5月28日在茂盛砖厂职工程发云的介绍下到茂盛砖厂从事打石谷子和上车工作,于2003年11月4日下午,抱石谷子上车过程中不慎摔伤,在茂盛砖厂石谷子场干活1年半之久,原告应该是同意或默认的。合同虽然约定由十一社自行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开采石谷子,但在整个活动中,十一社只是一个村X组织,不是企业,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根据渝劳社办发[2001]X号通知第二条规定,陈某甲与茂盛砖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局认定陈某甲受伤为因工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请求维持我局对陈某甲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行为。

第三人述称,2002年农历5月26日,我与王德成一同被茂盛砖厂专门负责矿山生产、安全工作的程发云安排到矿山(石谷子场地)从事石谷子开采及上车工作。一直到2003年11月4日受伤为止,长达一年半之久,无论农忙、农闲或雨天,只要砖厂生产需要,都必须开采石谷子,而茂盛砖厂为开采页岩办理采矿许可证等手续,开采石谷子所需的炸药、雷管均是砖厂提供,石谷子爆破也是砖厂安排的专职爆破人员进行。充分说明开采石谷子所进行的劳动对象以及需要的劳动资料、劳动条件均是由茂盛砖厂所提供的,我只是提供劳力进行劳动的过程而获取工资报酬,工资不但是由砖厂按生产砖的数量计发,而且也是由砖厂以矿山工资的名义按月发放,有砖厂的管理人员程复文、刘长文及会计谢亚琼的亲笔签名。据此,我与茂盛砖厂存在客观真实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页岩购销合同》内容看,不具备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加之石谷子是砖厂的主营业务,石谷子场就是砖厂原材料供应车间。砖厂与十一社签订的合同不是购销合同,而是砖厂对矿山开采石谷子的承包合同。所以,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依法维持被告对答辩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营业执照、换发执照登记表,以此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用工资格;2、第三人收集的陈某村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某甲医治情况;3、第三人收集的刘运清、王德成、刘长勇、刘长友、张齐元5份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某甲经原告职工程发云介绍到石谷子场工作,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由砖厂决定,由刘运清代发,石谷子场由程发云管理,以及陈某甲受伤经过等;4、被告收集的陈某甲、王德成2份调查询问笔录,以此证明程发云安排陈某甲到石谷子场工作,工资由刘运清代砖厂发放,以及陈某甲受伤的经过等;5、被告收集的刘长勇、张齐元2份调查询问笔录,以此证明陈某甲受伤经过,工资标准按每生产一块砖0.0061元计发,工资由砖厂发放,由刘运清代发;6、被告收集的董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以此证明太平茂盛砖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董某某,以及知道陈某甲受伤的事;7、页岩购销合同,以此证明陈某甲的工资是原告支付,炸药、雷管是由砖厂提供;8、工伤保险条例、渝劳社办发[2001]X号通知,以此证明其作出工伤认定的依据;9、证明、摘抄材料,以此证明刘运清是代砖厂支付工资给陈某甲;10、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三份,以此证明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事实;11、住院单、X线摄片报告、门诊病历及身份证,以此证明陈某甲的身份情况以及受伤的事实。

原告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6、7、8、10无异议;对证据3、4、5有异议,认为只是口头证明,未提供工资表和劳动合同,不能证明有劳动关系,且程发云是验收人员,介绍陈某甲去石谷子场,不能代表砖厂的行为,同时石谷子场是十一社的,不是砖厂的一个部门,刘运清是该社的法定代表人,与我签订了购销合同,他分配的工资,其出具的证明(证据9)

无效。对证据11,以陈某甲不是其职工为由,拒绝质证。

第三人陈某甲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原告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提供了以下证据:1、页岩购销合同,以此证明原告与十一社只是买卖关系,十一社将石谷子开采出来卖给原告,并且由十一社自己组建,自己安排人力、物力;2、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渝劳社复决字[2004]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此证明其申请复议的事实;3、太平邮政所证明,以此证明其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时间;4、证人张齐元、刘长勇、刘长友当庭证词,以此证明陈某甲在新华五社马道子收割点打石谷子,抱石谷子上车跌倒,以及由刘运清负责分组、按每匹砖0.0061元支付工资,炸药由砖厂带来等。

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第三人陈某甲提供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换发执照登记表,以此证明砖厂系合法用工主体资格;2、陈某甲身份证,以此证明陈某甲身份;3、张齐元、刘长友、刘长勇3份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某甲受伤经过,以及工资计算标准和工资由砖厂发放等;4、陈某村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某甲受伤后的医治情况;5、王德成、刘运清2份调查笔录,以此证明陈某甲到砖厂矿山上班系砖厂程发云安排,及工资发放,所领工资系矿山工资,矿山由砖厂直接管理,不属购销合同等;6、砖厂发矿山工资的花名册,以此证明陈某甲的工资系矿山工资;7、X线摄片报告,以此证明陈某甲受伤后果;8、茂盛砖厂采矿许可证、爆破证、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等,以此证明砖厂才具有页岩开采权;9、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以此证明陈某甲系工伤、六级伤残;10、砖厂发给陈某甲的2003年度年画,以此证明陈某甲系砖厂工人;11、证人王德成、刘运清当庭证词,以此证明第三人陈某甲是新华二社的人,太平砖厂程发云介绍陈某甲去十一社收割点打石谷子,十一社只有一个石谷子场,由程发云分组,工资是以砖厂定的每匹砖0.0061元计算,由刘运清在砖厂领来后发放等。

原告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4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2不能证明第三人是原告的职工,且身份证与工伤认定书不是同一人;对证据5、6、8、10有异议,认为证据5不属实,没有事实依据,刘运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代表,不能作证人,实际上是他在分配工作;证据6中信笺纸不能证明是砖厂的责任,只有工资表才能证明第三人是职工;证据8、10不能证明陈某甲是砖厂职工,证据8只证明是以砖厂的名义办的,实际是石谷子场使用,且按合同约定,已减去了费用;证据7、9以陈某甲不属原告职工,拒绝质证;对其他证据,证人已出庭的,以当庭证言为准,但认为均不能证明陈某甲是砖厂职工。

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所举证据1、2、3、4、6、7、9、10、11,原告所举证据,以及第三人所举证据1、2、3、4、5、7、9、11,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采信;被告所举证据5违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不予采信;第三人所举证据10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第三人所举证据6、8,系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收集并提供的,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

1998年10月8日,重庆市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与垫江县X镇X村十一社(现新华村五社)签订了《页岩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开采地点、开采时间、页岩价格、结算方法、公路养护、安全工作、采矿人工、运输等。2002年5月28日,第三人陈某甲在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程发云的介绍下,到原新风村十一社石谷子场从事打石谷子和上车工作。2003年11月4日下午,陈某甲在抱石谷子上车过程中,不慎从上车平台上摔下受伤。经垫江县中医院诊断:左侧股骨颈骨折。2004年7月19日,第三人之子陈某乙向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陈某甲为因工受伤。被告于2004年7月23日受理后,以第三人向其提供的陈某村、刘运清、王德成、刘长勇、刘长友、张齐元6份调查笔录,和其调查收集的陈某甲、王德成、刘长勇、董某某、张齐元5份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原告的营业执照、《页岩购销合同》、刘运清出具的领工资的证明、陈某甲的住院单、X线摄片报告等证据,根据渝劳社办发[2001]X号通知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于同年8月3日作出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重庆市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为用人单位,陈某甲从上车平台上摔下受伤属于因工受伤。被告于2004年8月3日、4日分别将该决定书送达第三人之子陈某乙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原告不服,于2004年9月23日向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1月8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渝劳社复决字[2004]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认定。原告当月19日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仍不服,于同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为用人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对第三人陈某甲发生的事故伤害作出是否是工伤的认定结论,属其法定职责。但被告2004年8月3日作出的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重庆市垫江县X镇茂盛砖厂为用人单位,第三人陈某甲与原告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不足。虽然第三人在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收集并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了相关证据,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将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按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部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告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但本案第三人陈某甲确有受伤的客观事实,被告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属于因工受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年8月3日作出的垫劳社伤险认决字[2004]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由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四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400元,共计500元,由被告垫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按一审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全额预交;亦可通过邮局将款汇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注明交款事由),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张宏

审判员董某萍

审判员卢家荣

二○○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邬继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